丛林
一名老者到一所大学对外开放的操场上跑步,不幸被在操场上踢足球的男子撞倒致残,于是老者以踢球者为直接侵权人,起诉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踢球者则认为,学校在开放操场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跑步者本身未履行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因此跑步者的损失应当由学校和跑步者共同承担。那么,大学开放校内资源,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如何划分?2018年2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此给出了答案。
年近花甲的郭峻峰,是江苏省苏州市人,家住苏州一所技术大学(以下简称技术大学)附近,其妻在技术大学担任宿舍管理员。郭峻峰是一位慢跑族,每天晚饭后都会到技术大学的操场上跑几圈。
技术大学的操场是按标准田径场规格建设的,外围是椭圆形跑道,内部是长方形绿茵场,椭圆形两端是连接绿茵场与跑道的红土区域。平时,该操场定时向社会公众开放。
为加强对操场的开放管理,技术大学制定了《田径场管理规定》。该规定第5条载明:场地保持专用。踢足球只限在足球场内,其他场地禁止踢足球,足球门严禁随意挪动。第7条载明:课外活动时间免费向本校师生开放……在学校操场的门边,还立有一块告示牌,载明:室外运动场对外开放时间为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8:00-18:30。室内运动场对外开放时间为全天(上课时间除外)。收费标准为篮球场5元/人/次、排球场10元/人/次、足球场10元/人/次……
2016年7月16日傍晚,足球爱好者刘泽源与同伴来到技术大学,每人交了10元费用,准备去操场上踢足球。谁知,他们来到操场上一看,绿茵场地已被他人占用,便只好在操场椭圆一端位于跑道内部的红土区域活动。在此期间,郭峻峰如往常一样来跑步了。
18点左右,郭峻峰跑到刘泽源等人踢球区域附近时,刘泽源背向郭峻峰跑动接球,急速转身时右手手肘撞到了郭峻峰左腹部。当时,郭峻峰感觉并无不适,便继续向前跑步。几分钟后,郭峻峰感觉被撞部位开始疼痛,于是匆匆赶到在技术大学担任宿管员的妻子处。休息一会,郭峻峰的疼痛症状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更加剧烈,便在妻子的搀扶下回到操场,找刘泽源交涉。双方对撞击的过程说法不一,短暂交涉后,郭峻峰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刘泽源承认双方曾有过身体接触。随后,刘泽源将郭峻峰送往急诊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当晚,郭峻峰在医院做了脾切除手术。因此次意外事故,郭峻峰住院9天,合计医疗费19879.07元。
几个月后,郭峻峰的身体基本康复,便聘请律师,找到了刘泽源,要求刘泽源赔偿他所有的经济损失。而刘泽源认为,郭峻峰本身未履行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且技术大学在开放操场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过错,郭峻峰的损失应当由技术大学和郭峻峰本人共同承担,故拒绝郭峻峰提出的赔偿请求。
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郭峻峰便由律师代理,于2016年11月23日来到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泽源。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刘泽源的申请,虎丘区人民法院将技术大学追加为共同被告。
在法庭上,郭峻峰诉说了事情经过,请求判令刘泽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项经济损失共计314641.07元。
刘泽源则认为,技术大学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首先,技术大学的管理人员称下午6:30以后才允许其他购票人员或教职人员进入,而接警时间是2016年7月16日18:22,说明技术大学未尽到管理义务,在规定不可以进入的时间让郭峻峰进入操场。其次,技术大学操场外所树立的告示牌上清晰表明:“课外活动时间限对本校教职工和在籍学生开放,谢绝外来人员进场地活动。”“课外活动开放时间是19:00。”故技术大学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他还说,第一,他是在购票并得到校方管理人员允许后进入的,管理人员声称可以在跑道上随便踢球,且校方管理人员明确告知,下午6:30之前不允许踢球人员之外的其他闲杂人员进入场地。第二,技术大学未在体育场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者禁止业余人员踢球的标志,也未在体育场任何位置张贴《田径场管理规定》,且《田径场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经营组织者的责任重于非经营者。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应有之义应该包含学校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加强安全巡逻、建立出入登记制度等。此外,劉泽源还提出,第一,郭峻峰不能证明其损害后果与他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郭峻峰对该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第二,他是购票进入校内踢球的,无任何过错。而郭峻峰擅自进入操场,其本身也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技术大学辩称,第一,学校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的操场没有安全隐患,且此案已有明确的侵权主体,应由侵权人承担向郭峻峰赔偿的责任。第二,2016年7月16日事发当天是暑假期间,所以刘泽源所称一系列课余、课外时间均不成立。第三,学校对外开放操场是基于国家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必须对外开放的要求,国家也允许学校在特殊场地如足球场、篮球场等收取少许的费用,校方向刘泽源收取的是足球场使用费每次10元,所以刘泽源只能在足球场上锻炼;而对于田径场,学校是免费开放的,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进入锻炼。
诉讼中,依郭峻峰申请,虎丘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郭峻峰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鉴定。2017年2月23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郭峻峰因意外事故致脾破裂,经行脾切除术后,构成八级残疾。2.郭峻峰误工期限定为自伤后120日;伤后60日予以1人护理;伤后90日予以适当营养支持。郭峻峰为此花费鉴定费2520元。
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郭峻峰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项经济损失共计290041.07元。
足球运动是一项速度较快、竞争激烈的对抗性运动,对场地有较高的要求,本不适宜在绿茵场地之外进行,更不适宜在人员密集的场地进行,刘泽源对此应为明知,却仍在与跑道紧密相连的红土区域踢球。而事发时正处于暑假傍晚,跑道上运动、休闲的人员较多,更增加了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并且,其在接球过程中背向跑道快速移动、接球后迅速转身,对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员的风险放任不管,因而對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对郭峻峰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技术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将校内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本无不妥,适当收取费用也无可厚非,但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其既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语,又未对刘泽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及制止,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其对郭峻峰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另外,郭峻峰作为成年人,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危险本应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其在操场跑道慢跑,本应注意到与跑道紧密相连的红土区域正在进行的足球运动,如其施加一定的注意义务、远离危险区域,本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并且,事发时红土区域处于郭峻峰可察范围内,其对于背向自己跑动的刘泽源未能及时避让,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认定由刘泽源对郭峻峰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74024.64元,技术大学对郭峻峰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58008.21元,郭峻峰自行承担20%的责任。
2017年9月14日,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刘泽源赔偿郭峻峰各项损失174024.64元,技术大学赔偿郭峻峰各项损失58008.21元。
一审判决后,刘泽源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刘泽源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是否发生碰撞,完全是郭峻峰的单方陈述,缺乏证据证明,且当事双方陈述不一,原审判决认定他在背向跑动接球后转身时右手手肘撞到郭峻峰的左腹部缺乏依据。根据郭峻峰的陈述,其在发生碰撞后又在操场跑了两圈,去学校宿管处约40分钟后发现腹痛才返回操场,并非判决书中描述的数分钟之后,在此期间很难排除其他原因导致他受伤的可能性。郭峻峰并非技术大学的教职工或者管理人员,根据学校规定事发时间段无权擅自进入足球活动场地,因此他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另外他在购票以后进入体育场,管理人员承诺该时间段内不会有跑步人员进入,由于足球场中央场地被联赛球队占用,管理人员告知可以在跑道上踢球。技术大学从未提示红土区域禁止踢球,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是造成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他在踢球前校方管理人员称该时间段不会有闲杂人员入场,事发时他专注于比赛,而郭峻峰在他身体的后方,他不可能观察后面的情况,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且主观上无法预见。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郭峻峰的擅自闯入和不加注意,以及技术大学未尽管理义务造成的。对于他来说,此事纯属意外,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即使按照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他承担60%的赔偿责任也明显过高。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郭峻峰的诉讼请求。
郭峻峰则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技术大学也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2月7日依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学校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校响应国家号召,将学校的图书馆、体育场等校内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学校的这些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服务社会、贴近大众、资源共享,是高校应有之责。尤其是,当前社会公共资源严重不足,有序开放校园资源,确是极好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校开放自身优质公共资源,也是向社会和公众提供了一个涵养城市文明的有效载体。
然而,学校资源向社会大众开放,势必造成社会大众介入大学校园,陡增校园安全管理的风险,意外事故不可避免,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当如何归责,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诚如本案,让撞人的小伙子去赔伤者,这点大家可能都非常好理解。那为什么判决校方要承担责任并且赔钱呢?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提出,学校作为操场的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将校内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本身并无不妥,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无可厚非,但这并不代表学校开放操场以后就丧失了管理职能。操场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本身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但学校既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语,又在明知操场绿茵场地已有人正进行足球比赛的情况下,仍放任刘泽源等人进入,而且对刘泽源等人在红土区域踢球的不当行为也没有及时制止。所以,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校园“开门”助力社会体育发展是好事一桩,如何把好事办好,校方首先应该更明确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有一些高校推出相应措施,对于外校锻炼人员,学校办理了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若判定校方有责任,保险公司会给予一定补偿。如此举措,大多数学校都可以借鉴。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