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能否挽回“摇号”早已破产的公信力?

2018-06-23 07:10:14翟春阳
杭州 2018年18期
关键词:暗箱摇号公信力

文 翟春阳

摇号为什么要“公证”机构介入?是因为由开发商主导的“摇号”,其公信力早已破产,“暗箱操作”“造假”的传闻一直不绝于耳,甚至销售工作人员会很直白地告诉买房者要“托关系”“批条子”。如何消除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种种乱象,保证“摇号”不会跑偏?引入“公证”监督也就应运而生了。

但“公证”的加入,是否就能消除暗箱操作,公众还是不无疑虑的。当然,这也只是社会大众的直觉,事实可能并不是你所想的那样,公证确实是认认真真的,公平公正的,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公证摇号”来说,其意义绝不应止于保证过程公平公正,还要更进一步保证购房者相信或者说感觉到公平公正。如果要做一个类比,最好的例子是“获得感”,“获得”是一回事,“获得感”是另外一回事。即便摇号的过程确实公平公证,但如果没有让购房者感觉到,那么“公证摇号”的意义就要打一半的折扣。

那么又如何实现前述后一种意义呢?首先是过程公开透明,要努力在最大程度上让老百姓什么都看得见;要对“摇号”过程中使用到的电脑、软件等工具,从购买到使用到操作原理、操作过程,各个环节,凡存在“作弊”可能的,都要不留死角,全都摊开让公众看明白。其次,负责摇号的机构要相对独立,与开发商之间没有利益对应关系,比如公证机构的选择就应该由政府指定,而不可以让开发商自主选择,因为如此一来开发商与公证机构之间就成了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从而生成“利益关系”,公证机构的权威性就会因之而受到损害。“公证摇号”在制度设计上必须抓住一点,那就是要让公证机构对政府负责,对消费者负责,而不仅仅是对开发商负责。就此而言,目前“公证摇号”的细则还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公证费用可以由开发商出,但委托方不可以是开发商,而应该是政府。

“公证摇号”已有一段时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是否故态复萌?也是需要“拭目以待”的。

当然,过程的公平,未必意味着结果的公平,“摇号”就是如此,就与买彩票一样,机会均等,但中大奖者是极少数。也有必要正视,“摇号”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商品房短缺的假象,助推房价上涨,与政府稳定楼市的初衷相背而行。

除了购房摇号,杭州还有其它两种摇号与民生息息相关:车牌摇号与小升初摇号。“公证摇号”何妨推而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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