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军方 赵乐
摘要:在现代社会的家庭生活中,随着传统伦理的衰落与个人权利的兴起,家庭中的不正义问题日益凸显,家庭危机不时出现且呈现出愈发严重的趋势。家庭正义是基于现代社会的家庭生活中的一种正当观念,致力于分析与解决这些问题。家庭正义不同于政治正义,在受正义原则限制的同时有其自身的独特内涵。家庭正义包括了角色要求、正当要求、善的要求三个方面,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整体。家庭正义在继承传统文化、保障个人权利、实现家庭功能、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关键词:家庭;正义;家庭正义;齐家
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5-0126-09
中国社会近年来出现了诸多因家庭财产纠纷、家暴和赡养老人等问题而对簿公堂的事件,这种现象反映了当今中国社会所遭遇的家庭问题或家庭危机正在变得日益严峻。西方社会的家庭同样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性别问题与家暴问题等。虽然一些家庭问题在中国与西方社会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有些问题却是普遍的。在诸多家庭问题之中,有些问题涉及到正义,如性别问题与家暴问题等,是家庭中的正义问题。为了分析与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学者提出了家庭正义观。但是,很多人对于家庭正义还是难以理解。家庭正义是什么?家庭正义成立吗?家庭正义真的可以解决家庭中的正义问题吗?这些问题或质疑都是家庭正义有待面对和解决的。
本文就家庭正义分三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是问题的提出,主要回答什么是家庭与正义,为什么要把正义引入家庭领域?这些问题会涉及到家庭正义不成立这种看法的历史根源,进而本文将论述家庭正义成立的理由。其次是考察家庭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家庭正义是在何种意义上成立。关于这一问题,本文在分析与回应一些哲学家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不同于以往哲学家的观点。最后本文将论述家庭正义的内涵与意义,回答家庭正义的本质及其与政治正义的区分。本文认为,在现代社会的家庭生活中,家庭正义是成立的,家庭正义有其自身的独特内涵和价值。现代家庭中的不正义问题,不仅仅是理论问题,也是当今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此种反思有助于我们对这些现实问题的理解与把握,对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种尝试或指导意见。
一、问题的缘起:正义何以进入家庭
这里使用的“家庭正义”,会让很多人感到不理解。对于这些人而言,家庭是一个讲情的地方,不能讲法律或正义。对于中国社会而言,家庭历来重视亲情,讲法容易伤感情。这种看法符合大多数人的直觉,不能说毫无道理。支持这种看法的理由有两点。第一,家庭是充满感情或亲情的地方,根本不需要冷冰冰的法律或正义。第二,维持家庭秩序的是出自于情感的规范或伦理要求,法律或正义的介入会破坏家庭的情感,反而不利于家庭问题的解决和秩序的维系。
在具体评价上述看法之前,我们有必要简单的界定家庭与正义。按照一般的理解,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亲属之间构成的社会单位。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情感或亲密为基本特征。正义的界定较为复杂,一般认为正义适用于社会与政治领域。在近现代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大多被用于评价社会基本制度,如政治制度。在社会正义或政治正义那里,基本的假定是个体都是原子式的权利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冷漠而对立的,通过契约或约定而联系在一起,正义是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从家庭关系与正义所调节的人际关系而言,两种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这两种不同的关系对应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即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传统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有着严格的区分。家庭通常被认为是私人领域,社会与政治被认为是公共领域。正义一直被认为只适用于社会公共领域,而排除在家庭范围之外。柏拉图认为,正义是社会各阶层各安其位构成的一种状态,他甚至认为正义的社会要废除家庭,消除因家庭而产生的偏私等不利因素。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适用的范围是人类社会的政治领域,这一领域把女性与儿童排除在外,奴隶则不被认为是人而自然被排除在外。家庭与社会或政治的区分在中国古代也有论述,“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礼记·丧服四制》。“门内”指的是家庭领域,“门外”指的是社会或政治领域,“恩掩义”与“义断恩”表明家庭领域与社会政治领域有不同的治理原则。中国传统的“义”与西方的正义当然有很大的区分,但传统思想中的“公”“正”“公正”与正义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二者都与私人领域相对并坚持不偏不倚的原则。
近代以前的中西方社会,家庭都是私人领域,家庭的组织形式是父权制或家长制。父亲或家长的权力与权威不仅得到社会习俗或传统的承认,而且也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障。以作为家庭的基础的婚姻为例,近代以来的婚姻自由在传统社会是难以存在的。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作为家长的“他可以为子娶妻,他可以将女许嫁;他可以令子女离婚”。[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1页。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父亲拥有绝对的权力。在中国传统社会这种情况也是类似的。瞿同祖指出:“父母的意志为子女婚姻成立或撤銷的主要的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与媳妇离婚,子女个人的意志是不在考虑之列的。”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9页。不仅在子女的婚姻关系上是这样,在人身或财产等重要方面,家长的权威也是最大的,处于支配地位。因此,传统社会的家庭没有出现现代社会的自由与权利等话语,子女的自由或意志可以不被考虑。
近代以来,随着个人权利的出现与兴起,以此为基础的社会或政治正义成为了西方思想界关注的重点。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力图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建构一个正义的社会。这些思想家致力于社会公共领域的建构,而普遍回避了家庭这一私人领域。虽然近代以来的这些启蒙思想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对家庭领域的忽视则导致了很多问题。有人批评启蒙思想家建构的个体实际上是有财产的成年白人男性,家庭与社会领域仍然呈现一种父权的色彩。换言之,正义之光在普遍照耀政治领域的同时,并没有照在家庭之内。现代家庭与社会中存在的性别平等问题,仍未得到切实的解决。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与家庭,则呈现了与西方不同的一番景象。近代以来随着西方个人权利等思想的引入,“冲破一切罗网”“家庭革命”在那个时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父权制遭到挑战,传统习俗与文化受到极大地冲击,女性冲破牢笼而走出家庭。近代社会崇尚的个人权利以显性的方式进入中国家庭和社会,随之家庭又遭到了社会运动或政治运动的更大地冲击,这些力量或因素都有力地改变或塑造了中国的家庭。
对于当今中国的家庭而言,现在的家庭问题与家庭危机背后有着历史的根源。以赡养老人的问题为例,养儿防老曾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主要的养老方式,即使在今天家庭养老仍然是一种主要的方式。这种方式要发生作用取决于很多条件的支撑,孝道无疑是重要条件之一。在今天,孝道正日益式微,而极端或狭隘的个人主义在不断地滋生。孝道的衰落与极端个人主义的出现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与近代以来的反传统和家庭是有一定的关联的。极端个人主义在强调个人权利的同时,忽视个人对于家庭的义务,孝道甚至沦为讨价还价的一种交易。在此种状况下,老人无人赡养或者对簿公堂等现象就不足为奇了。有人可能觉得养老问题随着社会化养老的建立,是可以逐步解决的。确实,社会化养老固然可以解决物质条件等方面的问题,但是老人的精神需求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孝道的衰落显示了家庭的深層次问题与矛盾,需要我们细致地分析其中的问题所在。
养老问题或许在中国社会有其特殊的一面,但家庭中的很多问题具有普遍性。由离婚导致的财产纠纷和妇女儿童的不利地位,家暴问题等,这些问题在现代社会是一些常见问题。这些问题揭示了家庭在现代社会的危机。除了这些问题之外,还存在男女是否平等、权利与义务以及资源如何分配等问题。家庭生活还有政治性的一面,具有一定的权力关系与结构。夫妻之间的权力关系,比如支配权、发言权、决定权等,这种权力关系的最大影响因素是经济、地位等。家庭的权力关系和结构要达到一定的平衡,否则就容易出现一方受到侵害而难以得到纠正的情况。
如何面对上述所有问题呢?如果我们仍然坚持私人领域与社会领域的绝对二分或对立,家庭属于私人领域,社会或政治属于公共领域,正义只适用于后者而不适用于前者的话,该如何解决现代家庭中的这些正义问题呢?事实上不管如何强调家庭的传统美德,都难以解决这些问题。为了因应家庭中的正义问题,就非常有必要把正义引入家庭领域。但是,此种做法很快就会遭到质疑。家庭当然与社会或政治领域是相区分的,但是,家庭领域与政治领域的不同是否必然意味着二者是对立的,二者不可能相互作用?答案是否定的。简单而言,针对现代家庭中的正义问题,在传统家庭美德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在立足家庭和承认家庭美德的基础上,把正义引入家庭领域以致力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维系家庭秩序,就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把正义引入家庭的做法是以现代社会为背景的。现代社会的社会结构和观念与传统社会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迁,随之而来的家庭结构和观念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现代社会以市场化、城市化、工业化等为主要特征,比传统社会更加开放和自由,社会成员之间有着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意识。从家庭结构的变迁而言,现代社会的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核心家庭意味着来自大家庭的约束与限制的削弱甚至解除,拥有了更大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这种情况在中国目前则意味着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传统的次第辈分划分以体现尊卑关系的家族或大家庭制度的解体,家庭关系的主轴逐渐由父子的纵向关系变成了夫妻之间的横向关系。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四章。在这些历史进程中,家庭的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父权与夫权的统治地位已经不存在了,平等、自由、独立、相互尊重等成为了家庭成员认可的观念。所有这些变革都在与家庭直接相关的家庭法上体现出来,家庭法对男女平等、财产分配与继承、儿童与老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方面的变迁和制度、文化支撑是把正义引入家庭的现实可能性与可行性。
因此,在现代社会已经普遍具有个人权利意识的今天,家庭领域与社会领域在相互区分又有所融合的状况下,固执地坚持正义不应该进入家庭领域的观点值得商榷。在传统社会,正义不进入家庭领域如果有其合理性的话,在现代社会这种合理性已经丧失了。家庭领域与公共领域虽分属不同领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个人权利的兴起,家庭中的正义问题与家庭危机变得愈发严峻,所有这些方面都呼呼正义进入家庭领域。把正义引入家庭,在现代社会的家庭生活中具有必要性、可能性与可行性,是为了回应与契合时代的需要,以满足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的需要与追求,促进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发展。
二、何种家庭正义
把正义引入家庭领域,首先就会面临家庭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正义是否适用于家庭?如果适用,是什么意义上的适用?关于家庭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已经有一些哲学家对此展开了讨论。我们在此主张的家庭正义,又是何种意义上的家庭正义呢?
在家庭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西方当代的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都围绕罗尔斯的思想而展开。罗尔斯明确的讨论了正义与家庭的关系,但他的观点似乎是模糊不清的。一方面,罗尔斯把家庭当作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一种形式,并且假定“家庭在某种形式上是正义的”,暗含着正义适用于家庭的观点。[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5页。另一方面,罗尔斯一再强调他的正义理论“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适用于社会的主要制度,暗含着正义不适用于家庭的观点。[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他还坚持政治与家庭的区分,“政治的领域也不同于个人和家族的领域,后两者在许多方面是情感性的,而政治的领域却不是”[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27页。。罗尔斯对于正义与家庭的关系的论述,相比于传统哲学而言已经有极大的不同。但他的观点的模糊性让其他哲学家感到不满,并遭到了其他哲学家的批评。
第一种观点来自桑德尔,他对罗尔斯的正义适用于家庭的观点提出了批评,他明确指出正义不适用于家庭。在正义是否适用于家庭这个问题上,桑德尔代表了“不适用论”这样一种观点。桑德尔的主要理由是家庭环境的特殊性与正义适用于家庭的不良后果。桑德尔针对罗尔斯的观点,即正义是社会的首要或者最重要的德性,提出正义不是家庭首要的原则或者最重要的德性。桑德尔赞同休谟的看法,即家庭环境不同于正义的条件,前者充满了仁爱与宽厚的情感,而后者是利益冲突而又相互冷漠与对立的关系。正义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超出这个条件范围的适用是不合理的。“正义之环境就是促使正义美德产生的条件。一旦缺乏这些条件,正义美德将失效。”[美]迈克尔·L.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43-44页。因为家庭环境不同于正义的条件,因而正义不适用于家庭。如果把正义运用于家庭,就会削弱家庭其他重要的德性并导致道德堕落,正义变为不正义,“既然在不适宜的条件下运用正义将导致联合体在道德品质方面的整体堕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正义就不是一种美德,而是恰恰相反”[美]迈克尔·L.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第二种观点来自奥金,她赞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主张正义直接而普遍适用于家庭。在正义是否适用于家庭这个问题上,奥金代表了“普遍适用论”这样一种观点。针对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评,奥金认为,桑德尔把正义理解为家庭中首要和最重要的德性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罗尔斯的误解。也就是说,虽然正义是社会的首要原则和最重要的德性,正义适用于家庭并不意味着正义在家庭中也是首要原则和最重要的德性。奥金不赞同桑德尔的观点,即正义不适用于家庭。奥金认为,家庭中当然存在爱、亲密关系,但也存在利益冲突和资源分配问题,资源的分配“在家庭分配中特别不公平”,所以需要正义。[美]苏珊·穆勒·桑德尔:《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王新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1页。无视家庭中的这些问题,坚持正义不适用于家庭,在实践上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奥金作为女性主义哲学家,立足女性的立场思考正义与家庭的关系问题,认为桑德尔的“不适用论”过于理想化。相比于罗尔斯,奥金主张正义直接而普遍适用于家庭,以解决家庭中存在的诸多不正义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来自罗尔斯,他在正义是否适用于家庭这个问题上的模糊立场是一种“有限适用论”的观点。他肯定奥金对家庭中存在不正义问题的看法,认为正义在原则上可以适用于这些问题。但与奥金不同的是,罗尔斯不主张正义直接适用于家庭,如何更好的解决家庭不公的问题,“这不是由政治哲学决定的”。[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01页。罗尔斯的观点基于对社会基本结构与该结构内各种团体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也基于分别适用于二者的正义原则与正当观念之间的关系的理解。第一,如果认为社会基本结构(公共领域)不同于该结构内各种团体(包括家庭),二者相互独立并且有不同的原则,那这是桑德尔所理解的方式。第二,如果认为二者可以完全等同,那么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就可以普遍和直接应用于该结构内的各种团体,这是奥金所理解的方式。罗尔斯均反对这样的做法。第三,二者相互区分却又相互联系。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结构异于该结构内的各种团体,同时后者也包括在前者之中,社会是我们生即入其中而死才出乎外的地方。因而,从相互联系的角度看,正义原则可以应用于社会各种团体,但这种应用相比于正义原则直接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而言,正义原则是间接应用于社会各种团体。这种间接应用是实质上的限制,是从公民的角度而言的。也就是说,社会各种团体中的成员,必然也是这个社会的公民,因而必须受到正义原则的限制。社会各种团体中的其他原则或规定都不能与正义原则相冲突或违背。同时,这种间接应用也显示了二者是不可等同的,这样就给社会各种团体中各自特殊的原则留下了空间。因而,罗尔斯的观点看似模糊实则是很清楚的:“作为公民,我们有理由对团体施加某些由政治正义原则所规定的限制,而作为团体的成员,我们则有理由反对这些限制,以便为所提到的团体之自由而繁荣的内部生活留有空间。”[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99页。罗尔斯还提到受正义原则限制的团体的原则被认为是“局部的正义原则”,而不是“完全的正义原则”。
在正义是否适用于家庭这个问题上,罗尔斯的“有限适用论”,相对谨慎地考虑了正义适用于家庭的问题,密尔的立场与此相近。桑德尔的“不适用论”,认为正义不适用于家庭,正义不仅无助于解决家庭问题而且还会给家庭带来新的问题。“不适用论”除了桑德尔之外,在西方哲学史上有很多的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休谟等都持此种立场。最开始提及的那种大多数人的观点也是这种立场。奥金的“普遍适用论”,认为针对家庭中的正义问题,正义是直接而普遍适用的。这三种不同的观点到底孰是孰非呢?
在现代社会而言,“不适用论”在承认家庭或社群中存在一些非常重要的美德和价值上是合理的,但是主张这些美德完全独立并超越于正义原则却是让人难以接受的。或许正如奥金所言,单纯坚持家庭中的这些美德的首要性实际上是过于理想化了。这种理想化倾向忽视了家庭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在家庭不平等问题上不能有效应对家庭中不平等一方提出的合理需求,从而否定了不平等一方致力于改善自身的机会或可能。“普遍适用论”过于乐观的坚持家庭中爱与正义的结合,没有看到家庭毕竟不同于社会基本结构,家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美德,没有具体考虑家庭美德与正义的结合问题。如果忽视这一情况,家庭就会变成正义的家庭,从而丧失了传统或理想的维度,而这些维度是重要的,它具有价值导向和维护家庭的功能。相比于前两种观点,“有限适用论”具有更大地合理性。它考虑正义适用于家庭的“度”的问题,在坚持正义原则的限制性的同时,也主张家庭有不同的正当的观念和美德。很遗憾的是,罗尔斯的“有限适用论”并未深入探讨家庭中不同的正当观念和美德。
上述三种观点,争论的焦点都是正义是否适用于家庭。罗尔斯与奥金的争论只是政治正义的适用问题,也就是说如何把政治正义适用于家庭。因此,在罗尔斯与奥金那里所设想的家庭中的正义只是政治正义的投射,家庭正义除了政治正义的要求外没有其他的内涵与特征。在这一点上,这里提出的家庭正义区分于罗尔斯的政治正义的家庭运用,家庭正义不是政治正义的投影。也就是说,家庭正义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吴飞基于中国的家庭生活提出了一种家庭正义观:“在家庭生活中,使谁也不受委屈,每个人各得其所,就是正义的。”吴飞:《浮生取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这种观点表明,家庭正义虽然与政治正义有关联,但绝对不是后者的投影。家庭成员作为公民,有着正义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正义在进入家庭范围时,必须是在家庭的基础上,经过一个转化的过程形成家庭正义才是有意义的。
所以,在把正义引入家庭的时候,需要考虑正义如何适用于家庭的问题。在这里提出的一种家庭正义的观点,不同于上述三种观点。家庭正义除了考虑正义原则的限制外,还要反思家庭正义在不同的社會具有相异的文化承载,以及是否满足社会与家庭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家庭正义是家庭领域的正当观念,既有来自家庭本身的正当性要求,也有来自经过转化的正义的正当要素,是一个包括多种正当性要求的整体。
三、家庭正义的内涵与意义
前两个部分已经对家庭正义何以成立、是什么意义上的家庭正义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家庭正义承认家庭自身的美德和正义原则的限制或有限适用。家庭正义不同于政治正义,也不是正义原则的简单应用或投影。家庭正义在关注正义如何运用于家庭,以及这种应用如何为家庭的其他原则与美德留下空间的基础上,主要考虑家庭的特殊性与正义原则相互结合及其结果。这些理论探讨为明确家庭正义的内涵打下了基础。
家庭正义以现代社会的家庭生活为背景,否则便失去适用的现实基础,这意味着家庭正义在传统社会是难以成立的。家庭正义为何不适用于传统社会?传统社会是父权社会,有其维系家庭生活与稳定的规范。这些规范并不依赖于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在传统社会也没有存在的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正义与个人权利是紧密相联的。近代以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与社会成员的流动,传统的家庭或家族逐渐解体,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越发紧密。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身份凸显,随之个人权利受到重视。于是,现代社会需要处理家庭领域中自身的规范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以及何种安排被视为是正当的,这些是家庭正义需要考虑的问题。
家庭正义用以规范或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关系以人伦关系和亲密关系为主要特征,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一些自发性或自然的情感,如两性之间的亲密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人伦关系如果缺少了亲密关系则被视为是不自然的。亲密的情感关系与我们的人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基于人性的情感会有一种自然的或通常的倾向,违背这种倾向是难以接受的。被人所接受和认可的情感的自然倾向,于是成为一种共同的标准。[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24页。这个共同的标准体现为人伦关系中不同角色的规定或要求。人伦关系中不同角色的要求,中国传统儒家有明确的规定。《礼记·礼运》中“十义”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都是针对家庭中人倫关系中不同角色的要求。角色要求包含了人伦关系与亲密关系,在任何社会都被视为一种应当。当然,中国传统社会极为强调基于人伦关系的伦理要求,这一点甚至是中国社会或文化的一大特点,被认为是“伦理本位”。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现代社会的亲密关系较传统社会更为凸显和自如。在强调家庭的情感关系与伦理要求上,中西方之间有很多共同之处。当然,相比较而言,儒家更为强调孝悌,强调尊卑关系。
家庭正义的第一个内容就是家庭关系中的角色要求。角色要求为什么以及在何种意义上是家庭中的一种正当观念呢?人伦关系中的角色要求体现了一种对等性,如父慈子孝。这种对等性表明,角色要求是相互的,只强调某一方的义务或责任是不恰当的,这种不恰当可视为违背了家庭正义的要求。在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之间的角色要求不再像传统那样受到强调和绝对化,凸显的是相互的亲密关系。现代社会的婚姻以男女的情感或意志为前提条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轻松很多,家庭生活与关系越来越强调个体的意愿和彼此的亲密情感。但亲密关系也非常注重彼此的平等相待、相互尊重,这被视为是正当的。因此,角色要求能够包括传统的家庭美德和角色理想,但主要针对或凸显其中的对等性这种正当观念,并在现代家庭关系的基础上坚持一种自然的正当性。
我们不能把角色要求中的对等性蕴含的正当观念当做一种相对性的道德责任。现在有的人不再把赡养老人当做自己的义务,觉得父母养育自己是应该的,而自己是否赡养老人则是有条件的。如果父母没有达到或满足这些条件,不赡养父母是正当的,并不是不孝。家庭正义如何看待现代家庭生活中的此类观点、问题与现象呢?在养儿防老的观念背后,确实蕴含着一种互惠的行为与安排,养育与赡养是相对的,对父母的感恩与回报看似是公平的。但这种体现了互惠的公平如果被狭隘的理解,就会沦为完全的相对性,即父不慈则子不孝。这种貌似合理的看法,其实是误解了孝道,把孝道当做了一种完全是相对的或有条件的要求。这种看法的实质是把孝道建立在个体同意的基础上,把孝道当做类似于守诺一类的规范,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与前面提到的极端的个人主义有关,可以说是这种错误观点与倾向的外在表现。孝道不同于一般的基于自由意志之上的道德责任,它是一种基于存在论基础上的“道德本分”。“这一道德本分的存在与作为道德主体的子女或父母的起初是否同意做子女或者做父母的主观意愿关系不大,而主要取决于他们的‘为人之子女或‘为人之父母的简单的存在论事实。”王庆节:《伦理道义的存在论基础与子女孝敬父母的道德本分》,《哲学研究》2003年第10期。家庭中的角色要求其实是一种道德本分,具有自然正当的特征,不能被理解为一般的道德责任。当然,道德本分还是会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尽孝的能力与条件问题,但这些只是针对道德本分的具体践履,而不是把道德本分变为某种道德责任,混淆角色要求所考虑的条件与意愿。
家庭正义的第二个内容是正当要求,也是权利要求,即受到正义原则的限制,这是把正义引入家庭领域的一个主要面向。虽然我们强调角色要求,按照这种要求来处理家庭日常纠纷,平息家庭成员遭受的委屈,但有些问题会超出这一范围。这些超出角色要求所能处理的问题,就需要引入正当要求。首先,现代社会的角色要求与亲密关系有其脆弱的一面。霍耐特认为,现代社会中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义务没有此前的那样绝对或者固化,它对情感的依赖显示了它的问题,很容易导致义务的消除。情感的变动是历史上都有的,但是义务的消除则是新的现象。[德]阿克塞尔·霍耐特:《自由的权利》,王旭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64页。其次,角色要求与一定的社会文化有关,社会文化会强调甚至固化某种角色要求。在男权社会,对于男女的角色会有不同的要求和预期,在家庭分工上僵化地坚持“男主外女主内”。在家庭权力关系中,注重的是男性家长的权威。这样的社会文化在今天看来则是不平等的,会使女性和儿童处于不利地位。最后,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出于仁爱或者为了孩子的目的,强迫孩子做出某些行为甚至采取伤害孩子的手段。诸如此类的事情表明,家庭的仁爱与宽厚必须要考虑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同时必须要受到一些限制,其采用的方式也要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角色要求不足以应付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诉诸于家庭正义的正当要求。
受正义原则限制的家庭正义中的正当要求,它是从家庭成员作为公民身份而言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的保障或限制,主要用于解决角色要求失效的家庭中的正义问题。角色要求受到正义原则的限制或引导,是因为家庭成员还具有公民身份。从公民角度而言,家庭成员具有相应的权利,即使是儿童也具有基本权利。由正义原则所施加的限制与引导,在与家庭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这被用以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的义务,保护老人、妇女与儿童的权益。婚姻家庭法对夫妻之间、亲子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实现家庭的功能与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
大多数人虽然主张个人权利,但对此种权利如何在家庭领域存在却不甚清楚,在最开始提及的那种对家庭正义的反对意见或许与此相关。如何看待家庭中人伦关系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角色要求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呢?毋庸置疑,家庭關系仍然是以亲密关系为主,这就意味着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角色是主要的和优先的,公民角色是次要的或其次的。也可以这么理解,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人伦关系是显性的,而公民身份是隐性的。正当要求不能脱离角色要求,二者相互支持。这是不同于政治正义之所在,家庭正义也不是政治正义的简单应用。正当要求来自正义原则的限制,转化为家庭法的保障。正当要求以角色要求为基础,而不是否定或消除后者,在面对与处理家庭中的不正义问题的时候,利用自身的资源尽力恢复角色要求,维系家庭的亲密关系。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就是这个道理。例如,在处理涉孝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维护家庭关系的伦理话语是优先于权利话语的,权利是为了保护家庭关系的一种备选方案。如果角色要求恢复失败,在坚持平等的基础上,尽量照顾不平等一方的利益,这被视为是公平的。因此,家庭正义既坚持人伦关系中的角色要求,也坚持个体的自由、平等与权利的正当要求。家庭正义同时主张这两方面的内容,社会对这两方面都予以支持和保护。当然,在家庭中,家庭角色是首要的,一种理想的状态是正当要求融入到家庭角色之中。
家庭正义的第三个内容是善的要求,上述有利于不平等一方的考虑或安排已经涉及善的要求。善的要求要考虑家庭正义对个人、家庭与社会的作用,要家庭正义有什么用,这种功利的考虑被视为是正当的。从家庭成员的利益而言,家庭正义指向的是家庭成员合理欲望与目的的满足和实现,如儿童在家庭不仅可以受到很好的照料,而且也可以获得良好的发展和积极地融入社会。从家庭作为一个共同体而言,不同于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家庭自身有其共同生活的规律,并植根于传统文化与习俗之中。[德]费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3页。家庭正义充分尊重这些传统文化,认为这是家庭作为共同体的善的要求,在今天仍然有很重要的价值。从社会的角度而言,社会所珍视的自由平等等价值也是家庭正义肯定和容纳的,家庭正义有助于奠定这些社会价值得以生发的家庭基础。
善的要求在承认传统文化的价值与家庭成员的合理目的的同时,认为对不合理方面进行干预是正当的。家庭成员有各种需要与需求,有些是合理的而有些是不合理的,善的要求主张对此进行评价并对不合理的需求进行干预。这与社会成员之间主要主张消极义务不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积极义务,个体的积极自由应该受到合理的限制。对于这种限制应该遵循的原则,罗尔斯认为,“家长式干预必须由理性和意识的明显先天不足或后天损失来证明其正当性;同时,它必须受正义原则、有关这个人的较固定的目标和偏爱的知识、或者对基本善的解释的指导”[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页。。也就是说,善的要求承认积极的干预,但仍需不明显违背正当要求,故受到正当要求和角色要求的限制。
因此,家庭正义是以现代社会的家庭生活为背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包含了角色要求、正当要求与善的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种不同于政治正义的正当观念。家庭正义在面对与分析家庭中的正义问题的同时,以规范或评价家庭中的关系与行为。对于中国社会和家庭而言,角色要求是一种不同于道德责任的道德本分。正当要求是对家庭成员的权益进行保护,这种做法有其制度与文化的支撑。善的要求是角色要求与正当要求所应达到或实现的目的,它不仅有益于家庭成员和家庭,对社会也是有益的。家庭正义的三个要求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这种家庭正义的主张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与价值。首先,家庭正义不同于把正义引入家庭中的三种观点,在坚持家庭自身的正当观念的基础上,为解决正义如何引入家庭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家庭正义不是政治正义的简单适用,而是有其自身的要求和目的。
其次,家庭正义在充分尊重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回应和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契合于现代社会的家庭生活。家庭正义承认中国的家庭有别于西方的意义和特殊性,它是人们的生命的意义、归属感与归宿感之所在;也注重家庭的传承与“齐家”,提倡家风、家训、家规等,这些都是维系家庭秩序与和谐的强有力的纽带。家庭正义也继承了中国传统儒家的思想,在中国传统儒家那里,维系并规定家庭生活与关系的原则被称为“礼”,这种礼经过转化在现代社会仍然是适用的。如果我们把正当要求这些现代要素称为“义”的话,“礼”就结合了“义”,家庭正义就是“礼义”。
再次,家庭正义对社会正义也是有益的。家庭正义注重家庭培育一些重要美德,致力于培育一个好人,而不仅仅满足于培育为社会所需的公民。以家庭为基础的关怀等美德,相比于对人的抽象的理性要求而言,实际上更能培育实现与稳定社会正义所需的正义感。[美]内尔·诺丁斯:《始于家庭:关怀与社会政策》,侯晶晶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因此,家庭正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价值具有契合性,有利于后者的培育与践行。
最后,家庭正义主要针对家庭中的不正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批判,力图实现“家和万事兴”的理想。现代社会的家庭正义,给个人发展与家庭发展提供一个所需的空间,从而有助于实现家庭美好生活;为社会正义与政治美德提供一个根基,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美好生活。
(责任编辑:轻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