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法律规制

2018-06-21 11:32张剑芸
商场现代化 2018年8期
关键词:信用评价法律规制电子商务

摘 要: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势头越来越猛烈,但随即出现的问题也应引起大家的重视,尤其是电子商务行业的信用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该行业能否在市场上稳定、持久地发展下去的关键因素。本文就是围绕着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法律规制展开论述,并分别从当前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自治和法律监管存在的基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自治和法律监管制度如何健全和完善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最终提出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法律规制

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即互联网时代。而正是因为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给人们的生活、工作乃至学习都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催生出了一种全新的社会行业-电子商务。这种借助互联网手段从事商品交易的行为自出现起,就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关注和追捧。方便、快捷、高品质成为了电子商务占据社会主流市場的关键因素。但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加,电子商务也逐渐显现了很多问题,最典型的就是电子商务的信用评价问题。现在有不少用户都反馈自己在网上购买的东西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和商家描述的严重不符,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程序,也让用户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这将非常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长久发展。因此,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秩序,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法律规制成为眼下的重中之重。

一、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基本现状

1.电子商务行业信用评价规则现状

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内的自律规则并不是完全没有基础,但整体的信用评价体系比较松散、无序,无法完全应对当前电子商务行业出现的信用危机。主要问题还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评审机构在社会公信力方面做得还不够好,设置的评级项目太过简单;其次,测评环节没有严格针对电子商务的行业特征,缺乏针对性;最后,应该注意到我国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不适合自愿参与模式,因为自愿参与信用评价体系的模式在权威性以及诚信示范方面都无法达到要求。

在我国的各大电子商务平台,诸如淘宝、京东、唯品会等都制定了相应的信用评价规则,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得到解决。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起:首先,信用评价的分级只包含好评、中评、差评,分类过于绝对和简单,难以体现消费者真实的售后评价;其次,普遍存在着“好评返现”等诱使消费者作出良好评价建议的现象,这种评价手段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和限制;然后,技术人员对于反馈回来的消费者评价数据,没有及时进行科学有序的整理和分析;最后,电子商务有关部门对于线上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没有建立统一的标准。

2.电子商务信用法律监管现状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法律监管制度,国务院在2015年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等,并且对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有关部门应承担的权责进行了划分和规定,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各司其职,明确了电子商务信用监管的各项原则以及规定,推出了《移动电子商务服务规范》以及《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规范》等信用评价规则。以上做法和措施都为接下来建设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框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以上颁布和出台的各项政策以及规定都过于理论化,侧重于原则性地表述,而真正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实践操作性方面还有待加强和提升。

二、借鉴美国相关立法健全现行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监管规则

1.美国相关信用评价体系之借鉴

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起步相对较晚,在某些发展体制和结构上还不完善,有所欠缺。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行业频繁出现诚信问题,信用评价体系一度濒临崩溃,这让我国很多热衷于网购的用户不禁担心起来。因此,对于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存在的问题,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对策。不仅如此,还可以借鉴美国在信用评价体系方面的做法,毕竟美国是世界上在信用评价体系方面做得较好的一个国家。

美国现在普遍使用的是资本市场信用评级以及商业市场信用评级、消费者信用评级等包含三种信用评级的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美国的有关机构还对信用评级展开了细致地分析,以便能够有针对性的为企业进行个性化的服务或者风险提示。除此之外,政府的监管和核查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比如说,在《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这一规定中,就从法律规制的角度上明确了信息的公开性,以此来证明信用评价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另外还有《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方案》的颁布和实行,进一步地规范了美国国内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服务体系。

由上述可以知道美国在信用评价方面的思想和策略确实要比中国先进的多,有一些做法还是很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但值得强调的是政策的实施一定要符合国家的基本国情,面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要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探究,不仅要从商户或者用户的层面分析问题,还要从国家层面去看待这个问题。目前中国还没有像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样具有较高的社会诚信度,因为意识形态以及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让电子商务的信用评价完全依靠市场自治是不现实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因此,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着我国的基本国情,准确找准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自治和法律监管之间的平衡点,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帮助电子商务行业健康、持续地发展下去。在论述如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之前,首先要对我国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结构和内容进行充分地认识和了解,这也是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2.我国当前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规则之健全

我国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包含两部分,一个是以消费者为对象的信用评价体系,还有一个是以企业为对象的信用评价体系。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阐述:第一,以消费者为核心的信用评价体系包含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两部分。所谓主观评价指的就是消费者对于网上交易过程的满意度,比如说网上卖家的服务态度、卖家发货速度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第二,以企业为核心的信用评价体系着重强调的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交易主体在物流以及网上支付环节中参与的信用评价标准。另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也可以根据上述理论,相对应地作出解决措施,提升自身的诚信度和交易信用。

了解了以上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基本组成和结构之后,就可以着手创建正规、标准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了。当然在这中间不仅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个商家要积极参与,政府以及电子商务工商管理部门也要做出有效措施,帮助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

首先,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内服务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行业特点制定出专业的信用评价体系意见,并明确指出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基于互联网的信用评价体系当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且这并不与国家当前实施的“简政放权”冲突或者矛盾,因为在明确各个电子商务权责的同时,政府也会赋予各个第三方交易平台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权,只不过说政府充当着最终的把关人的角色;其次,提高经营网点的门槛,必须实行实名认证,对于任何假冒、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地打压;最后,对于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的各个网店,要求去网店工商登记系统,填写详细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3.我国当前电子商务信用管理规则之健全

以上是笔者对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分析和论述,接下来就是着重对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的阐述,因为出色的管理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数据利用最大化。关于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的建立与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扶持是分不开的,再加上我国当前的社会诚信水平现状,如果一味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完全社会化的信用评价,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有成效的。在中国,政府特许经营模式应该是最合适的,也是最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具体来说,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执行:首先,政府相关部门针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信用问题要建立专门的联动惩戒系统,完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保障消费者的投诉信息以及建议能够准确无误并及时上传到公众平台之上;其次,确保互联网技术的可靠性,要求利用互联网技术能够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进行长久的留存,以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随时查询和咨询。

三、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法律规制总体上可以说是一个比较系统的工程,它虽然与传统的商务信用评价有所区别,但还是有着很大的共通之处的,应该说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是整体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当中的一部分。所以要想建立一套完整的、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在设计过程中要注意与传统商务信用评价的结合,从而提高各个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水平,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笔者根据搜集的资料以及以上的论述,就这个方面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对电子商务的信用监管尽快进行立法。在立法的基础之上,创建电子商务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统一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标准,并加快建立围绕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将电子商务的信用监管工作进行到底。

第二,建成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应该要满足独立专业、权威公正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成功的关键。国家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政府部门不应该过度地参与信用评价的过程,要把主要的权利放到第三方信用评价中介机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内部的交易主体,帮助创建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发布渠道。

第三,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信用信息披露机制,这不仅是对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法律规制,也是消费者权益得到保证的重要方法。对于那些消费者投诉率高、诚信度低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依法进行惩治和信用信息披露。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作为全球各个商业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行为,对全球的经济以及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用户想要购买的东西直接在网上搜索、订购、支付就行了,快递最快当天就能把货物送到用户的手上,这种普遍性以及方便性、安全性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和使用。但是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相比于现实生活,它虽然是一种“虚拟”世界,但也有其严格的法律规制和秩序,尤其是电子商务的信用评价问题,是目前最值得重视的问题,有关管理人员以及部门必须要重视起来,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相关的法律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网上交易的行为。

参考文献:

[1]董玫,李埔.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法律规制[J],商业经济研究,2015-10-20.

[2]许泓.在线交易平台下信用评价系统的法律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06-15.

[3]马永保.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经济法规制研究[D],安徽大学,2014-04-01.

[4]左丽敏,钟晓玲.依法加强我国网络交易信用制度建设对策探析[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06-10.

作者简介:张剑芸(1978- )女,福建泉州人,華侨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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