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坚执行难:这起执行案件该如何收场?

2018-06-19 08:21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2期
关键词:莱阳市龙口水产

本社记者 祁彪

>> 龙口市松青食品有限公司祁彪 摄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之年。2018年4月8日,最高法院召开执行工作督导会,最高法院表示,“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场攻坚战,尽管取得一定成绩,但任务依然很重,形势依然严峻。最高法院下一步将强化对各级法院执行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执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执行工作不力的,要严格问责追责,举全国法院之力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在如此大背景下,山东省莱阳市法院16年未执结的一起执行案件最后将如何收场,更加值得外界关注。

在这起执行案件当中,龙口市松青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松青公司)作为涉案土地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曾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先后多次向莱阳市法院、烟台市中级法院以及山东省高级法院反映该案执行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通过网络发布了数十封公开信反映其遭遇。

透过这起耗时16年的执行案件,相信无论是法律实务领域还是法学研究领域都能通过思考取得有价值的经验,而社会公众关注的,则是这起案件如何才能真正体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含义。

网络公开信背后的民营企业脸谱

乔国峰,49岁,松青公司加工部经理,1992年进入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下称省水产集团)下属龙口水产综合公司(下称龙口水产公司)工作,2000年按照省水产集团统一安排进入到新成立的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下称中鲁远洋龙口分公司),2007年中鲁远洋龙口分公司改制成为190名员工全员持股的松青公司,乔国峰的身份再次转变为松青公司员工。

赵丽丽,43岁,松青公司物料保管员,1994年进入龙口水产公司,一样于2007年成为松青公司员工。

像乔国峰和赵丽丽这样的员工,松青公司还有上百名。“2007年10月,根据上级安排,中鲁远洋龙口分公司改制为190名原龙口水产公司老职工全员持股的民营企业,即松青公司,中鲁远洋龙口分公司的资产如加工车间、机房、冷库等经评估后由松青公司接收。同时,省水产集团为企业改制和安置国有企业职工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松青公司签订《职工委托管理协议》,根据协议,松青公司接收、托管全体龙口水产公司职工,省水产集团将龙口水产公司土地及地上省水产集团的房屋交由松青公司传承占有使用,将来在处置时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优先考虑松青公司接收,在处置时,松青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陈宪华说。

陈宪华也是龙口水产公司的老员工,2007年中鲁远洋龙口分公司改制,正是在他带领员工成立了松青公司,如今他仍是这家企业的负责人。

2010年8月21日,烟台子元拍卖行有限公司受莱阳市法院委托对登记在龙口水产公司名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省水产集团位于上述土地上的房产进行了拍卖,解某以2040余万元的起拍价成交。

在此后的八年里,松青公司开始持续通过向法院提出异议、信访、网络公开信等形式,反映这起执行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我是这家企业的老员工,从1992年上班起就一直在这里上班,虽然名字现在成了松青公司,但是法院拍卖的土地和房产都是我们几十年来一直在使用的,地上地下有生产用的高低压电线、锅炉及管道、机井及管道、水处理设施及管道、自来水管道、供气供暖管道,还有我们一直使用的已被拍卖的办公大楼、生产用大仓库、职工大食堂、几百名员工的单身宿舍楼,为什么要拍卖?如果要是合法的我们也认了,但是法院的拍卖过程明显违法,这种情况下拿走我们的土地和房屋,公司还怎么存在?我们还怎么生存?”乔国峰说。

而在采访中的数名松青公司员工中,几乎都持此观点。

与这些员工相比,陈宪华更喜欢从法律角度讲述这件事。

“莱阳市法院将土地拍卖后,我们一直在向法院等有关部门反映这其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撤销相关裁定,对涉案土地进行执行回转。北京的专家说了,我们与本案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是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这起执行案提出异议。”陈宪华说。

认为拍卖过程违法是否有据?

在松青公司所提执行异议中,除了请求法院确认莱阳市法院的执行违反法定程序之外,松青公司还提出莱阳市法院的拍卖过程也可能存在违法情形,请求法院撤销相关执行裁定,将涉案土地和房产登记恢复原状。

“我们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提出了拍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十个违法问题,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比如莱阳市法院主持选择评估机构时,既没有依法通知当事人龙口水产公司到场,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让当事人在评估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而是变相指定了评估机构。另外,莱阳法院变相指定的评估机构,对路南地块的土地面积少评估了约3.7亩,减少比例达16%,导致拍卖价值减少约120万元;对路北地块中有600平方米的共用通道面积没有进行调查,一并拍卖了。”陈宪华说。

而在这十个疑点中,陈宪华认为最大的问题是参与竞拍的三名竞买人涉嫌相互串通、虚假竞买。

陈宪华表示,登记资料显示,这次拍卖共有解某、姚某和王某等三个竞买人参加。根据拍卖现场照片,姚某并没有出现在拍卖现场,当时现场有竞买号牌的三人是解某、王某和孙某。而孙某当时是王某公司的出纳。拍卖过程中,王某和孙某并没有举牌竞价,解某第一次举牌就拍得了竞拍物。烟台市中院调查笔录显示,拍卖会结束后,自称在拍卖会上刚认识的三个人,竟然在现场简单商量后,其中一个竞买人当场同意将自己的300万元竞买保证金借给了买受人解某,而且连借条都不要。

“300万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谁会平白无故借给一个拍卖现场之前不认识的竞争对手,而且连借条都不用打?”陈宪华说。

据了解,针对陈宪华反映的这一问题,烟台市中院曾经于2015年对竞买人以及相关人员还有资金流向等进行过调查。“根据这些调查,已经基本能够确定我们反映的事实,但是烟台市中院却始终不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结论。”陈宪华说。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烟台市中院和莱阳市法院,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

案件最终走向值得关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在针对最高法院正在积极开展的“基本解决执行难”行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执行乱的主要原因是执行人员违反法律所致,包括应当执行的不执行;不应当执行的要执行;应当尽快执行的不尽快执行;该执行的财产不执行;不应该执行的则要执行;选择的执行;执行走后门、靠关系,执行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因此,治理执行乱就需要针对执行队伍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形进行严格要求,强化管理,提高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和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也包括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还有不健全的地方,这需要通过尽快制定民事执行法予以完善。治理执行乱比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相对容易一些,法院的作为和作用更大一些。

据了解,针对上述问题,2018年3月5日,龙口水产公司破产清算组提起的执行监督申请已经被山东省高院立案;2018年3月19日,莱阳市法院也对松青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作出立案审查决定。

“我们身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时代,不管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进程如何曲折,我们始终相信法律会还我们公平正义,也希望莱阳市法院这次对我们的执行异议进行立案审查,能有一个好的结果。”陈宪华说。

本事件走向如何,本社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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