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平
【摘 要】目前人类社会对“市场经济”尚无合理、统一的理解和定义,由此会引发或加剧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并导致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损失。本文认为人类社会应该对“市场经济”给出一个相对比较清晰、合理的评判标准,并认为对企业与个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政府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合理的市场经济”应该具备的基本模式。
【关键词】市场经济 ;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正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中美贸易摩擦可能会加剧
2017年11月,美国政府正式拒绝中国在全球贸易规则下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要求,对此所提出的主要理由是“不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规定的条件如何,中国仍要遵守与Wto其他成员国一样的‘规则,Wto成员‘有权拒绝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价格或成本”。2017年12月7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美方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提交的所谓“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陈述,是将本国国内法中的所谓六条评判的标准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关于美方在反倾销实践中的“替代国”做法问题,中方已另案訴诸世贸组织。2018年1月19日,美国贸易代表署发布报告,认为美国在2001年支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个错误,未能令中国拥有开放的市场导向贸易体制,世贸组织的规则显然制约不了中国扭曲市场的行为,中方未有履行与美方磋商后的承诺,走向市场导向经济。2018年1月22日,美国政府宣布将对进口的太阳能设备征收多达30% 的新关税,由于中国在2017年生产了全世界60%的光伏电池和71%的光伏组件,因此这一措施被认为主要针对中国。2018年1月29日,中国企业蚂蚁金服宣布放弃收购美国速汇金的计划,原因是该项交易经多次申请都未能获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批准。2018年1月30日,据称因受到来自美国政府方面的压力,美国电信运营商Verizon宣布放弃销售中国产品华为mate 10 Pro。2018年2月4日,中国商务部官网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称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同时,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持续下降,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有关经济指标呈恶化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2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2月1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从中国进口的铸铁污水管配件存在倾销行为,将征收高幅度保证金。2018年2月1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自2017年4月开始的对美国进口的钢铁和铝产品的国家安全调查(232调查)报告,认为进口钢铁和铝产品严重损害了美国国内产业,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美国商务部据此向特朗普总统提出建议,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等进口限制措施。
二、需要对“市场经济”给出一个相对比较清晰、合理的评判标准
由上述现象来看,目前中美两国政府对“市场经济”有不同的认知,而且由此所引发的中美贸易摩擦也有近一步加剧的可能。实际上现在世界上宣称自己实行的是“市场经济”的国家很多,但如果仔细看看,不同的国家可能实行的是不同的“市场经济”。而且中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样其它国家也就有可能实行的是“有自己特色的市场经济”,这样就会是世界各国在“何为市场经济”这一问题上“各说各话”。笔者设想如果由联合国来组织世界各国的领导人们参加一次考试,仅考一道题目“何为市场经济”,估计可能“两位总统会给出三个答案”。所以目前人类社会对“市场经济”有不同的认知应该是一种事实。但因为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认知可能会带来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上的损失,例如2017年11月30日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上的一篇报道中就有“美国和欧盟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已经让中国制造商在出口方面损失几十亿美元,他们的部分商品要缴纳远高于100%的关税”;而中国制造商的这种损失也会使相应国家的顾客的“消费者剩余”下降。因此人类社会对“何为市场经济”,或者说“合理的市场经济应该是什么样的”,还是应该尝试给出一个相对比较清晰、合理的评判标准。
三、不合理的“市场经济”的定义或类型
关于“市场经济”,目前比较常见的定义是“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但这一定义存在着这样一些缺陷:首先“市场”有多种含义,包括“商品交换的场所”、“产品可能的销路”、“交换关系的总和”等,“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中的“市场”,究竟是指“市场”的哪一种含义?其次就是“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这句话的主语是谁?即是“谁”在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所以笔者认为,仅凭“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这样一种定义,无法清晰、准确地识别“市场经济”。
有人可能会认为,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政府对经济实行“无为之治”,即政府对经济不进行任何干预。这一观点的最基本依据,可能就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的“由于每一个人都会尽其所能运用其资本发展国内的产业,并努力经营这一产业以创造最大产值,每个人就尽其所能地增加了社会的年收入。的确,通常他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这一利益。他选择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是支持外国产业,考虑的只是他自己的资本的安全;他经营他的产业使其生产价值最大化,也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与在许多其他情况下一样,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他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不是他的本意,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比有意这样去做更加有效”(见《国富论》,中国华侨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第193页)。按照亚当·斯密的这段话来看,任由人们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政府“无为之治”,会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利益”。但如果真的政府对经济不进行任何干预,对经济实行“无为之治”,任由人们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整个社会很可能会“假冒伪劣泛滥,坑蒙拐骗盛行”,那样就不会“促进社会的利益”。所以“政府对经济不进行任何干预”应该不是“合理的市场经济”。
而如果政府对经济干预过多(按照以下的分析来看,所谓“过多”,就是政府做出了相应的“正面清单”之外的行为),则一是因为政府对经济发展和利益分配未必能做出合理的决策;二是因为政府官员本身也可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利用其干预经济的权力来进行“寻租”,因此政府对经济干预过多很可能也不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所以“政府对经济干预过多”应该也不是“合理的市场经济”。
四、“合理的市场经济”的基本模式
“合理的市场经济”应该是政府对经济“适度有为”的情况。这里的“适度有为”,是指政府对经济既不能“无为之治”,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也应当受到限制(即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所说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因为要想“促进社会的利益”,就必须“社会上有合理需求就最好能有相应的供给”,这就需要企业或个人能够向社会上的“合理需求”提供“供给”。但这些“合理需求”究竟在哪里?各自的规模有多大?能否以及如何才能通过满足这些“合理需求”来获得自己的利益?这就需要企业或个人根据自己的眼光来进行寻找和判断,并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利用自己可以支配的资源来提供相应的“供给”满足这些“合理需求”。所以企业与个人对社会上的“合理需求”,“可为也可不为”。但企业与个人不能去满足社会上的一些“不合理需求”,例如“黄、赌、毒”之类的需求,而且企业与个人也不能用“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偷税漏税”等方式去满足社会上的“合理需求”。因此“合理的市场经济”,对企业与个人,应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列出行为领域里的“负面清单”,严格禁止相关行为主体(企业或个人)做出“负面清单”之内的行为,但对未列入“负面清单”之内的行为,则任由相关行为主体(企业或个人)自行决定“做或不做”,这也就是“法有禁止不可为,法无禁止请随意(可为也可不为)”。诸如以上所说的“经营‘黄、赌、毒”、“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偷税漏税”等,一般都应该是企业与个人的“负面清单”之内的行为。
而对企业与个人是否做出了“负面清单”之内的行为,一般只能以政府为主来进行监督和做出相应的处罚。而且因为企业和个人对政府纳税,因此政府对这方面的工作,必须做而且要努力做好(“做好”的标准是以社会民众的综合评判为准)。所以社会对政府应该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就是列出行为领域里的“正面清单”,对于被列入“正面清单”之内的行为,要求相关行为主体(政府,也包括所有由财政所供養的机构)“必须做而且要尽量做好”;但对未列入“正面清单”之内的行为,则严格禁止相关行为主体(政府,也包括所有由财政所供养的机构)做出这类行为,这种情况就是“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就是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所说的:“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诸如“国防”、“外交”、“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向国民提供基本的教育和医疗服务、社会保障”、“监督并处罚企业或个人做出相应的‘负面清单之内的行为”等,一般都应该是政府的“正面清单”之内的行为,政府必须而且应该努力做好“正面清单”里的事情。但对于诸如“发展何种产业”、“对某种产业发展应该投入多少资源”、“怎样投入资源”等,一般不应该是政府的“正面清单”之内的行为,因为那样既容易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也容易使得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形成企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而不利于“促进社会的利益”。所以政府一般不应该去做诸如此类的事情。
所以笔者认为,“合理的市场经济”的基本模式,就是图1所示。这种“市场经济”基本模式之所以“合理”,一是体现在企业与个人都能有“较为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企业与个人为追求各自的利益,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将自己可以支配的资源投向某领域,这样就更有利于实现亚当·斯密所说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比有意这样去做更加有效”,即能够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但企业与个人的“较为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也不是“可以为所欲为”,对企业与个人的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就是禁止企业与个人做出“负面清单”之内的行为,防止企业与个人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做出损害社会利益的事情。二是体现在规范政府(包括所有由财政所供养的机构)的行为,政府(包括所有由财政所供养的机构)不得对“正面清单”之内的行为“不作为”,也不得不尽量做好,但也不得做出“正面清单”之外的行为;这样就既能让政府发挥“维持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社会安宁”的作用,也能避免政府可能会出现的“胡作非为”。
当然规范企业与个人行为的“负面清单”和规范政府(包括所有由财政所供养的机构)行为的“正面清单”的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形势的变化,相应的“负面清单”的“正面清单”的具体内容可能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而且因为“国情不同”,不同的国家相应的“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的具体内容也可以有所不同。但有了“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社会成员就应该彼此相互监督,防止或处罚企业与个人做出“负面清单”之内的行为,防止政府(包括所有由财政所供养的机构)做出“正面清单”之外的行为。而且以上图所示“合理的市场经济”基本模式来规范企业、个人与政府行为的经济体,都应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
五、中国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越来越合理、清晰
前些年,中国在“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因为对“市场经济”普遍缺乏较为清晰、合理的认识,很多人和机构都认为“市场经济”给了自己充分的自主权,自己应该而且可以“胆子再大一些,步子迈得再快一些,思想再解放一些”,没有认识到自己应该有行为边界,总想“遇到黄灯快快走,遇到红灯绕着走”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打擦边球”,导致当时中国出现了“垃圾有人进口,国宝被人走私,政府用摊派来创收,学校靠收费来敛财,报纸可以搞有偿新闻,企业可以做虚假广告,出版社可以卖书号,杂志社可以售版面,‘大盖帽可以‘吃完原告吃被告,‘手术刀可以‘割开肚皮要红包,‘干一行,吃一行成了各行各业‘靠山吃山的主要表现,而真的在食品行业,却‘干一行,不吃一行,因为自己知道自己生产的食品是不能吃的”等怪现象。甚至在1985年5月4日,当时国务院、中央军委还制定了《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鼓励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这些现象就是因为“既无‘负面清单也无‘正面清单”所造成的,而且这些现象显然不能“促进社会的利益”,因此不是“合理的市场经济”的表现。当然近两年所发生的“青岛天价大虾”、“哈尔滨万元鱼”、“亚布力事件”等,显示到目前有些国人对“市场经济”仍然存在着模糊的认识。
好在现在的中国领导人对“市场经济”已有了较为合理、清晰的认识。2013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认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2014年5月26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又认为:“各级政府一定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应该就是“正面清单管理制度”了)。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又指出:“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在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宣读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推进政务公开,省级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全面公布”和“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在2017年10月18日,由习近平所宣读的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十九大报告中,有“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寬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等内容。中国现任最高领导人的这些讲话内容,与本文左图所显示的“合理的市场经济”基本模式,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了。
现在再回到本文前面所谈到的问题。如果世界各国的政府都能够根据本文左图所示的“合理的市场经济”基本模式来判断一个经济体是不是“市场经济”,那样国与国之间关于“市场经济”的争拗应该就会少很多,国与国之间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应该就会更畅顺,应该就能够更好地“促进整个人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