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行数字货币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及国际借鉴浅析

2018-06-13 09:22周悦
商情 2018年17期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风险

周悦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现代商业的迅速发展,数字货币应运而生,它的便利性、高效性使得其应用日益广泛,将是未来货币发展的趋势。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将便于货币当局的统计和监管,增加交易透明度,减少流通管理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兑付和清偿等风险。但是,数字货币的产生也增加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染性,如何在保护隐私和打击犯罪、防范风险和加强监管之间获取平衡,同时用新的货币理论对金融运行进行有效调控和监管,将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数字货币 金融风险 加强监管

一、数字货币的定义

目前,数字货币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格兰银行(BOE)认为,数字货币是仅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支付手段。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指纯数字化、不需要物理载体的货币;而广义的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泛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刘向民,2016)。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王永红(2016)的认为,数字货币是指由货币当局发行、存储于电子设备、具有现金特性、并能够逐步替代现金和银行账户相关联的记账式货币的价值载体,即“法定电子现金”。数字货币的本质就是人民币的电子化,是基于区块链和加密技术产生的一段数据,具有唯一性。

二、数字货币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我国央行正在积极推动数字货币的发展:2014年,央行成立了发行法定货币的专门研究小组,论证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可行性。2015年,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业务运行框架、数字货币的关键技术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研究。形成了人民银行发行数字货币的系列研究报告,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型方案应完成两轮修订。2016年,央行明确了发行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指出央行数字货币研究团队将积极攻关关键技术,争取早日推;“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同年12月,央行完成了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测试成功,其中展示了分布式账本系统中交易和清算如何进行。2017年2月。央行旗下的数字货币研究所正式挂牌;8月。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禁止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风险的公告;9月,终止了比特币与人民币直接交易平台。我国央行现阶段对于数字货币发行的研究,将有助于其在未来应用于国际市场,对于人民币乃至中国在金融领域的崛起,都有非常重大的战略意义。

三、對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

(1)对法律制度建设的影响.我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具有国家信用担保的法定货币,能够在市场当中进行流通和兑换,但同时也遵循一般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原则。即不需要借助任何第三方。能够在互联网依托其特有算法进行自由便捷交易。这意味着传统商业银行的职能开始被弱化。随着互联网技术、数字货币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原有的法律框架不能完全涵盖数字货币发展的新业态,对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挑战。

(2)对支付系统的影响。数字货币采用的分布式记账技术,使每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能拥有自己的账户信息,最终的结算可以不再依赖中央银行。多个参与主体可以更新共享账户信息,并通过共识机制更新账本状态,对交易参与者的权利产生一定影响。支付机制表面上可能不存在风险,但支持数字货币使用的第三方机构需要管理数字化货币流动性,可能将结算风险引入系统。

(3)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数字货币对主权货币的替代和关联效应,可能对存款准备金的需求变化产生影响,具体体现在中央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调节上,最终将反映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上。此外,数字货币的发行可能会对现行的货币政策、货币定义甚至我国的货币体系带来一定的影响。

(4)对金融风险监管的影响。数字货币的的创新,给中央银行监管带来挑战。一方面,数字货币的“匿名性”、“跨区域性”等特点,给信息安全、反洗钱管理、货币发行流通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银行必须有效掌控数字货币的流通和汇兑情况、系统交易记录、数字货币跨境交易和转换成主权货币的便利程度等情况,有效规避风险;另一方面,数字货币作为天然国际货币,是基于市场上交易双方的需求所决定,理论上不会导致通货膨胀,因此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减少了汇率变动和通货膨胀对其交易的影响。

四、国际监管模式借鉴

(一)道德说服和风险警告

2014年,美国证交会(SEC)给比特币投资者作出风险预警,说明比特币以及其他数字货币均存在较高交易风险。2016年6月,美国财政部、美联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多家机构联合通过有关美国金融体系最大威胁的年度报告,警示市场参与者和金融监管机构将有必要监测数字货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2017年7月,美国证交会发布调查报告,提醒市场参与者:根据联邦证券法的要求,线上“虚拟”组织发行和销售数字资产的行为将可能作为证券法的监管对象。虽然决定只在美国境内生效,但是将是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数据管控和限制性监管措施

西班牙社会自由派政党在2015年1月向西班牙国会提出了比特币立法提案。该提案概述了数字货币固有风险,说明了监管将在提高安全性以及防止欺诈和犯罪活动上所起到的重要性。2015年3月,英国财政部发布了数字货币研究报告,提出使用现行的法律对数字货币用户、交易及其他交易主体进行明确的监管,限制任何利用数字货币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及恐怖行为。支持有效的身份识别和验证,起诉非法行为。为合法的数字货币行业发展创造适宜的金融环境。2016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建立数字货币的用户中央数据库的计划提到:必须在2019年6月建立一个中央数据库,并定期维护登记数字货币用户的数据。委员会还提议在适当情况下,授权建立和维护中央数据库中登记用户的身份信息,使得金融监管机构能够获取钱包的地址,并向数字货币用户作㈩声明。

(三)加强交易主体监管和可疑事项报告

意大利央行金融情报机构(F'IU)2015年2月2日发表公开声明,称因为买卖数字货币和以数字货币进行的交易不受该国反洗钱监管,这些买卖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的中介机构应审慎行事且应仔细评估这些交易,可能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任何可疑交易。2017年欧盟投入5900万欧元支持建立数字资产监控项目,为调查或减少与数字货币和地下市场交易相关的犯罪和恐怖主义提供技术解决方案。

五、相关对策

(1)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尽快将其纳入监管。国际上对 数字货币的性质不尽相同,数字货币的合法性还有待法律的法规予以确立,我国确立发行数字货币之前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地位、 行业规范和监管框架,并严格控制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管部门以及其责任和权限等方面内容。

(2)建立数字货币的监管协作机制。根据数字货币跨部门、跨 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应从上至下建立数字货币的监管协作机制,各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自身职责以及权限,针对性的开展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及时更新监管方式。进而提升数字货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确立有效的监管原则。虽然数字货币的使用过程中会带来风险不可控性,但不会冲击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应该正确处理好适度监管和防控风险之间的关系,使其具有开放式网络货币的基本特征,同时处于央行的监管和控制之下,重点在于保护数据信息和增加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对洗钱、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4)积极探索建立国际合作机制,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我国政府应加强与其他国家政府协作,维持汇率的稳定、保障货币主权,构建统一的国际数字货币使用规范,建立数字货币共享数据库,不断规范数字货币的监管,打击利用数字货币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王永红.数字货币技术实现框架构想[J].中国金融2016(08):14-16.

[2]焦瑾璞,孙天琦,黄亭亭等.数字货币与普惠金融发展 理论框架、国际实践与监管体系[J].金融监管研究,2015(7):19-35.

[3]史雪娜,肖瑶,数字货币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对外经贸实务,20169(12):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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