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我国地大物博,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平衡、东西部经济差距依然巨大,全球性的能源危机、自然灾害等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形成一定的影响。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在粮食安全领域依然存在着很多不安全的因素,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峻挑战。尤其是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发展,给粮食安全领域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诱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潜在风险逐步加大。
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自2003年以来粮食产量实现了连年增长,国内粮食储备较为充裕。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粮食安全问题依然是我国发展的重点,如果处理不当,将会造成经济、社会的稳定。
一、我国粮食储备的现状
“十三五”纲要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布局,要求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为今后一段时期的粮食发展指明的方向,同时,“十三五”对储粮生态理论体系进行了概括: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科学确定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储备规模,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和吞吐调节机制,引导流通、加工企业等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农产品收储。推进智慧粮库建设和节粮减损。
我国每年产后粮食大约储存在农村60%,由于农村的储备设施较差,储备方式不够科学,造成较大的粮食损失率。索然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方针、指导意见等帮助储户减少损失率,但农户由于基础设施等条件的不完善以及政府政策落地的差异,粮食年损率依然巨大。
国家粮食局在《“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确定将“建立农村粮食产后存储、整理、干燥、加工、运输等集约化处理技术服务体系与示范”作为“十一五”作为粮食科技优先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2017年8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了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资质问题。通过制度对粮食安全储备进行监管,进一步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进行规范。
二、存在问题
尽快建立一套以预先调节为特征的宏观调控机制,通过经济法、行政法来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从根本上减轻国家粮食储备的负担。改革中央的粮食储备体系,使主体明确,责任分明。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应该站在中立的角度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规范,在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允许一切适格主体参与市场经营,打破粮食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政府应当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合理合法的市场竞争,通过政策的制定,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市场主体参与粮食储备中,不断优化市场结构,禁止垄断和恶性竞争,打击一切非法进入、非法经营和违规操作的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改革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鼓励粮食储备参与者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建立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粮食市场。政府对粮食储备企业的管理手段应由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运用法律的手段规范市场参与主体,尊重市场规律,监督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只有在粮食安全问题确实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允许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粮食储备的中央储备粮及各种政策性粮食在管理上有政策上的特殊要求,但其采购和销售是在市场上完成的,必须按市场规则进行,其轮换购销就是一般的贸易经营,没有任何特殊性,不仅不享受任何特殊保护,而且受到轮换架空期的限制,要承担更大的市场风险。由于市场规则的不完善,粮食市场主体的复杂性,以及粮食储备库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储备粮轮换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很多粮库在这方面有过深刻的教训。近几年,由于国际资本操纵农产品价格,粮食市场风险空前加大,同时跨国粮商对中国市场的争夺日益激烈,粮食企业间并购重组日益频繁,粮库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必须防范法律风险,否则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
四、结语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的粮食安全尤为重要。我国最近几年连续的遭遇自然灾害,土地问题尖锐,;粮食安全问题显得尤為突出。因此,国内外的粮食专家对我国提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依靠国际市场等等一些列措施来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本文以粮食安全为背景,简要的论述了我国的粮食储备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从而更好的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作者简介:
任鹏飞,男,(1988.--10)山东莱芜人,硕士,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