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彤 石伟涛 赵昕昊
【摘 要】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众多问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本文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背景出发,分析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促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老龄化问题愈发严重,我国早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退休人员每年增量不断上升,养老问题成为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养老保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在养老保障方面不断的进行探索创新,力求最大限度的保障养老基金的顺利运行,完善社会福利体系,保障民生。
纵观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原有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障体制已经不能与当前社会发展相匹配。从社会整体层面来看,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长久以来的养老保险双轨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首先,双轨制导致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与企业退休职工在养老待遇的享受上就存在着一定的不平等性,同样的工龄和工资水平企业退休职工享受的待遇可能低于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起点的不平等性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和谐与稳定;其次,养老保险双轨制导致政府财政负担过重,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支付能力以及运转能力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面临着无法周转的窘境,养老金缺口巨大,给各级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再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结构的合理调配,充分激发人才的可流动性,不必因为估计养老保险的不连续性而无法发挥个人对社会的最大价值。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组成部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是基于我国特定的国情和社会现状出现的一类即不同承担着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行政部门,又不同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从事科教文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势必产生众多问题。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缺乏配套法规
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必然离不开法律法规的配套保障,只有基于法律基础上变革的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最终的目的。自颁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 28号)文件以来,全国各省市开始正式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
但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体制与企业不同,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牵扯部门众多。仅事业单位就存在全额财政拨款、差额财政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涉及到保险业务相关部门,更牵扯到财政、税务征收等多个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各省市实际落实过程中由于缺少全方位的指导性法律法规,导致各地改革进程不一,效果不同,造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差异性,不利于日后工作的开展。
(二)财政压力短时间内难以得到合理分解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长久以来执行的制度体系与企业不同,事业单位从财政拨款类型上看可以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以全额财政拨款类型事业单位为例,未缴纳养老保险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均由事业单位自行承担,即全部由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在职人员需要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由社保支付养老金,该费用仍要由财政支出,短期内财政负担减少不明显。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建议
(一)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首先,只有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落实过程中的各项配套政策,才能在改革中获得强大的政策支撑,从而使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改革进程中将政策的落实保持统一。回看以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改革过程中通常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这正是由于在改革时缺少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障,导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得不到支持与保障,使其面临与政策不配套的情况。其次,应积极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的政策法规,从人员性质上给予一定的划分,保障各类人员退休待遇,加强对养老保险改革的后续管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加强各相关办事机构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程,改革过程中牵扯到多个部门,改革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影响到个别部门的现有利益,在改革推行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的阻力。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务必要优化管理体制,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各个部门、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通力合作解决各种问题。
(三)提高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首先,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应当增加调整的灵活性,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特殊性,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模式进行详细的体制建设。其次,应当尽快晚上退休审批和待遇调整程序,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監管,认真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再者,应当对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全国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效率。最后,应当尽快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监督机构,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真正用于养老待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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