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宇
【摘 要】隐私权的属性是宪法权利,这点毋庸置疑,但真正同隐私权联系最密切的还是有"宪法测振仪"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因为隐私权面对的公权力的威胁和侵害会较之民事主体更为严重。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而刑诉法相关规定不甚完善,面对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唯有借助更高层次上的宪法才能对隐私权予以保护,那么将如何保护?保护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呢?
【关键词】隐私权;刑事诉讼法;合宪性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隐私权在刑诉法中的保护离不开宪法的保驾护航,理论上来说,“控制权力与保护权利”是宪政的内涵,“权力”和“权利”作为宪政的核必同时也使宪法和刑诉法联系密切,二者本质上同为控权法,相互依赖,不可分割。为了对犯罪科处刑罚,刑事诉讼过程中,刑罚权势必会对公民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与侵入,如何协调“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剑拔弯张的关系,理所当然地成为刑事诉讼亟待解决的难题。宪法则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设置,为刑罚权设定权力行使的界限,使权力不得随意扩张地侵犯公民最基本最应受保护的权利,反之会阻碍刑事诉讼法价值的实现。而宪法处于最高位阶,具有根本性质,刑事诉松法作为宪法的展开和具体化,处理好“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且宪法一旦离开刑事诉讼法,就失去了实践的王壤,就只能是“一纸空文”,成为一个象征性的口号,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也必遭践踏。
二、如何救助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唯一可能的方式就是将隐私权在宪法内的价值经合宪性解释渗透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来加以实现。根据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及法律位阶和法制的统一性,宪法上的隐私权拥有“高级法”的属性,必然要求隐私权所蕴涵的人格尊严的基本价值贯彻在法律体系整体之中,刑事诉设法自然也不例外,在基本权利给定好的价值体系判断么下进行立法、司法。i隐私权也是依据“人格尊严”这一概括性的条款而对未列举的权利所做的合宪性解释导出来的,也可视为对未来的基本权利的补充宣告,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此时起到了途径或手段的作用。ii
三、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合宪性解释
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权是宪政的第一价值,一切刑事诉讼活动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必须坚守人性尊严与基本权利的底线要求,因为刑事诉讼中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必将牵涉到公民人身权、隐私权等公民最基础的权利,在国家强制力与公民权利相对弱势的力量对比下,权力极易滥用而对最基本的权利造成侵犯,进而波及到被追诉人以外的其他公众的利益,在我们每个人都有成为被追诉人的可能的情形下,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实际上是对所有公民权利提供了“保护伞”。
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合宪性解释不比其他法律,其具有极其特别的意味,因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关涉刑诉法的内容,一定情况下借由宪法及其精神,在對系争条款有不同理解时对刑诉法作合宪性解释,不仅能够帮助防止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被不恰当消损,也能挥卫一国法律体系基本价值的统一性及立法机关的权威。在法院裁判案件过程中,当遇到刑事诉讼法对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不明确或者与宪法上的抽象规定不一致时,为了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将宪法作为一种手段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来理解和推理刑事诉讼法,将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价值理念通过个案贯彻,在“惩处犯罪”和“保护人权”发生摩擦时,进行利益权衡,优位选择人权保障。当刑事侦查行为等诉讼活动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具有侵犯可能性时,坚守保障人权的底线与原则。当需要对宪法隐私权进行限制而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合宪性解释时,也需要遵循四大原则:比例原则;价值平衡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作为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化,它是指在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间,为了达到公权力所欲实现的目的,所采取的可能涉及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合乎适当的比例。送一原则更具可操作性的表述又包含三个内容;合目的性原则是指公权力行为的措施必须达到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所设立的立法目标,如不能达到,则该措施是不恰当的。必要性原则也可以称为“最小伤害原则”,即在不同的方法均可以实现目标时,从中选择最小损害公民权利的那种。均衡原则是指公权为手段所追求的目的必须同其所造成的公民权利的损失成适当比例,不能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目的要大于损失方可实行。
2.价值平衡原则。因为宪法或法律所保护的法律价值不是单一的,在它们发生冲突时,需要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主导性价值取向,社会对价值取向的认同和追求程度以及特定的时空条件,对冲突中的各种价值进行利益的衡量与定位,从而达到某种价值平衡。对隐私权的保护同样涉及价值选择的问题,限制隐私权同样要寻求价值平衡,这当中会涉及到各种具体问题,比如冲突中应优先保护哪种价值;保护的条件是怎样的;应保护到何种程度;对次位保护的价值该如何平衡以及对限制的理由该如何说明和论证。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公权力仅依据一些抽象的理由就对隐私权横加干涉,从而在事实上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3.法律保留原则,此原则具有双重含义:“一是通过立法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二是立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未经法律授权,一律不得对其进行限制。” iii法治国家对公民权利都由国家法律进行确认和保护,同样,对它的限制也应该由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规定,否则可能使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基本权利遭受损害。
4.正当程序原则。为什么需要正当程序的规制呢?因为“人性是极易犯错的,严格规则的适用是合理的,追求自身利益或追求无私的理想都不外乎如此。因而,我们应该遵守实质和形式的双重限制,以求达至实质、形式及程序的平衡。” iv
四、结语
在日益发展的当今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传播的速度使得属于个人的隐私越来越少,隐私丧失情况越来越严重,刑事诉讼程序中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刑事诉投法规定不尽完善的处境下,就需要借助宪法上隐私权的规定予以填补,实现对隐私权的规范保护,当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这就需要学术界和实践中大家的共同努力,也希望公众可以不断提高对隐私的权利意识,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
注释:
i 参见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第114页.
ii 参见姚巧、周云涛:"关于民事枚利的宪法学思维——以一般人格权为对象的观察”,《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94-96页。
iii 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iv 【美】斯蒂芬.L.埃尔金、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7页.
【参考文献】
[1]杨开湘.刑事诉讼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周伟著.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3]杨开湘.宪法隐私权导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