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媛媛
【摘 要】由于我国和美国属于不同的法系,很多制度或原则不尽相同,具体规定更是差异巨大。下面就对中美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相关规定进行浅层的分析,对主要的不同点进行比较,总结在我国对未规定或不相同的地方是否需要学习或修改。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配;共同共有财产;子女抚养;财产争议
一、美国案例
原告和被告于1971年4月3日结婚。当时双方都是同一所私立学校的教师。被告拥有学士学位和临时教学证书,需要花费约3000美元学费上18个月的研究生课程才能取得纽约州永久性教学证书。但是为了原告的学业被告放弃了取得永久性教学证书的机会。原告在和被告结婚时只学完了3年半的大学课程。但是不久他就开始上夜校以取得学士学位,并为上医学院修必要的前期课程。1973年9月,当事人搬到墨西哥住,原告成为医学院的全日制学生,在他上学期间,被告从事了若干教学工作,并将收入用于他们的共同花费。1976年12月,当事人搬回纽约,以便原告可以修完医学院最后两学期的课程并进行实习。在回到纽约后,被告又恢复了她以前的教学工作。原告于1980年取得了医师执照,两个月后他提前本离婚诉讼。在初审时原告为外科住院医师。
初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行医执照是婚后共有财产,应该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配,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分配。上诉法院认为原告的行医执照不是婚后共有财产,将本案发回重审。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①
二、中国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家庭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执业执照是否属于财产呢。我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指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非官方性质的资源和物品。那么执业执照有经济价值吗?如果有,这个经济价值又该如何衡量呢?职业执照的价值在于它对持有者赚钱能力的提高,对赚钱能力的提高进行经济价值的评估确实困难,难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进行判断。
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未有当事人对执业执照提出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有许多相似的事件。双方在结婚后共同生活,若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婚后的财产进行了约定,双方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负责挣钱以供家庭生活需要,另一方在家照顾子女或老人,整理家务,若双方离婚财产该如何分配?《婚姻家庭法》第40條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若双方并未对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在离婚后,则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工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相关的执业执照,获得的专业学位,以及其事业或名人地位,若另一方向法院主张权利能否得到支持呢?
我国离婚案件中的纠纷多属于子女抚养、不动产争议,但我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一)第15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权、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争议进行了规定;(二)第16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三)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四)夫妻以一方得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进行了规定。那么,执业执照能否比照以上情形进行处理呢?很显然是不行的,以上情形很明显是财产性的权益,可以通过评估计算出具体的价格,然后再按照相应的规定或程序进行折价补偿或装让,如果执业执照可以进行价格的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该补偿只是对该执业执照本身的价值按比例补偿还是对之后可能取得的报酬一并计算在补偿之中呢?
由于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规定并没有包含执业执照、专业学位、其事业或名人地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类似的案例,我国有很多这样的新闻,但立法者并没有意识到在这一方面对公民的保护,导致很多人不知道可以主张权利。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时并没有对执业执照、专业学位等提出要求,其实这是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的。但是,若法律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必然导致相关案件的数量激增,对执业执照、专业学位等的价值评估也会加重经济和社会负担,需要谨慎对待。
三、总结
对于案例中所提到的职业执照等内容,在美国的大部分州都有相关的规定,对公民的权利保护也更全看。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相对明确,在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解释也未扩大到职业执照,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没有相关的案例大部分原因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若当事人提起该诉讼于法无据,司法机关也不会受理或支持。
注释:
① 奥布莱恩诉奥布莱恩案,66N.Y.2d 576,498N.Y.S.2d 743,489N.E.2d 712(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