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滨晶
【摘 要】网络文化产业随着高新数字化网络的发展而产生,作为中国的新兴文化产业,其发展迅速并带动了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对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网络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及不足,网络文化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有效应对现今局面中和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是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一、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概述
网络文化产业建立在文化产业概念基础之上,其是伴随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文化产业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与新经济、新技术相适应,以网络技术为载体,是从事网络文化内容创意、生产、流通和服务的产业集合。网络文化产业是基于网络技术产生全新的文化形态,对其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电子版权、数据库、多媒体等数字化作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网络文化产业在表现形式和保护方式等方面与传统知识产权存在较大区别。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化信息量的增加及技术的不断翻新,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不能涵盖这些范围,不能有效调控网络知识产权,在实践中频繁出现网络传播病毒、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国外均有立法,我国则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同时,网络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要靠行政机关执行和落实,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制下,执法机构的多元化直接导致了执法效率降低,缺乏统一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影响到行政执法能力。
二、网络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网络文化具有内容显示多媒体化、传播方式网络化、文化信息处理智能化等特征。在网络环境下,由于文化的存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条件不同,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其独特之处。应该对其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措施,保证文化产业的发展和信息资源的传播。
(一)各国地域性差异较小
各国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和侧重点不同,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历史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随着互联网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加剧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国与国的界限在网络空间越来越模糊。各国对网络文化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正在逐步减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在逐渐淡化。网络的开放性为国际文化交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侵权作品也随着互联网络跨越国界,进出国境,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网络空间中跨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网络文化的虚拟性加深
传统的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但它会与相应的物质在结合在一起,表现在具体的物品上。在互联网背景下,文化表现为虚拟的数字、文字、声音和图形,知识产权在网络中的载体也是虚拟的,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难度进一步加深。
(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弱化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具有共享的属性,对所有的用户开放,只要入网就可以随时获取,任何人都可以从网上浏览和下载信息,这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相冲突。
三、保护网络文化知识产权的路径
(一)完善网络文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针对网络文化的知识产权立法,是当代社会解决违法侵权问题最强有力的权威性手段。只有立法,才能为网络社会管理提供根本的原则和依据。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中主要包括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1984年出台的《专利法》和1990年出台的《著作权法》,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步形成。2006年国务院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着重处理权利人、传播人和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断出现立法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落后、执法力度不足等原因,使得运用法律武器有效保护网络文化知识产权的目的难以实现。鉴于网络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侵害网络文化的手段也不断翻新,必须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信息化时代,世界各国都在依靠互联网提高竞争力。我们也应当要充分认识网络文化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因此,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网络文化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战略,尽快出台并进一步落实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中长期计划,为互联网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实现网络主体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行为主体拥有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促進了社会的进步。网络文化的传播处处体现开放和共享,网络行为主体既是网络文化的传播者,同时也是受益者。网络行为主体在享受其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实现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行为主体在拥网络文化知识产权时,要发充分挥它的作用,将其运用到社会上、为大多数人所用,而不是借着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垄断网络文化。因而要强化行为主体的义务意识,让自己的知识成果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发展。在不损害自身知识产权利益的前提下,让自成果为更多人所用,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在网络运行中,侵权现象屡见不鲜,随便使用和下载别人的图片和软件,或者把有版权申明的软件供其他人使用等行为,忽视了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因此,在利用社会信息资源的同时也要防止侵犯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发生。
网络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持续创新的重要动力在当今社会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应当正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不足,并尽快予以完善和改进。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关于网络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将会不断涌现,只有准确把握网络文化知识产权问题的发展趋势,才能制定合理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实现网络文化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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