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识别问题

2018-06-11 16:10赵芦印
智富时代 2018年3期

赵芦印

【摘 要】提起英国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识别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法院审理Wayne tank案。

【关键词】英国保险法;因果关系识别;Wayne tank案

一、案例介绍

提起英国保险法中的因果关系识别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法院审理Wayne tank案。在1974年的Wayne tank案中,被保险人为一家工厂提供和安装液腊储存输送设备,其提供的设备是用来调节蜡的温度的,包括了恒温器的塑料管道。然而,在管道安装完毕但是还未经测试的情况下,设备被开启运作。由于管道本身存在缺陷并且被保险人的工程师在机器处于运行状态时擅自离开车间,结果机器引发了火灾。本案的被保险人曾购买了责任保险,保险约定,因雇员过失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属于承保范围,但是因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商品的缺陷而导致的损失却属于除外事项。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当一个损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所造成的,而部分原因属于承保事项,但又存在不属于承保事項的其他原因时,保险人对损失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二、案例分析

由于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直接关乎被保险人能否得到赔偿,所以因果关系的识别是尤为重要的。实践中,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既可能是唯一的,也可能有多个。在面对“责任成立因果关系”时,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则问题相对简单:如果能确定该风险属于承保范围,则保险人需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则无须承担责任。但当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风险)所造成时,问题就变得复杂一些了。此时,若该多个风险皆属于承保范围或除外责任范围,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不难确定。真正的难点在于,在这多个近因中,如果部分事项属于承保范围,而另外一部分未被纳入承保范围,甚至属于除外责任事项时,应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及其范围?

普通法系对此总结出多种识别规则,其中最主要的有四种,分别是历史较为久远的传统规则和有效近因规则,以及新近兴起的帕特里奇规则和比例分配规则。

传统规则又被称为从严认定法或保守性方法,依据该规则,当一个损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所造成时,即便大部分原因属于承保事项,只要其中一个原因属于除外责任范畴,则保险人对整个损失也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就是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的效力优先于承保事项的规定。而当承保危险与非承保危险共同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则应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即在前表第五种情形时,被保险人所能足额受偿,而在第六种情形下则一分钱也拿不到。

本案就是传统规则的典型案例,丹宁勋爵在判决词中引用了LORD SHAW 的话:

To treat proximate cause which is proximate in time is, as I have said, out of the question. The cause which is truly proximate is that which is proximate in efficiency.

并且总结到

Seeing that the dangerous installation was the dominant cause, it comes within the exceptions and the Employers Liability company are not liable on this policy.

因此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产品缺陷和工程师的疏忽都属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但产品缺陷属于保险合同明确列明的除外事项,其效力优先于承保范围条款,因此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三、传统规则的历史来源与发展现状

英国法之所以采取这一对保险人更为有利的规则,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在保险法发展的早期,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都是从事航海运输的商人,而保险人亦非专业的保险公司,而是自然人或由自然人组成的松散联合。而由于信息技术的落后,保险人仅能凭借被保险人的告知来了解那些保险标的风险状况,评估可保性或办理理赔事务。因此,此案例中的法院表现出了对保险人更为温和的态度。

然而时至今日,传统规则存在的基础都已经不存在了,也就是说这一判定方式对当代保险业并不符合。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一方面,保险人夺回了对保险条款的制定权,信息收集和传递与保险精算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保险人能更精确地评估特定风险的可保性;另一方面,对保险知识一无所知的普通消费者开始成为被保险的主体,这一切都使得被保险人原有的信息优势发生了倒置,从而摧毁了优先保护保险人利益的基础。

其二,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从被保险人的视角来看,保险产品的标准化就意味着将由保险人决定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虚化被保险人协商以确定保险条款的权利。而基于利益偏好所诱发的道德风险,使保险人表现出利用合同草拟权在拟定的标准化条款中对交易风险做出不合理分配的明显倾向,规定对被保险人极为苛刻的条款。

其三,依据前述传统规则的适用逻辑,当承保事项与非承保事项共同造成损害结果时,最恰当的结论似乎应是将非承保事项与除外责任同等对待,免除保险人的责任。然而,采取传统规则的法院此时反而要求保险人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理由是保险人并未明确排除前述原因引发的损失。但这一论据的矛盾在于,保险人也并未表示同意承保前述原因。显然,传统规则的内在逻辑并不一致。

四、传统规则在实践中的问题与结论

传统规则在当代实践中会引发众多问题。首先,它可能虚化保险合同提供的承保承诺,有违被保险人的预期。因为,当存在多个损害原因时,传统规则的适用却时常会剥夺被保险人所享有的风险保障。

其次,传统规则并未消除承保缺口。在责任保险中,损害结果时常是由数种平行排列的不同原因共同造成的,但被保险人不可能事先预知哪几种原因会相互结合造成损害。目前市场中也并未出现相关产品,对包括承保与除外事项相结合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提供保障。

最后,当被保险人因此无法获取保险金时,其可能对保险经纪人提起诉讼,指控其在帮助自己选择购买保险产品时存在过失,从而引发诸多后续问题。因此,我国法不应采取该规则。

【参考文献】

[1] Wayne Tank & Pump Co Ltd v. Employers Liability Assurance Corp Ltd (1974)

[2] Mark M. Bell,Supra note 33.

[3]马宁.保险法因果关系论[J].中外法学.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