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文化角度探讨司法执行难的原因

2018-06-11 16:10王晓萌
智富时代 2018年3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文化

王晓萌

【摘 要】法律作为解决人类纠纷和矛盾的手段并不是自始就存在的,而是人类在总结原始审判习惯的基础上,通过理性构建得来的。法律必须被使用,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使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司法的过程,司法执行则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司法执行最终还是需要由人来执行,而执行人、被执行人都要受到不同文化环境的影响,因此对执行活动的观感也就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司法执行;法律信仰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探讨司法执行,主要还是研究司法执行难的问题,只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对执行的负面看法,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解决执行难这一难题。利用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这一特式工具,可以从思想意识层面了解执行活动参与人的最真实的反应,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司法执行难具有现实考量

与西方历史上鲜明的权力分配不同,中国的行政权、司法权自古就处于相互交融、模糊不分的状态之中,在清代以前的中国,司法权大多是由地方的行政长官、而不是由专门的司法机关长官行使的。沈家本在清末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将大理院列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但是大理院存在级别低、职权不相称等缺憾。因此,中国在历史上并没有形成对司法权、对法院、对法官的尊重和敬畏。在当今的现实司法实践中,政府部门将法院、检察院视为自身机构,以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行使并不是鲜有发生的,而是经常发生。这样不仅损害了法院的权威,置法院于政府之下,而且会给人民群众造成一种“相信法院,不如相信政府”的片面印象。虽然司法权具有独立、被动、公开等特性,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官员为了发展本地经济、提高自身政绩,当作为纳税大户的企业和个人与相对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地方行政长官往往会从中阻碍法院正常的审判程序,这就导致法院成为了政府的代言人、成为了富人阶层的代言人。法院失去了权威,那么法院的判决自然也就失去了权威,被执行人不主动执行法院的判决也就看似“顺理成章”了。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映射

现代法律的作用是限权和确权,即限制公权力、明确私权利,但是,法律在古代中国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是君主或帝王用来压迫反抗阶层的暴力手段,在这个时期,法律更多的向世人显示出的是暴力属性和公属性。梁治平先生曾说,律法之所以是权威且不可违背的,其关键在于律法是源于君主或帝王的,律法反应的是统治阶级的统治意图。中国古代百姓一直对诉讼具有厌恶心理,地方官员也往往片面的追求政绩上的清明、往往希望看到治下“无讼”的情况。但是纠纷和争端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即使在原始社会也存在着大量的纠纷,因此以何种纠纷解决机制“定纷止争”就成为了重中之重。

古代中国是一个人治的国度,普通百姓之间的纠纷往往由德高望重的第三方进行调解,有些纠纷则是依靠族法家规或者乡规民约;在发生纠纷和冲突时,百姓的第一选择不会是诉诸法律。因为古代中国的律法或者法律大多数是刑律,即使是百姓之间简单的经济纠纷,在诉诸法律之后,纠纷双方也往往会受到刑罚上的处罚。因此,在古代中国,法律并不是纠纷解决的主要手段,法律在当时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一把悬在世人头上的一把刀,这把刀以肉体处罚、剥夺生命等手段震慑着普通百姓。这就使得百姓产生了对法律产生畏惧和排斥心理,更有甚者,会产生对法律的恐惧心理,那么就不会有人敬畏和信仰法律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进行了大量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为了紧贴时代脉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更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政策,但是几千年来对法律的畏惧并不是能够在一夕之间消除的,对法律的信仰也不会一蹴而就的建立。随着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的有序推进,法律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纳和接受,在发生纠纷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坚持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归咎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旧潮,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法律仍然是“官老爷”手中的工具,法院是政府的法律保护伞,法院诸多判决的背后都存在行政机关的身影。即使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判决,败诉方也会在很大程度上认为法院在判决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甚至认为法院的法官和胜诉方“狼狈为奸”,有不可告人的金钱交易。这些现象的产生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形成良好的信仰法律的文化氛围,造成了社会上不信仰法律、排斥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破解执行难的法律文化路径

武树臣教授曾在《关于“法律文化研究”的几个问题》中首次系统提出了关于法律文化研究的领域,他认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不仅如此,他还坚持,法律文化是人类对以往法律活动的总结和提炼,是现实当中法律实践的一种状态和法律完善程度。司法执行作为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也就理所当然的具有法律文化的内在属性,解决司法执行难的问题,当然也要充分考量法律文化的因素。

(一)加强法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

为了提高国民的守法、尊法、用法意识,我国开展了多次大规模集中性的普法活动,但是这些普法活动往往将重点放在了讲解案例和法条之上,既呆板又脱离人民群众,而且也没有形成一种信仰法律的良好的文化氛围。进行法治宣传,不是简单的以展板、广告、宣讲的形式将法律以各种形式表达出来;法治宣传,应该立足中国地多人广、案件复杂的具体实际,坚持弘扬公平正义的價值观念,培育积极健康的法治文化。只有通过法律文化对人民群众潜移默化的影响,才能让受众真切的感受到法律的价值和意义,因为法律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上、不是被记载于书籍上,法律是应该被铭记于人民群众的心里的。进行法律文化的宣传,要体现法律的平等观、自由观,也要体现法律在坚持公平基础上对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法律文化宣扬的本来作用,才能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改善司法执行难的窘境。

(二)树立法院权威

美国大法官杰克逊曾说,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法院权威对法院来说至关重要,权威之于法院,犹如脊梁之于人类,缺少了权威,法院的判决也就无人问津了。法院的权威并不是内生的,法院的权威是在其保持中立性基础上,坚持以公平正义为原则进行审判案件而产生的。为了力求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司法执行难的问题,法院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树立权威。其中包括在确立终身追究制的基础上,完善案件审判的透明度,除了无法公开审判的少数案件,其它案件应该以电视、网络直播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的认可程度。在公平判决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包括执行人员的选拔、执行程序的全程录音录像、执行经费的公开透明、执行结果的社会公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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