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

2018-06-11 16:10张婷
智富时代 2018年3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

张婷

【摘 要】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概念出发,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的意义加以论述,从而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赔偿、缔约责任的规则原则,以期对读者了解缔约过失责任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缔约过失責任;损失赔偿;归责原则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又被称为先契约责任、缔约过失。虽然是不同的称呼但是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并没有规定统一具体的概念,但是关于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叙述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均有相关的描述。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不同国家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虽说这些关于缔约过失的概念各有不同,但是本质上还是相同的,都同时表达了一个意思,即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该方就造成了合作方在信赖利益上的损失,那么该方就要为自己给对方带来的损失而负相应的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概括下来总共有四个特点,这四个特点分别是:①缔约过失责任虽然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制度但是它也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属于合同形成过程中的民事责任。但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开始时间界定不清晰,结束时间也是比较模糊的。②诚实守信是任何一种合作开始的基础,合同形成后,合同双方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要相互信任,并且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处理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状况,这样不仅可以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双方还可以深入的交流与合作,这也奠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即诚实守信。③缔约过失责任顾名思义缔约过失也是一种责任,既然是一种责任那么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会有损失,有损失就会有一方得利一方失去利益的现象出现,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主观上的信赖利益。④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签约前履行的一种责任,这种情况下双方并没有合约关系的限制,只是由于没有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而导致双方的合作意向发生了变化,这个时候的合同是没有生效的,所以说缔约过失责任是通过补偿受损一方来进行的。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意义

综合各种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描述,可以将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归纳为诚实守信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应用。一般是把缔约过失责任归到合同法里即属于合同法里的内容。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制度,并且在债权法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历史来看,缔约过失责任曾经归类到不同的体系中去,比如说归类到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责任中去,经实践证明这种归类是不合理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样重要,它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补充,所以说一个合同没有了缔约过失责任,那么这个合同是非常不完整的,是不能周祥的保证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一个合同从从开始协商到签订成功再到合作按照合同的规定顺利的完成,这三个过程都是需要诚实守信原则来维护的过程,而诚实守信原则又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因此缔约过失责任是保护该交易过程中顺利进行的一项极其重要法律制度。同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出现也是对合同法的重要补充,不仅可以补充合同法所出现的漏洞,保证交易过程安全顺利的完成,还可以全面有效地保护缔约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并且这也可以提高人们的信誉度,维护市场经济高效快速持续的运行发展下去。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签约前履行的一种责任,这个时候双方还没有契约关系,对于受损人的赔偿也是通过人的主观意识进行的。因为人主观情感的复杂性造成了主观意识也存在很大的复杂性,这就使得缔约过失责任在损害赔偿方面变得缺乏控制性而且变得很复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应该着力从三个方面入手。①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本来就存在的而是为了弥补侵权责任的不足才发展起来的。当一个人的侵害别人的固有利益并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时,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负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当一个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是就不能通过侵权法来制裁了,这已经超出了侵权法的范围,这个时候缔约过失责任在解决该问题时就发挥着很关键的作用。②分清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对于履行缔约过失责任很重要。什么是积极损害,积极损害并不是意味着这个损害是积极的,它的意思是受损一方实际受到的损害,而消极损害则是指受损一方因为失去了签订合约的机会而失去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对于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的补偿是不一样的,若没有分清积极损害还是消极损害就去进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就会使损害赔偿失去应有的公正性公平性,这样会不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要分清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③缔约过失责任有关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不是没有界限的,这个有一定的界限即不能超过履行利益,因为如果信赖利益超过履行利益就会造成缔约双方出现利益不平衡问题,这样就会引发很多连锁反应而带来不必要的问题,比如出现受害一方意外受利的情况出现,这一情况会造成缔约过失责任有失公平;还有就是会出现转嫁问题,即当事人会把自己亏本的转给另一方,这种情况的出现会把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问题给复杂化。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调整不断完善,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在不断地进化发展着,我们国家的现在正处于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阶段,这样的快速发展会使得我们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这就需要我国的法律系统更加精进,缔约过失责任更加完善以跟上国家的发展,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衷天尧.论缔约过失责任[J].法制博览,2017(08):263.

[2]华久茹.浅论缔约过失责任[J].法制博览,2017(32):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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