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希曼模型与城市社区冲突治理

2018-06-11 10:41:34郭强赵昊杰
上海城市管理 2018年3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业主机制

郭强 赵昊杰

摘要:在倡导多元协同的社区治理情境中,行政指令代表影响社区兴衰的政治机制,退出与呼吁则代表了社区治理中的市场机制。从“单位制”向“街区制”的社区转型过程中,社区冲突治理模式也必然要经历从“行政偏好”向“市场偏好”的转变。然而,由于缺少协商平台、精英代表、谈判技巧等呼吁要素,使得社区冲突治理逐步异化为“非理性化退出”和“非制度化呼吁”,最终导致社区冲突的“治理失灵”。退出机制与呼吁机制的双重失效导致市场机制不仅难以有效治理社区冲突,相反加剧了社区内各个行动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需要重塑以业主委员会和社会组织为核心主体的退出机制与呼吁机制,以期推进城市社区治理“善治”目标。

经济学家赫希曼提出了一个解释组织兴衰的模型:面对组织衰落,组织成员可以通过退出(exit)和呼吁(voice)让组织意识到绩效下降、产品质量下降等组织衰落的事实,从而促使其通过有效行动扭转组织衰落并促进绩效发展。因此,退出和呼吁(即市场机制和政治机制)就是遏制组织衰落的两种恢复机制。赫希曼模型指出,市场中消费者对于产品价格和质量的敏感度存在差异,从而应对质量下降和价格变动的方式也有所区别。质量敏感型的消费者,产品质量下降往往容易触发他们的退出行为;价格敏感型的消费者则更愿意动用讨价还价的呼吁机制来维护自身权益。区别质量敏感和价格敏感两种行动偏好,有助于理解业主在面对不同类型社区冲突的行动偏好,比如为什么社区治理中业主会因为公共服务质量下降而直接要求解聘物业公司,对于种类繁多的物业价格变动又常常诉诸于讨价还价。尽管赫希曼模型主要是用于解释市场中企业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与选择,但其对社区治理中的诸多问题也具有一定启示意义。随着我国社区治理由单位制向社区制的转型,社会主体逐步参与社区治理,更要求社区要构建起完善的退出机制和呼吁机制,以促进社区治理的良性发展。

一、社区治理范畴内的赫希曼模型

社区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最基本的单元,社区治理是“社区内各种公私机构和居民个人联合起来处置集体事务的一种组织活动,体现为不同治理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1]从业主角度看,社区则意味着一定数量陌生人构成的全体业主在追求安居目的的同时,要直面并参与到各种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的一种共同体生活。城镇化让大量农村人口逐步获得城市身份,而适应城市社区生活则是城镇化完成的理论标准之一;同时,大城市流动人口聚集也带来城市社区治理的新难题。从户籍制度上看,获得城市户口可以视为农民作为底层群体社会地位的“集体上升”;从生活形态上看,城市社区生活则意味着“新城市人口”生活质量的改善。社区治理作为一个集体行动过程,基于不同层次的组织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结合则会形成城市内社区之间公共服务的优劣差异,由此形成城市社区供给的等级差异。在一些中小城市,以政府官员、企业所有者为主要业主对象的社区往往是优质社区的代表,而聚集着外来人口、打工者以及低收入阶层的城市边缘社区则是问题社区的代表。不同社区之间的供应链和等级链让社区成为一个公共产品,居民收入增加和身份提升可以实现业主从低层次社区向优质社区的流动,问题社区则是城市问题人群和边缘人群的聚集地。业主在享受社区带给其诸多方便的同时,也可能遭遇社区服务失效而带来的诸多生活成本和损失。除去投资性因素,业主“换房子”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业主对旧有社区服务下降的“退出机制”。

社区治理意味着要构建多元协同的治理模式,强调社区中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行动逻辑。但是通过转换治理主体,并不能保证其就一定比单位制度下的社区管理模式在应对社会冲突问题上表现得更好。退出与呼吁是市场经济中十分常见的现象,也可以作为市场竞争对社区治理的一种信号机制,甚至是一种社区衰落的恢复机制。一般而言,业主退出、解聘物业公司和诉求意见的表达可以视作社区业主对社区内公共服务质量下降现象的回应。在一些社区,由于退出机制和呼吁机制的制度性阻塞,退出和呼吁作为一种信号机制则会失灵,然而业主仍然可以通过消极对待社区内公共事务等替代方式表达不满。单位制社区中所有的利益诉求只发生在体制内部并通过政策指令的方式获得回馈,那么在拥有多个行动主体的街区制社区,如何应对业主的退出和呼吁?如何利用退出机制和呼吁机制推动社区治理的“善治”目标?借助赫希曼模型,我们可以获得对这一问题的有益思考。

对于冲突治理这一主题,赫希曼模型的理论视角是站在对组织和共同体衰落这一趋势的认定之上。他在《退出、呼吁与忠诚》一书开篇就指出:“在任何一个经济、社会和政治体系中,从总体上看,个人、企业和组织都具有从富有效率的、理性的、守法的、高尚的或是合意的行为模式滑向衰落的倾向。”[2]换而言之,社区冲突治理所要面对的理论情境是社区衰落。从共同体变迁的角度,社区衰落主要归结为共同体所赖以依存的产业模式变迁等外部性因素,例如资源型城市中社区的繁荣与衰落都依附于资源型工业的发展,伴随着资源耗尽以及产业转型,社区共同体大多会走向衰落。不可否认的是,在外部性条件基本不变的情形下,微观层面上社区仍然会呈现出衰落现象。要指出这些衰落不是易事,但是近年来不断爆发的业主维权事件似乎确认了社区衰落的事实。在微观层面上,社区衰落可以是治理行动的失效、公共产品质量的下降、社區治理决策暗箱操作、腐败现象频发等社会冲突问题,而居民的集体维权可以被认为是对社区冲突的一种自发的呼吁机制。社区是城市共同体的子系统,其发展与衰退必然受城市发展等外部性因素影响,但发生在社区内部的衰落现象才是社区治理的主要研究领域。业主的社会地位以及阶层分布是影响社区治理的重要因素,业主的流动性则会孕育出社区治理的新问题。

借助于赫希曼模型可以提炼出所谓“好社区”的一个经验性标准。尽管已有的理论研究对社区治理展开了足够多的反思,但仍然难以给出“什么才是一个好社区”这一问题的合理答案。针对“好社区”合理答案的可能性,恐怕就如同社区治理可能出现的矛盾问题一样多。提出这一经验性标准有将政治规范性研究引入社区治理之嫌,但站在“社区衰落”的否定性视角上,我们可以认为一个好的社区必须要达到两个标准:其一,促进每一个居民社会福利获得;其二,减少每一个居民的损失。对于前一条,必须要指出社区是公民获得社会福利的基本场域。社区福利的建设应当“回应家庭不能够满足的福利需求,目前家庭难以独立承担的福利需求主要包括养老、行动不便和高龄老人照顾、儿童照顾和社区文化建设”。[3]正如同国家应当保障让所有公民受益,社区则应当促进居民社区福利的获得。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狭义的社会福利则是指针对生活能力较弱人群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社区作为公民生活居住的共同体,不论是最基本的安全、秩序等公共产品的获得,还是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文化、养老等社会福利的享受都要依赖于社区这一基本治理单位。在传统具有浓郁行政色彩的单位制社区中,社会福利和社会权力的分配只在单位范畴内展开和分配。单位制解体之后,社区能否承接起对辖内业主全体社会福利的保障功能,是评价社区治理是否有效的一个基本标准。对于第二条,社区内业主的损失可以看作是社区衰落的一个基本表现,换言之,社区衰落必然带来社区内业主损失。这种损失一方面可以体现在公共产品质量上,例如社区内学校教育质量的下降,间接损害到社区业主子女的受教育水平;另一方面损失还可以反映为居民生活成本的增加,例如在一些社区,服务主体沟通不畅,间接导致了业主社区公共生活中呼吁成本增加。

二、社区冲突治理的困境:退出与呼吁的双重失效

在赫希曼模型中,退出与呼吁分别代表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遏制企业、组织和国家衰落的两种恢复机制。从历时角度看,如果说单位制社区解体标志着退出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在社区治理中的逐步确立,那么对于那些退出成本较高的社区居民而言,就需要构建能够表达合理利益诉求的呼吁机制。治理理论强调要构建多中心行动主体的合作治理模式,强调“多中心”意味着社区治理是一个由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共同行动的治理场域。在相当多社区治理情境中,由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居委会形成了利益集团,社区治理逐步异化为一种分利秩序,社区居民完全丧失社区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但法律上业主委员会却无法成为民事诉讼的合格主体。因此对于社区居民而言,如若没有外部社会资本作为支撑,那么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就构成了社区内的垄断性组织。按照市场竞争的逻辑,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社区服务,那么应当利用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重新聘用优质的物业公司。如果市场中并没有能够实现替代的企业,那么市场反而会强化现有利益集团对社区的分利模式。对于生产型企业,其绩效的提升与衰落都依赖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消费数量;对于物业公司等社区服务主体,则难以形成对其服务水平的总体性评价。现实的情况是,由于缺少健全的呼吁机制,社区内潜在的矛盾因素没有及时得到重视和解决,等到事态升级成为关涉全体业主利益层面的矛盾状态,集体行动意义上的业主维权事件不可避免。

对于业主而言,社区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大体上符合赫希曼指出的“退出成本较高的”的情形。住房作为一种不动产,其购买和转换往往需要负载大量的手续成本,居高不下的房价也造成了业主退出成本的增加。因此,在社区冲突治理中,退出难以作为一种恢复机制有效遏制社区中存在的衰落现象,而社区空间则具有“半封闭”共同体的特征。在半封闭的社区场域中,一方面因为高昂的退出成本,业主无法享有充分的退出自由;另一方面,半封闭式的治理空间内导致了社区物业等组织处于一种半垄断的地位,业主对社区公共服务的依赖性以及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失,导致业主无力解聘服务质量低劣的物业公司。由于退出机制缺失,物业公司依据其在社区内的支配性地位可以自作主张实施强制性交易、赚取捆绑式管理费用等一系列损害社区治理行为。此外,在一些能够实施退出机制的社区,退出机制过分使用反而具有破坏性作用。郑国洪在《法律、信任与物业管理》一文中提到某花园小区案例,尽管存在着车位管理和物业费等纠纷,但该小区在2001年至2012年十余年间更换了五家物业公司,逐步从“最佳小区”演变为“最差小区”。物业公司的频繁退出,导致了社区居民与物业公司信任关系的破裂以及谈判交流成本的增加。正如作者在文中提到的该小区“成为当地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自治的先行试验者,但此举不仅没有为小区带来业主自治下良好的小区管理环境,反而逐步演变成业主、物管、业委会三方相互指责、互不信任的结局”。[4]通过业主委员会解聘社区内物业公司并不能保证替代者就能更加优质,而呼吁机制尽管要消耗一定数量的谈判成本和组织成本,却有利于社区治理中治理秩序和服务质量的形成。社区治理中,退出机制的频繁使用反而会增加呼吁机制的成本和难度,甚至成为某些人利用业主委员自治性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不利于社区治理绩效的提升。

社区治理情境中,呼吁往往需要形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力才能刺痛社区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遏制社区衰落现象。一般而言,呼吁成本决定了社区业主对呼吁机制的敏感度,一些日常所见的个别问题无法激起业主的普遍诉求;当问题演化为涉及大多数业主的普遍性问题,谈判成本和沟通机制的缺乏往往导致业主集体维权。因此,呼吁成本高昂导致了社区治理公民参与度低。在企业中,呼吁成本取决于消费者能够影响企业的能力以及讨价还价的能力。这两方面因素同样适合社区治理的情形,当居民的合理诉求和正当利益无法获得保障,业主对社区影响治理主体的能力和讨价还价的能力就构成社区治理中呼吁机制的主要因素。对于一些边缘性的社区,由于社区业主缺乏能够影响并改变自身受损害境况的能力,只能通过集体行动和“制造麻烦”的方式塑造一种讨价还价的能力,并诉诸集体呼吁来维护自身权益。现实中,阻碍业主表达合理诉求“向上傳递”的因素有很多。首先,社区中呼吁机制的制度化渠道被搁置。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业主的自治性组织,本应承担起社区居民利益协调与诉求表达的职能,但事实上居委会已经逐步蜕化为承接政府管理职能的“准行政组织”。另一个居民自治性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于缺少民事法律地位的支持也处于瘫痪的状态。其次,尽管社会参与已经成为衡量社区治理“善治”与否的理论标准,但实践中对于居民参与社区建设还存在一些模糊性的理解。社区共治议题往往是标准化、程式化的常规性主题,公共参与的项目往往依靠社区精英的拉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行为往往是为了完成一些行政化的目标。由于缺少公共性的社会参与,社区公民参与逐步异化为一种“治理表演”而丧失了推动社区治理优化的初衷。再次,即使是在构建起业主委员会组织等呼吁机制的社区,规范化的执行机制仍然有待确立和完善。例如上文提到的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投票解聘物业公司的行为往往是临时决定而丧失了自治组织的程序性原则。

三、遏制社区冲突的制度性措施

退出机制与呼吁机制,既是遵照市场竞争原则的一种行动机制,也体现为促进社区治理协商民主的制度探索。学界关于社区治理中退出研究与呼吁机制的研究主要囊括在社区公民参与的研究中,试图从构建公民社会制度体系和塑造公民文化角度来提升公民对社区治理的参与度。相比于社区内掌握着资源与权力的居委会、物业公司等治理主体,一般情况下任何单个业主都无法形成真正具有影响力的话语主体,故而需要通过制度性措施降低社区内业主退出机制和呼吁机制的行动成本,为此需要构建业主委员会和社会组织作为退出机制和呼吁机制的核心主体,以期促进社区治理“善治”目标的实现。

(一)构建以业主委员会为核心主体的社区治理退出机制

在市场环境中,企业的进入和退出被称为企业更替,是市场竞争性机制的基本表现;在企业内部、组织内部等共同体环境中,成员退出可以看做是对组织衰落的一种积极的信号反应。在社区治理中,退出机制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业主脱离其所在社区,二是业主通过民主投票形式解聘社区内物业公司等服务性机构的行为。第一种是更为彻底的退出机制,即离开现有的居住社区。由于社区往往关联着户口、学校、医疗以及养老保障等一系列公共资源和社会权利的分配,第一种退出更多表现为公民社会阶层的向上流动。第二种退出则表征了社区业主置评社区治理质量优劣的积极能力。尽管也存在着一些诸如搭便车、情绪化表达、消极弃权等影响业主做出退出决定的非理性因素,但社区治理中退出机制却是一种遏制社区冲突的底线机制,对于退出机制的触发则应当构建一套合理的制度体系。业主委员会是在我国社区住房制度由福利住房制度向私有住房制度转型过程中,业主维护自身权益、推动社区治理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需要通过制度化的集体行动机制协调社区治理中公权力与自治权力、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集中的权力与分散的权力之间的关系。退出机制本身则可以理解为业主委员会自治性权力的一种积极表现,是一种制衡社区内利益集团和分利秩序的有效机制,但也可能沦为某些人操作自利性行为和搭便车行为的场合。因此,完善业主委员会机制,需要从法律上健全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能力和法律责任;在行动价值上形成包括业主、居委会等社区主体共同认可的共识理念;在执行机制上要树立协商民主、公开公正的议事制度和程序机制;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要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要按照业主参与集体行动与否和贡献大小进行激励,真正让参与集体行动的业主享受行动带来的利益和好处,让没有参与者不能分享,或者为其享受到的利益作出补偿。”[5]物业公司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费用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体现完善的业主民主投票裁决制度。努力塑造作为合作者和行动者姿态的业主委员会制度,并将其融入到社区治理中,保证业主在社区治理中拥有足够的行动力和影响力。

(二)构建以社会组织为核心主体的社区治理呼吁机制

呼吁机制有赖于网络关系中具有衔接地位和谈判技巧的行动主体的存在,而社会组织则正好符合沟通者的角色定位。以往包括居委会在内的政府组织作为社区治理的行动主体,其话语方式往往局限在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语境中,浓厚的行政话语范式对于业主利益诉求的解释力和沟通性有限。社会组织作为独立的行动者,其发育和发展有赖于政府赋权和财政转移支付,志愿型的组织特质有助于克服市场主体自利性的行为模式,“枢纽型”治理角色定位则有助于实现社区中各类诉求和信息的“上通下达”。同时,社区社会组织有助于推进社区内居民融合,形成社区内业主之间多层次的信任网络。社区作为拥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生活共同体,呼吁可以表现为利益诉求等制度化形式,也可能以矛盾冲突的非制度化形式呈现,甚至是以隐藏在公共话语声音之下的话语方式呈现,但呼吁本质在于其总是包含了对社区治理的某一方面的认知与评价。首先,对呼吁机制的理解既是社区内公共服务质量的信号机制,也是社区民主参与的话语机制。因此,社区内社会组织的建设需要结合社区内公共议题的需要和变化,定位于社區内政府、组织与业主的多元互动,实现社区内公共服务多元化和专业化发展。其次,社会组织需要提升组织沟通技巧,通过培训优质的社会工作队伍提升社会组织的业务水平。最后,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赋权和支持,政府应当在平台构建、资源整合和赋权合作等方面给予社会组织发展的空间和动力。

(三)完善退出机制和呼吁机制在社区冲突治理中的合理配置,健全社区回应机制

社区冲突治理不能单纯依靠业主的退出威胁来维持其内在动力,但保持一定程度的退出威胁,能更好地发挥呼吁机制的作用。在一些社区中,不论是社区居委会还是物业公司都对退出机制很敏感,这一特质潜移默化地强化了业主对退出机制的频繁使用。合理配置退出机制与呼吁机制,需要社区治理主体强化对呼吁机制的敏感程度,需要引导社区业主通过协商与谈判来解决自身诉求和社区问题。这就意味着社区治理要加强回应机制,要对社区中出现的问题和诉求做出及时回应和承诺。一般而言,借助集体行动进行激进的诉求表达往往被导入到维稳的管控逻辑之中,社区治理也陷入到“闹事解决问题”的怪圈,从而脱离了社区治理协同自治的本意。社区治理首先要通过制度化规范调节退出机制和呼吁机制的关系,避免其陷入到“闹事维权”的行动模式中。其次要强化社区回应诉求的意愿和能力,提高社区回应的针对性和专业度。社区治理研究往往聚焦在居委会、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的“缺位”与“归位”,试图从资源占有者和治理行动者的角度构建社区治理的合作机制。赫希曼模型揭示出,在社区治理中由于退出机制和呼吁机制的广泛运用,业主的积极行动也是遏制社区衰落的重要力量。最后社区治理要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主体形成合力,共同构建社区治理的协同机制,就不能忽视退出和呼吁在不同治理情境中的表现和机理,需要不断总结社区治理的操作模式和执行机制,以促进和丰富城市社区治理理论。

参考文献:

佘湘.城市社区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及其解决[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32-38.

艾伯特.O.赫尔曼.退出、呼吁与忠诚:对企业、组织和国家衰退的回应[M].卢昌崇,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15.

张秀兰,方黎明,王文君.城市家庭福利需求压力和社区福利供给体系建设[J].江苏社会科学,2010(2):46-51.

郑国洪.法律、信任与物业管理[J].现代法学,2014(6):178-187.

毛军权.业主委员会:社区治理中的制度共识、自治困境与行动策略[J].兰州学刊,2011(5):13-18.

责任编辑:许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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