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
贪官里头,据说是有不少“信众”的。深圳市原政法委书记蒋尊玉,豪宅千平,除了一册儿童不宜的书放在床头之外,一本书也没有,却供着几十尊菩萨;原安远县委书记邝光华,“进去”的那一刻,身上竟有求佛避邪的符、钱六七样之多,真可谓“锒铛入狱”了。有的墨吏,出门要烧高香、问“高人”,有的贿官,“风声”一紧,就必去拜菩萨、抱佛脚……
但以上林林总总,都还是一毛不拔的“虔诚”,真正对菩萨慷慨的,大概还要数近日被起诉的重庆市国有大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世荣,他可是向庙里捐了价值千余万的“善款”啊——可惜的是,田董事长捐给菩萨的银子,竟全是贪污受贿来的。
田董伙同另两个“信徒”,捞了两千四百万元,拿出“相当一部分”捐给寺庙,并在庭上理直气壮地说,是在做善事、行善举——这样的“善事”,菩萨能“大度容之”吗?这类的黑金,我佛能收他吗?
其实关于“贿金捐给了菩萨”的事,最典型的,是汕头市原市委书记黄志光案的“争论”——商人李亚鹤因求填海项目,将一箱“土特产”给了黄书记,黄又将这一百万元现金以儿子的名义捐给了海丰县一寺庙用以建佛。于是黄案一审之时,中院认定这一百万元不属于受贿,因为“黄志光并未获得法律上的收益”。但是到了二审,广东省高院明确认为这事属于错判,应予纠正,省高院与抗诉的市检察院一致认定,黄志光具有受贿故意,加之这一百万元已经处于黄控制之下,受贿客观行为也已完成。同时,黄志光通过捐赠获得的既是“功德”,也是名利,父子俩已获利益的好处。二审判决黄志光加刑一年,执行刑期从一审的十四年上升到十五年。
黄志光案及田世荣案,并不是只此两家。不是已有这样的贪官,在法庭上辩解说,贪是贪了,但收来的黑金,“相当一部分”捐给了慈善事业;不是也有这样的墨吏“自我解脱”说,贪污受贿的钱里头,也有捐给了贫困的农民、失学的儿童的呀,应当扣除吧!当然更有把贿款捐了造庙建佛、博取“功德”的。这些“善人”,应当认真读一下黄、田两案,懂得收受了、实际控制了,就是贪贿既遂,至于你把它用到哪里去,并不改变犯罪的性質,至多考虑一下“情节”吧!所以不要以为将黑金朝庙里一掷就了事了,更不要以贿金来捐“功德”,以博善名,以求“平安”——这样的赃款菩萨也不会笑纳,不会“领情”认善的,更何况严峻的法律!
当然更有这样的贪官,与黄、田相反,一毛不拔外,菩萨身上也要去刮一层皮、揩一手油——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欧林高,据说是个铁杆“信徒”,到哪都不忘磕头烧香拜菩萨,但是他“安排”了某企业在当地古寺建设中中了标,竟开口要了“感谢费”一百二十万元,从建庙塑佛的钱款里头拿出来。欧副主任面对法庭,说“拿了菩萨的钱,心里不安”,但他从佛身上榨油时,却没有表现出任何不安啊……
本文讲述的三个“故事”,都是关于贪官与菩萨。剖析一下这些案子,对于法律的森严,同时对于一些官吏的放弃信仰、拜倒“佛”门,其实质究竟是不是对于菩萨的虔诚,不是没有好处的。
【原载《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