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娜
摘 要 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体现,刑罚执行虽然处在整个诉讼活动的终结部分,但却有很重要的地位,因为刑罚执行肩负着最终实现刑罚的使命,因此,强调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公正进行以及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阐述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方式。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社区矫正 监督
1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概述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指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人被判决、裁定、决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及其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在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大致具有下列几项特征:
第一,检察监督权力来源的法定性。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赋予了检察机关行使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第二,检察监督权力行使主体的唯一性。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我国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所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是专门的,只能是检察机关。第三,检察监督手段的专门性。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时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书,这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措施。
2我国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的职责是认真履行法律监督,发挥监督职能,即担负着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职能。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除了执行程序,还需要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社区矫正的依法进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范围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监督。在刑事法律监督中,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所谓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刑事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监督”。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阶段,肩负着最终实现刑罚目的的使命。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既属于检察业务的一种,也是人民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3.1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应该是对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开展全方位的监督。”那么,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也应该是全面的,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大的监督方面,包括对社区矫正决定适用阶段的监督和实际执行阶段的监督。
3.1.1对社区矫正决定适用阶段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决定适用环节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适用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的监督,即对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决定假释合法性进行监督,以及对监狱机关审批暂予监外执行和报请假释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从而把好社区矫正的入门关,避免在刑罚适用中的违法和权钱交易。
3.1.2对社区矫正执行阶段的法律监督
(1)交付执行的监督。
根据相关规定,交付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监狱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活动以及执行机关的具体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对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有关机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中的有违法行为的,要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2)執行变更的监督。
对执行变更的监督指的是对执行机关是否对不遵守社区矫正措施的服刑人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服刑人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予以报请假释等进行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狱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监狱机关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是否确属具备法定条件的报请有无完备的、合法的手续对服刑人员依法应该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否予以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是否予以及时收监执行等情况。
(3)执行终止的监督。
对执行终止的监督就是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和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服刑人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主要是监督执行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管理措施有没有落实、管理执行是否合法,有无不当、违法行为。
3.2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方式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检察建议书。
具体的,“对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严重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此外,第二百一十五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也应向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予以纠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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