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反恐战争的法律基础

2018-06-07 09:37刘茜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自卫权

刘茜

摘 要 本文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分析美国反恐战争的法律基础,讨论911恐怖袭击能否构成一项“战争行为”,从而分析美国反恐战争是否能援引自卫权作为依据。

关键词 反恐战争 国际人道法 自卫权

2001年10月7日,在遭受基地组织恐怖袭击后不到一个月,美国开始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标志着美国正式发动所谓的“反恐战争”。美国发动阿富汗战争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有两个:第一,联合国的“授权”: 联合国安理会先后于2001年9月13日和28日全体一致地通过了两项关于打击恐怖主义袭击的决议,即第1368号和第1373号决议。虽然安理会的决议中使用了“一切手段”(包括武力手段)的措辞,但是不同于1990年海湾危机中安理会通过的关于授权使用武力的第678号决议:“授权各会员国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支持并履行安理会第660号决议和其后的各项决议,恢复该地区的和平与安全,除非伊拉克在1991年1月15日以前完全履行了安理会的各项决议”,前者决议中并没有“授权”二字。第二,集体自卫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一个国家行使自卫权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时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此外,在习惯国际法上,自卫权行使还要遵循“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美国行使所谓“自卫权”的第一个条件,即基地组织所策划、实施的恐怖袭击能否构成宪章所称的“武力攻击”,也就是说911恐怖袭击能否构成一项“战争行为”。

1对非国家行为体的武力攻击能否援引自卫权

此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见解,主要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自卫权所针对的“外来的武力攻击”主要是指来自外国国家的武装军事进攻。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人或组织的武力攻击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咎于国家才能由国家承担责任,但国家责任的确立并不要求该国的直接参与。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要使国际法上允许的自卫行动能够具有实践意义,就必须包括组织严密的非国家集体实施的、跨越国界的、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武力攻击行为,恐怖主义组织应当可以构成武力攻击的主体。从上述学界观点来看,911事件的发生,学界对于“武力攻击”的适用范围尚处于讨论阶段,而且多倾向于非国家组织不能构成“武力攻击”的主体。但是,法律调整往往落后于现实,在911之后,美国总统布什即宣布,恐怖袭击是一种“战争行为”,意味着对美国的宣战,同时强调以恐怖主义划界,强调在反恐问题上没有中立。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的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以反恐名义拓展国家势力范围,但是,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对于美国动用武力打击基地组织所持的赞成或者默许、观望的态度,反映出各国对于类似911一样的恐怖袭击能够构成联合国宪章中“武力攻击”的一种认同。

2“武力攻击”是否包括恐怖袭击

由于国际社会对于“恐怖主义”和联合国宪章中的“武力攻击”都没有给出过明确的定义,因此对于这一问题,学界讨论更加激烈。一位荷兰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从1936年到1981年,国际上共提出过109个恐怖主义的定义。在此之后,又有很多定义出现,其中美国政府至少提出过6个恐怖主义的定义。20世纪以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认真地从法律角度去探索解决恐怖主义的问题,直到1937年发生南斯拉夫国王遇刺事件,才真正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严重关切,开始以法律手段对抗、打击恐怖主义。1937年11月10日,27个国家签订了第一部国际反恐怖公约《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公约给出了恐怖主义的定义:“特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公约要求缔约国把公约列举的恐怖行为在法律上定为犯罪,并在确定“或引渡或审判”的前提之下,对恐怖活动的管辖、追诉、引渡等国际合作打击恐怖主义的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2001年中、哈、吉、俄、塔、烏六国在上海签订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其中明确规定,“恐怖主义是指:(1)为本公约附件所列条约之一所认定并经其定义为犯罪的任何行为;(2)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它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

正如上文中所述,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恐怖主义是一种国际犯罪或者说是反人类罪,相关受害国家对其拥有管辖权,可以对其实施抓捕审判,然后按照国内法判决、执行。历史上,美国政府也将恐怖主义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其国内法将恐怖主义界定为“由次国家集团或秘密组织有预谋的、以政治为动机的对非战斗目标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随着针对美国的国际恐怖活动的升级,美国学者和政治家逐步倾向于认为由个人或非国家组织实施的恐怖主义是由国内执法部门管辖的犯罪行为;而由国家实施或由国家资助、支持的恐怖主义活动则是涉及国家武装力量的国家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雪平.从国际法上国家的自卫权看美国自卫性反恐军事行动[J].岭南学刊,2003(05):93.

[2] 温树斌.恐怖主义、武力反恐与集体安全[J].肇庆学院学报,2005(06):14.

[3] 余敏友.武力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合法性问题[J].法学研究,2003(06):129.

[4] 王俊杰.战争法[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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