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关键:“管多少”“谁来管”“管用吗”

2018-06-07 09:50孙鑫
上海人大月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规草案委员

孙鑫

4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二审。尽管前期已经多次会商修改,吸纳了各方面意见,从单用途卡定义和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协同监管平台、风险警示、停业退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职责、行业组织职责、限制发行等10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但在分组审议中,常委會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仍然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尤其是如何发挥好监管平台的作用成为热议的焦点。

怎样让平台覆盖更多小微企业?

协同监管平台制度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制度之一,这项立法要创造正向治理形态,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协同治理。但目前全市发卡单位有10万多户,登记备案的只有400多户,悬殊较大。怎样让更多的企业对接平台,让更多的消费者从平台获取所需信息,是影响法规实施效果的重要问题。

二审规定草案,将“协同监管平台”修改为“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丁伟、冯伟、赵伟星等委员认为,建立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很有必要,但可行性、可操作性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研究。如,平台是给消费者使用,还是给经营者用于信息录入,还是供政府监管部门使用,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草案中的“服务”是指服务消费者还是服务经营者,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规定草案是以服务为主,还是以管理为主,还是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等。

对个体工商户是否纳入监管的争议较大。应雪云、张辰、王爱芬等委员认为,规定草案提出重点监管和分类监管,例如对企业是强制的,而对个体工商户是自愿对接的,这一做法是否成熟,会否引发市场公平公正的问题?在发卡主体中,个体工商户的占比很大,如果这些经营者不能纳入监管平台,广大消费者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法规确定的监管范围还要斟酌。

黄山明委员认为,哪些企业必须上,哪些可以不上,既要分类监管,又要体现优化营商环境,这个关系如何处理,很难把握。另外,企业上了这个平台就意味着要接受政府监管,很多企业就不愿意上。如何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让企业愿意纳入监管平台中,值得深入研究。龚梅华委员也认为,平台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政府能用什么办法让小微企业主动将信息推送上来,解决监管的覆盖问题。如果企业的信息推送不上来,政府监管就会落空。

陈靖秘书长和冯经明、魏伟明等委员认为,要在法规草案中明确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做到单用途预付卡发放主体全覆盖,做到应纳尽纳。让百姓可以随时查询。如果这一点做不到,就很难真正达到立法初衷,难以真正“管住”单用途预付卡。

而陈立斌委员建议,将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监管,可由行政管理部门细化标准和管理措施。林晶委员建议,从企业规模的角度进行分类。

市人大代表金晶建议,用高浏览量的媒体不停地推送,否则平台的知晓度太低,极少有群众会下载这个App去看、去评论。

怎样更好保护消费者利益?

本次立法的原则之一是规范发卡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某方过于弱势的要保障,某方过于强势就要限制。从某种程度上,预付消费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处于不利地位的,所以要特别加强消费者保护。

徐泽洲副主任认为,法规在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权力时,一定要特别审慎。只有这样,才能让政府的监管有效持续。因此,建议在监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上增加一些有操作性的条款。

蔡威副主任认为,政府的作用就是要保护消费者,同时还要让违规企业进行整改,让不诚信的企业退出市场。企业如果已经“亮红灯”了,消费者仍要继续购买预付卡,那么平台应该提醒消费者。

戴柳委员建议,市商务委要及时出台平台监管办法,使办法和法规相辅相成,找到让消费者和经营者能充分接受平台的办法。

叶青委员建议,平台尽可能汇聚与消费者有关的信息,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布的消费警示和消费维权情况等,让消费者能简洁统一地获取各种信息,充分发挥好平台作用。

林荫茂委员认为,规定草案中对企业业务处理系统的信息、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企业应填报的信息和消费者可查询的信息表述均不一致,建议对有关信息内容的表述更准确,从而使法律责任承担具可操作性。

刘林宗委员认为,地方性法规应当能够让消费者在办卡之初更了解商家经营信息,让消费者知道出了问题去找谁,让消费者不断提升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从支付、预警的角度去构建全面的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机制。

田春华委员建议,借鉴“一口受理”的模式,面向老百姓,由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一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

怎样让监管更有用?

既要加强监管、智慧监管,又要考虑如何优化营商环境。平台到底如何建,由谁建,监管主体是谁,是否应明确规定,如何让监管更具可操作性呢?

魏伟明委员认为,法规草案中的监管主体比较复杂,有属地监管、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还有部门协调监管等。如果监管主体逐一表述,最后容易流于推诿扯皮,故不宜在监管主体上规定太细。建立统一协调监管服务平台十分重要,但规定草案中看不出谁来监管,建在哪里。作为体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建立平台的主体。

顾伟强委员认为,立法要精细化,多花决策成本从而降低操作成本。导向是加强监管,但是不能大包大揽,要考虑营商环境,不能管死,要处理好监管和服务的关系。地方立法更多应该引导、规制和制裁,留一些空间给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实施细则,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比如规定商务委总牵头等。还要用足民事手段,比如破产程序保障等要有所体现。

而徐枫委员则认为,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服务消费者,法规要尽量“管用”。一些具体监管和处罚措施,目前没有作太明确的规定,政府对于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手段也不多。这个平台的主要作用应当是监管和消费警示。

王爱芬、郑沈芳等委员认为,监管要有可操作的手段,建议通过保证金、第三方专业机构担保等措施,妥善解决商家跑路后消费者面临的赔偿问题;关于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预收的余额到达多少数额需要进行风险预警,建议进一步量化明确,增强可操作性。

怎样用好信用约束条款?

有委员认为,信用管理是一个特色,信用规定要发挥作用,发卡人在守法和诚信上必须要有约束条款。怎样才能具体又规范地用信用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处罚失信企业呢?

市人大代表金晶说,去餐厅吃饭会发现餐厅有个表示卫生情况好坏的标志;去大众点评,如果评分很低,会觉得卫生以及服务情况令人担忧。建议用同样的方法,把企业信用情况公示在企业或者发卡营业点(机构)的前台,或者其他显眼的地方。

林晶委员建议,在规定草案中写入“实体店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风险提示或者警示”,提醒消费者。同时,不要使用“或者”一词,从而使经营者有二选一的机会。

袁雯委员认为,规定草案对企业失信后如何处置还缺乏刚性的约束性手段,现在规定对失信企业的最高罚款是20万。但总体来看,对企业的约束还比较少。

魏东委员认为,现阶段除了政府监管外,应该积极培育和扶持第三方信用体系建设,政府要有导向性,建议把这条内容加进法规草案。同时,对于失信行为要有程度区分,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处罚,可以依靠信用体系机构来判定失信轻重程度。

觉醒委员认为,监管要与银行等部门联合起来,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万一发卡企业跑路了也可以得到相应处罚。建议处罚条款用百分比的方式加以表述,更好地与企业经营大小结合起来。

李富荣委员则建议,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约束,通过设置一定的门槛,把失信个体工商户拒之门外。建议借鉴银联卡标识,统一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标识,并加大社会宣传,既便于消费者甄别,也有利于增强经营者主动进入监管平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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