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盗窃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8-06-07 08:52李毅
经济 2018年8期
关键词:盗窃案盗窃罪计算机信息

李毅

2018年3月25日,新华网等多个媒体发布消息称,北京市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发生比特币盗窃案。运维工程师仲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其管理员权限,登录公司服务器,并插入一段代码,将公司的100个比特币转移到自己的比特币钱包内。据悉,事发当日,100个比特币网络交易价格约为人民币200万元。

这是北京市首例比特币盗窃案。仲某现已被海淀区检察院批捕,涉嫌罪名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罪名系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设。具体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其量刑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实上,近年比特币盗窃案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与上述案例不同的是,此前同种情形皆以盗窃罪论处。

2016年12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武宏恩犯盗窃罪一案做出(2016)浙10刑终10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被告人武宏恩通过远程链接窃取被害人金某五个“MMM”投资平台账号及密码,之后被告人武宏恩通过篡改收款地址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金某账户中的比特币70.9578枚(价值人民币205607.81元),并在“火币网”交易平台上出售。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盗窃罪,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被告人武宏恩最终被判有期徒刑6年。

通过《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不难看出,盗窃罪的量刑远重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仲某案为例,如以前者定罪,量刑必然在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而以后者定罪,即使量为最高刑,也仅为7年。

依此,坊间一时传来大胆推测:我国对比特币的态度正逐步转向接受,有希望完全将其转正为法币。事实上,从本案定性来看,结论恰好相反。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从根本上否认了比特币为可以确定计量的公私财物,从而进一步夯实了五部门对其定性为“虚拟商品”的结论。不仅如此,从犯罪要件来看,认定为该罪也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201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第一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皆可依法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依据该通知,我国将比特币定位为虚拟商品,由于虚拟商品是否具有价值以及定价规则并无法律规定,因此,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无以定论。与此同时,我国依法禁止以比特币定价商品或服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亦不得为客户提供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比特币自身价格波动非常之大。综上可见,即使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能够以人民币计量,其数额确定亦没有合理的权威的计算方式。

究竟处以何种罪名的关键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比特币是否为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其能否以确定的人民币数额计量。鉴于我国目前明确将比特币列为“虚拟商品”,且禁止进行交易,比特币不应当作公私财物,根据现行有效法律其本身亦无法用人民币进行确定的计量,因此盗窃比特币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符合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定位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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