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纪鹏
今年3月,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当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体现出将要担起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目的是保持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把不合格的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最终淘汰出局。通过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为证券市场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此次修订,两大交易所的重点都放在了打击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上,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判断标准、决定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做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决策主体。退市新规将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权“下放”给交易所,明确了交易所承担重大违法退市的一线监管责任,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
完善了退市标准。退市新规补充触及退市的违法情形,重点打击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对欺诈发行的认定,从仅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延伸到了“借壳行为”,规定两种发行触及退市的均不得重新上市,同时补充了通过年报做手脚规避财务类退市指标,列为退市情形。
简化了退市程序。退市新规规定上市公司退市与移送公安机关脱钩,只要行政处罚或者司法裁判认定存在重大违法事实,就可以启动强制退市,有利于简化程序,加快节奏,提高退市工作效率。同时,规定了重大违法退市暂停上市期12个月缩短至6个月;因重大违法被暂停上市,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重新上市间隔由12个月延长至5个会计年度等多项改革措施。
打击了“壳资源”炒作。退市制度对于抑制绩差股、“壳资源”炒作,实现公司价值的合理回归意义重大。建立和有效执行退市制度,可以有效遏制炒壳公司的乱象,给予壳公司退市压力,并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培育健康理性的投资理念和文化、提高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长期以来, “只进不出”“退市难”成为A股市场的痼疾。没有强有力的退市制度,资本市场就无法吐故纳新、保持活力。大量社会资金进行无效配置,资源无法从低效率的劣质公司流向高效率的优质公司,资源的配置功能就会大打折扣。充满活力的資本市场,需要通过完善退市制度来“激浊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