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姓取名不能任性

2018-06-07 08:05:51本刊
农民文摘 2018年1期
关键词:吕某历下区民法通则

前不久,最高法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用以指导今后行政诉讼案审判。在这批指导性案例中,“创设新姓氏案”引人注目,创设新姓氏案指的是: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而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派出所认为,此姓名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为此,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中,吕某与公安机关各执一词。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而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

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研究后,最终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该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不受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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