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最近公布,继“河长”上任后,“湖长”也“上线”了。那么,“湖长”是个什么长?
意见指出,为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2018年年底前,全国湖泊将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
最高层级“湖长”负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湖泊,跨省级行政区域且在本辖区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市地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2016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国省市县乡四级30多万名河长上岗履职,河湖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湖长”一词正式发布,意味着我国在建立河长制有力管理保护江河后,针对湖泊特点和问题推出湖长制,进一步强化管理保护工作。
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国现有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2865个,总面积7.8万平方公里,淡水资源量约占全国水资源量的8.5%。
与河流相比,湖泊水域较为封闭,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自我修复能力弱,生态平衡易受到自然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容易发生水质污染、水体富营养化,存在内源污染风险,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大,必须预防为先、保护为本,落实更加严格的管理保护措施。
一名渔民在湖北梁子湖中巡查。
包括一些地方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造成的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系连通不畅、水环境状况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湖泊功能严重退化。
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协调推进;湖泊水体连通,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准确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难;湖泊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管理保护不当极易导致无序开发;不同湖泊差异明显,必须因地制宜、因湖施策,统筹管理保护。
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加强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强化部门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一湖一档”,加强分类指导,完善监测监控;要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