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查证电子数据的方法

2018-06-05 10:18李自龙余军
卷宗 2018年8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方法

李自龙?余军

摘 要:电子数据在以前叫做电子证据,2013年1月1日开始之后统称为电子数据。可见电子数据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就是司法机关对策的空白。无论出现什么形式的电子数据,我们总体有一个处理的机制。本文主要针对电子数据的特征以及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类刑事案件时,采用的方法与大家一起探讨。

关键词:电子数据;法院查证;方法

电子科学技术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熟练使用计算机,随之产生大量无用和有害数据,使执法人员面临取证困难的问题。怎样从海量数据中提取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保证这些信息是有用,是目前取证人员进行研究的课题。问题是怎样保证这些信息的可信度和真实性,需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提取和处理。然而,现阶段执法人员基本都是法学出身,计算机技术功底薄弱,这就造成了在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中侦查人员无从下手,即使了解相关技术的侦查人员对专业性的问题也模棱两可,无法真实详细解答问题。那么,相关法院在审查有关电子数据的案件时使用什么样的方法,这是本文要分析的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视听资料一起成为我国第八种证据类型。

电子数据即电子计算机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各种计算机应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各种电子工具等形成的文字、图像、符号、字母等资料。广义的电子数据指的是以物理形式存储于计算机内部中的指令以及资料,它包含计算机运行程序和计算机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数据资料,例如:文本信息数据、程序信息数据、图表信息数据、视频信息数据等[1]。狭义的电子数据是指计算机系统使用者录入计算机系统的能保证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数据。电子数据的形式很多,包括图像的、声音的、文字的、符号的等等。电子数据是一个很广的概念,几乎包含了所有计算机在通信与传媒过程中的所有信息,以及一些现阶段还没有出现未来可能出现的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在原来的法律规章下,电子数据则包含了传真机以及传统形式的电报、电话录音、录音录像等电子通信和电子记录手段生成的证据。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

(一)依赖性

电子数据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数据的产生、读取、存储、复制、更改、删除必须依赖于特定的电子设备介质进行读写操作,即不借助电子设备的介质则无法完成对电子数据证据内容的读取、修改等。而传统类型的证据则与电子数据证据完全不同,传统类型证据的表现形式依赖一定自然的或者人工的材料才能够得以存在,并且可以在不借助其他设备的情况下而直接读取其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2]。电子数据的产生、移动、修改、删除、查看等必须借助特定的介质才能实施,电子数据不能单独存在。如果没有一定的介质,人们是无法看到这些信息的。因此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较,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二)隐蔽性

电子数据的隐蔽性是相对于传统证据类型的开放性而言的。传统的证据例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他们都是以实物的形式存在。传统证据表现形式很直观,人们使用肉眼就能看到,能够被人们感知以及获取。而电子数据是经过一定的变成规则编写而成的数据代码,通过机器语言在各个硬件设备之间相互交换数据、处理数据、显示数据等行为操作实现信息的产生、传递、修改、删除。它是存在于计算机设备内部的电子交换,人们只能简单的看到硬件设备,不能看到它的本质,因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现阶段比较流行的是MD5值比较法来处理大量相同的信息。MD5值比较法是指每一个数据信息,计算机语言都会有一个相應的MD5值,而且这个值是唯一的,每个信息的MD5值都不相同。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库中的恐怖主义信息MD5值与获取到的信息MD5值进行对比,就能识别出该信息是不是属于恐怖主义信息。

(三)脆弱性

电子数据的本质是以一对“0”和“1”排列组合而成的二进制数组。而这些二进制数组是容易被篡改的,修改之后还不容易被发现,因此,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图像的失真。使用者可能都会发现,一张图片,在计算机中,另存为几次之后的结果一原始图像对比,会显得模糊。图像失真是指图像在传播过程中图像信息丢失而产生的图像质量下降的现象。另外存储电子数据介质,因其使用年限长而老化也会导致电子数据的丢失。

(四)共享性

电子数据具有的开放性决定了它的共享性。电子数据大多来自互联网,而互联网是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接触到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也是互联网的一部分。在网络中信息能够被人们感知、收获,只要有一台计算机即可,相同的信息在不同人群中传递,不同信息在相同人群中传递,不同信息在不同人群中传递,这就大大增加了电子数据的共享性。而传统的证据只有一份原始文件,要想在人群中共享,需要进行复印,机花费人力又花费财力,共享的面积还比较狭窄。网络中的电子数据存在于网络,依赖于网络,传播于网络,只要能够上网就能获取信息,因此,电子数据容易被人们获取,共享效果远远超过传统证据。

三、法院查证电子数据方法

电子数据是近几年比较热的话题,也是难题。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因其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而无法立即做出判决。下面就法院查证电子证据的方法作简单介绍:

第一,互联网网站内容和互联网搜索结果。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当事人在许多案件中需要向法庭提供相关网站内容或互联网搜索结果的证据。在起诉通过网络进行诈骗的案件中,检察官可以提出被告人网站上的相关信息作为证据。诉讼当事人可以搜索微博,空间,朋友圈等社交平台的不是宣传作为证据。

互联网搜索结果,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证据提供方必须请内容搜索人员作证,证明搜索结果的真实性,法院才可以接受这一证据。

第二,网上聊天和短信。网上聊天内容和手机短信的真实性比查证网站内容真实性更困难。虽然现在网络聊天实名制,手机实名制,但是往往现在的聊天人员都不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注册,这也大大增加了查证的难度。在处理这类案件是,证据提供方可向法院提供聊天记录、短信的打印件,并请看到过聊天记录和短息内容的人员查看,以证明它的真实性。

第三,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已经成为每一个办公人员的必备工具。电子邮件也可以为刑事案件提供证据。侦查人员或者证据提供方箱法院提供电子邮件的打印件。电子邮件虽然有署名,能证明发件人员信息,但是由于其他人可能会冒充他人地址发送,法院也不会仅凭电子邮件的打印件作为证据,法院会要求侦查人员或者证据提供方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侦查人员或者证据提供方可以请看到过电子邮件的人来作证,证明邮件的真实性。侦查人员或者证据提供方也可以通过指出电子邮件的独特特征方式证明其真实性。例如,电子邮件中提到了只有邮件发送人自己知道的事,侦查人员或者证据提供方就可以根据这个独特特征证明发送人就是该邮件的作者。

第四,电脑存储文件的数字图像[3]。现代办公无纸化,保证了工作效率的高效、简洁,但是随之带来的是许多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文件,在完成电脑存储之后,将原始文件销毁。法院在接受这种电脑存储文件为证据前,要对其进行查证。查证方法是,可请数据恢复专家对该电脑进行数据恢复,恢复出来的数据与存储的文件进行对比是否一致,并请专家作证恢复程序准确无误。但是这种方法是有缺陷的,因為数据恢复软件不是万能的,它只能恢复最近使用过的文件数据,对时间间隔久的文件效果微小。所以,这类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

以上所述,为常见的几种电子数据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几种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证据会越来越多,相应出现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检察官、法院工作人员拿出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类问题。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法远远不止这些。

参考文献

[1] 孙铁成著.《计算机与法律》.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 91-98 页。

[2] 何家宏,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第 48 页。

[3] 马跃著.《美国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222-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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