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萍
摘 要:查理曼时期庄园制已趋向成熟,其颁布的《庄园敕令》是研究这一时期庄园制的重要文献资料。根据对《庄园敕令》每一条法令的详细分析,着力探寻查理曼时期庄园多方面的职能。发现庄园不仅具有通过税收、司法审判所得的罚款为领主提供收入的经济职能,还具备给国王提供物质上和精神上,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同时给来往的封臣、封臣的随从及其他人员提供便利的服务。而且在查理曼统治期间,战争频发的时代背景下,庄园还用于制作、运输及存放战时所需的武器和工具,具备提供后勤保障的军事职能。
关键词:查理曼 《庄园敕令》 庄园职能
查理曼时期是西欧中世纪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采邑制逐渐形成,随之确立的土地形式(所有形式、使用形式以及收益形式分离,尤其是所有权和用益权的分离),决定了法兰克早期的经济结构是庄园制。庄园并非是一个经济单位,而是一个收税单位,是领主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除此之外,庄园还是一个政治单位和社会单位,因此还具有一些其他特定的職能。这一时期,查理曼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颁布了《庄园敕令》,这项《庄园敕令》是法兰克国王查理曼颁布给王室庄园管理员的诏令。具体颁布时间学术界尚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是在公元800年左右颁布的,敕令共70条,详细规定了关于王室庄园的生产管理方式,比较全面的反映了该时期王室领地庄园制的基本情况。虽然敕令仅适用于国王和朝臣的王室地产,但是窥一斑而见全豹,分析王室庄园的职能,有助于我们了解当时庄园的普遍情况。
1 庄园的经济职能
在采邑制时期,土地是唯一的资源。庄园作为一种经济结构,履行着重要的经济职能,是领主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根据敕令的36,37,62条可以发现,庄园的土地有王室的自留地,庄园里农民的份地,以及公共土地。这一时期庄园的经济收入主要是通过税收实现的,一是劳役地租,二是实物地租。税收的来源大体上说有二类。一是自由农和依附农因持有份地上交的税。一般而言,自由农有人身自由,交实物地租,有轻微或者没有劳役地租,而依附农没有人身自由,定期需要去自营地交劳役地租,不需要交实物地租。二是使用公共土地或公共设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敕令36条:“应好好保护森林和胜禁伐的密林……又应认真收集这项该征的租税。管理人、庄园长以及他们的人员,如果在我的树林中的放牧场上放牧猎群,应自己尽先缴付那规定的什一税,作为良好示范,使后来的人也全部缴付他们的什一税”。明确说明,使用林地需要缴纳什一税。42条虽未直接说明使用面包房、榨酒房等需要交税,但强调仆役要前去工作。庄园收入的另一个来源法庭进行司法审判时收缴的各项罚款。在第4条提到了但凡住在庄园内的自由人,如果犯了什么罪的话,虽然依他们的法律进行惩治,但他们所缴的罚款,不论牲畜或别种东西,全部是属于领主。
领主的经济收入涵盖了庄园的方方面面,如62条“我命令每个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将我的收入报告给我,其中必须包括以下项目:我的耕夫用牛所耕的土地和庄园上的佃农们所应当耕的土地,打猎、地租、各种贡物与罚款的账目;未经我同意而在我的树林里所猎获的禽兽;各种罚款,得自磨房、森林、田地、桥梁、船只的各种收益;自由人和对我的国库有纳税义务的人的数目;市集、葡萄园和对我有义务的人,饲料草、柴木、火把、木板与其他木材;荒地;蔬菜、谷物;羊毛、亚麻、苎麻;树生水果、大小干果;嫁接的树木;各园囿;芜菁;鱼塘;皮革、毛皮、兽角;蜂蜜与蜂蜡;猪油、牛羊脂油、胰皂;莓果酒、熟酒、蜜酒、醋、啤酒、新旧葡萄酒、新谷陈谷;母鸡与鸡蛋;鹅、渔夫、铁匠、制刀剑匠人、鞋匠的数目;仓和箱的数目;旋匠与皮鞍匠;铁与其他金属的矿坑与化炼厂;铅矿;小马和马驹。以上各项务必在圣诞节前, 分类列账 , 井井有条地报告给我,使我可以知道各种财产的数目。”该条法令涉及的内容十分详尽,体现了庄园收入的多种来源。从以上获得的各项收入,无论由农民服劳役耕种的王室自营地的所得收入,还是实物税收,“这些实物剩余部分,应按着国王的命令,出售或者留存,从中得到的收入交给国王。”所以庄园并非是仅仅供消费的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国王想法设法增加收入来源,剩余产品可以在当地出售,获得一定的利润,给领主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2 庄园的服务职能
庄园的服务职能首先表现于对领主全方位的服务。敕令的第1条就明确申明:“我希望,我的庄园,是由我确定为供应我自己需要的庄园,应完全为我而不为别人服务”。有力表明庄园服务的主要对象是领主,庄园内有领主的住宅,相当于“行宫”,当领主在此居住时,庄园要为领主提供物质上、精神上的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例如,庄园不仅满足领主的衣食住行各方面必要的物质生活需要以外,在36条“……在我禁伐密林里的野兽,应小心保护;也应为关心鹰和猎鹰……”;40条“各管理人绝对必须在我的庄园内保养名贵的特殊鸟种:孔雀、雉、野鸭、雉鸠。”;以及46条“应好好保护我的禁园,在老百姓中成为‘御园……”这些条令表明,庄园还要为领主提供精神上的像打猎、赏鸟和观赏花园等娱乐性质的服务。
庄园不仅给服务于领主,也为其他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通过第47条“我宫廷中经常服侍我的狩猎人、养鹰人及其他仆役,当我派遣他们去替我办事的时候,或者侍膳官或献杯官以我的名义命令他们办事的时候。按照我或者王后的书面命令。应在我的庄园里获得必要的协助。”,可以发现,当领主的仆役以领主之名,执行领主的命令的时候,庄园必须尽力协助,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以及第27条“……我的封臣和他的随从来到宫廷或者返回(家里)的时候,决不得寄宿王室领地的住宅里,除非有我或者王后对于此事的特殊命令。但是在他辖区的伯爵,或者历来照顾我的封臣及他的随从的人们,应当继续像过去那样,为他们提供马匹和其他必需品,以便他们可以轻易地、平安地往返宫廷。”,庄园类似于“驿站”,但使用的权限较高,须是本辖区的伯爵,封臣,封臣的随从和照顾封臣及其随从的人,提供的服务多是马匹及必需品,但是在领地住宅提供住宿服务则必须要有领主的命令。庄园为特定的人群提供“助手”和“驿站”性质的服务,便于领主的官员和仆役有效完成国王的命令,以及为路经庄园的人提供方便。
3 庄园的军事职能
庄园还具有提供后勤保障的军事职能。这主要与查理曼有关,查理曼继承了矮子丕平的遗志,要建立一个伟大的帝国,因此继位以后,就开始征服周边氏族部落。查理曼在位46年,参与了52次战争,平均每年都有一次战争。战火四处点燃,每一处战争都需要大量的军事物资,如果仅从有限的发达地区运输物资,往往容易贻误战机。因此查理曼要求他的庄园能提供一定的军事装备。像敕令68条提到庄园管理人应准备好可以送到战场上的用铁箍禁着的桶;敕令64要求“庄园应好好制造用于参加作战的马车,应在它们的顶上好好盖好缝好的皮革,这样在必要时车辆连同货物可涉水而不致内部透水……我希望,在用马车输送我膳食用的面粉的时候,没车应载12摩第,在载酒的运货车上,也应按照我的度量衡,载运12摩第,也必须在每部马车上装载矛盾和弓矢。”这些马车平时用来为国王运输面粉、酒等货物,发生战争则用以作战,属于军民两用的工具。42条表明在戰争时,庄园管理人要负责取待使用的武器,用后重新放入库房内。因此庄园不仅承担着制作,也承担着运输及存放战时所需的武器及工具。庄园这一军事职能虽然有些单一,但是作为作战的物质技术保障,后勤对战争是有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庄园的这一职能不能忽视。
《庄园敕令》作为研究查理曼时期庄园制的重要文献材料,学者对其研究往往侧重于它的经济方面的职能,即庄园具有通过税收、司法审判所得的罚款为领主提供经济。经过分析,庄园还具备给国王提供物质上和精神上,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同时给来往的封臣、封臣的随从及其他人员提供便利的服务。而且在查理曼统治期间,战争频发的时代背景下,庄园还用于制作、运输及存放战时所需的武器和工具,具备提供后勤保障的军事职能。
注释
1.“采邑制”也译为“封建制度”
2.帕特里克 ·J吉尔里:《中世纪历史读物》 (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彼得伯勒出版社1995年版,第324-331页。中译文部分参考自耿淡如译注:《世界中世纪史原始资料选辑(二)——关于庄园经济查理大帝 关于管理庄园的诏令》,载《历史教学》1957年第9期;齐思和、耿淡如、寿纪瑜 选译:《中世纪初期的西欧》,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148-152页。
3.以下简称敕令
4.K.加赖斯的《查理大帝的土地制度》(K. Gareis, Die Landguterordnung Karls des Grossen, Berlin: J. Guttentag, 1895)对该文献做了一个很好的评述。其后 学者们对于《庄园敕令》颁布的日期和意义展开了论战。传统的观点认为,该敕 令由査理大帝于812年颁布,并施行于整个帝国,但是道柏希(Alfons Dopsch)认为这是不可能的。道柏希试图证实该敕令仅在阿奎丹地区通行,由虔诚者路易 在794年或795年他的婚礼时颁行。道柏希的研究激发了对敕令的颁布日期与施行范围的讨论,学者们从语言学的角度对《庄严敕令》进行重新解读,争论敕令究竟施行于法国北部、还是南部,或者两个地区兼备。瓦尔特(Walther von Wartburg)也从语言学角度分析了《庄园敕令》施行的范围,认为其没有超出路易的管辖范围——阿奎丹地区,并指出用语言学在分析上的问题与困境。参见Walther von Wartburg,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Capitulare de Villis, Speculunm, vol. 1
(Jan. , 1940), pp. 87-91.
5.帕特里克 ·J吉尔里:《中世纪历史读物》 (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第328页。
6.帕特里克 ·J吉尔里:《中世纪历史读物》 (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第328页。
7.帕特里克 ·J吉尔里:《中世纪历史读物》 (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第325页。
8.帕特里克 ·J吉尔里:《中世纪历史读物》 (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第330页。
9.帕特里克 ·J吉尔里:《中世纪历史读物》 (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第330页。
10.帕特里克 ·J吉尔里:《中世纪历史读物》 (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第324页。
11.帕特里克 ·J吉尔里:《中世纪历史读物》 (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第328页。
12.帕特里克 ·J吉尔里:《中世纪历史读物》 (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第329页。
13.帕特里克 ·J吉尔里:《中世纪历史读物》 (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第327页。
14.帕特里克 ·J吉尔里:《中世纪历史读物》 (Patrick J. Geary,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第3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