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济菁 黎桦
【摘要】我国现阶段依然存在医疗资源緊缺,且分布不均,优势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医疗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医疗发展的现状,结合其存在的现实问题,即互联网医疗技术平台建设、虚假医疗广告、患者的隐私保护、互联网执业医师认定、互联网医疗领域法制建设等问题展开研究,同时参照世界其他国家在此领域较为成熟的做法,总结出了加快互联网医疗立法、加强互联网医疗平台建设、完善互联网医师执业制度、积极引导患者树立正确就医观、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国家提供政策扶持等措施来弥补互联网医疗在发展中的缺陷,推动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法 互联网医疗 法律解决
一、我国互联网医疗面临的现实困境
从微观看,互联网医疗相关方主要包括互联网医疗平台、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患者以及相关医疗信息等,从宏观看,还包括医疗费报销政策及互联网医疗监管等。目前,从我国互联网医疗表现出的问题来看,互联网医疗主要有两大方面的现实困境需要解决。
(一)互联网医疗的法律监管缺位
1.互联网医疗广告监管问题。2013年3月5号互联网实验室对外发布了《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公布了虚假医疗广告的4大表现:
一是禁售虚假药品信息通过搜索引擎死灰复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8年开始发布互联网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网站名单,至2012年底累计共发布20期,300多家网站被查封。但是,这些虚假药品信息依然在互联网上存在,一些被查封网站通过改头换面,重新注册,依靠搜索引擎进行相关关键字推广来继续销售虚假药品。调查发现,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发布的三期《关于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网站的公告》中涉及到无国家药品准字的药品共计26款,在百度依然存在推广链接的药品为14款,占总量的53.8%。
二是竞价排名为虚假药品广告打开方便之门。搜索引擎对于常见疾病的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因此搜索这些常见疾病,便会出现大量医药广告信息。这些广告中,便存在无国家药品准字批号的产品,冒充合法药品进行销售,危害相当严重。本次调查通过百度推广链接共购买18款“药品”,其中14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查询不到相关准字。
三是竞价排名为山寨机构提供推广途径。在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中,很多不知名医院或违法的山寨医疗机构,通过占用相关关键词,“冒用”知名品牌、机构、产品,进行}昆淆性推广,诱使患者消费,获取巨额利益。调查共对北京91家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四成医院在百度被进行了山寨推广,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例如,在某搜索引擎中搜索“北京复兴医院”(北京最具知名度的妇科三甲医院之一),可以看到至少三个山寨机构的信息,且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顶部。
四是搜索引擎为违规医疗广告提供推广。卫生部于2006年10月公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曾让一度泛滥的电视、报纸医疗广告得到初步遏制。在2016年新修订中,更是从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医疗广告内容的限制以及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的加大三个角度严格监管医疗广告。在2016年新修订出台的《医疗广告法》中,明确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事前监督,只有在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医疗机构方可发布广告。另外,新的《医疗广告法》的第六条与第七条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限制了医疗广告的内容,使其内容仅限于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等8项基本内容;并禁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等诊疗效果的内容,还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这一修订更是契合了最新的《广告法》的内容。
2.网络医疗监管类型缺失。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信息管理办法》)和2015年试行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远程医疗办法》),对推动我国互联网医疗取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该《办法》对于互联网医疗所起到的作用有限。实际上,无论是早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还是近年推出的《医疗信息管理办法》、《远程医疗办法》,对现今日益类型多样化的网络医疗服务模式,既缺乏分类管理,又缺乏明确定性。
首先,《医疗信息管理办法》的实际落脚点仅仅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实际只是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传播的科学、准确,针对的是医疗知识宣传,并不是针对网络医疗的法律规制。而医疗知识宣传仅仅是网络医疗的一个子集,这使得面对日益多样的网络医疗形态,《医疗信息管理办法》作用十分有限。
其次,2015年试行的《远程医疗办法》虽然有的放矢地针对两种远程医疗服务类型(既两个医疗机构网上合作的一般远程医疗模式和医疗机构通过网络控制医疗设备向患者提供服务的特殊远程医疗)进行了规制,但主要停留在资格审核、执业规则这两方面的制定,并将许多具体的远程医疗操作规范通过准用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的方式,交给原来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后续立法来补全,更缺乏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法律责任的明确分配,仍有不少局限。
实际上,互联网与医疗行业结合所产生的服务模式也并不限于远程医疗,广义上来说,互联网医疗既包括远程医疗,又包括以互联网为载体建立的电子处方、健康教育宣传、电子健康档案管理、远程治疗和康复管理,而今年jL台的各种管理办法,实际只能针对局部的某几种类型进行有限的监督管理,不仅无法整体上对网络医疗进行全面的、有层次的定性,更无法统筹不同互联网医疗形式的准人标准,容易留下法律漏洞。
(二)医疗侵权问题
1.患者生命健康权问题。扬子晚报曾刊登过一则消息:某地的市妇幼保健院接诊过一例16岁少年病患,他脖子出现包块,因“上网看病”耽误病情3个月,导致淋巴瘤恶化。这种网络问诊因为非面对面问诊导致了各种诸如:诊断出理偏差毫无效果、耽误时间导致病情恶化、诊断错误食药引起新病等医疗事故的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要求患者应高度重视自身健康问题,另一方面也反应了部分医师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的漠视。而由于类似的“网上看病”缺乏完善的病例档案保管机制,进而很难实现《侵权责任法》通过病历开示的方式达到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这导致本是偏向保护患者处于弱势地位的责任分配在网络问诊领域成了空中楼阁,无法具体适用。
2.患者的隐私保护问题。尽管互联网医療解决了常规看病部分病情难以向医师当面明说的尴尬,但是患者隐私保护也不容忽视。如某病患在一家医疗机构上在线问诊结束后,当晚就收到了一条短信给他介绍近几年在国外治疗相同疾病的案列,然后宣传某家医院正好拥有这项技术。这种例子数不胜数,随着新兴媒体的崛起,在为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它所附带的弊端也不容小觑,网络媒体传播速度极快,覆盖面极广,如果做不好患者隐私保护工作,甚至人为泄露患者隐私,必然给广大患者带来危害。
3.互联网医疗机构之间以及执业医师之间相互侵权问题。从目前情况看,一些不知名的小医院小诊所往往打着著名医院的牌子为患者治病,少数医生也以某方面的“专家”或直接以名医的噱头为患者看病。这些“山寨”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赚取利益的同时,也给合法的其它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造成侵权,甚至给不明真相的患者造成损害甚至贻误病情。
二、域外考察:西方代表性国家(地区)互联网医疗立法与监管
(一)美国
美国在互联网医疗立法方面重点关注下面几个方面:执业许可、安全保障、认证和授权、保险支付与政府补助等。到2016底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州以立法形式,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成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的部分内容。在诸多立法中,美国特别注重对患者医疗信息的保护。如许多州为强化对病患的保护,立法要求提供州内远距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在提供服务前应先进行注册,向病患告知并获得其同意,记录并保护病患的病历资料。而在医疗信息保护方面,美国早在1996年便通过了《美国健康保险便携与责任法案》(HIPAA),为医疗信息的使用与披露、病人隐私安全等制定了一系列原则性条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HIPAA法案也在不断完善,针对医疗信息使用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此外,美国政府还颁布了《个人健康信息隐私国家标准》、《卫生信息技术促进法》、《患者知情同意白皮书》等来保护患者的隐私安全。
(二)欧盟
欧盟各国在互联网医疗立法方面特别重视医生和患者识别对方的身份,将身份识别作为解决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基础。欧盟国家关于医生和患者的身份识别主要表现为4个方面:医生是否匿名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患者是否匿名利用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生身份识别的方式,患者身份识别的方式等。如德国明确要求医生不得匿名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而患者可以匿名利用互联网医疗服务。同时,在医疗责任保险和患者保险方面以及电子处方方面,欧盟各国根据各自实际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监管方面,欧盟有些国家由医学会对互联网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有些国家则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如法国以法律形式对互联网医疗的定义、实施条件、医生资格和协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欧盟还专门制定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条例》和《一般资料保护规章》加强对患者个人医疗信息的监管。
三、我国互联网医疗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
1、运用新《民法总则》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网络的发展速度,使得个人信息在不同的地域、国界依然能够高速的传播。近几年,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的事情屡屡发生,产生的社会影响很大,所以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问题社会普遍呼声较高,终于在最新修改的《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保护被写进法律。
互联网医疗同样依托于互联网这个平台,而其中的个人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平台非法出售患者个人信息。实际上,网络环境下,个人医疗信息受侵犯的风险必然是上升的,因为此时的侵权主体不仅包括作为自然人存在的其他网络用户,更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这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包括输入商、信息整理商、电子商务供应商、引擎和搜索供应商。从民法角度看,性质上这类网络服务商都属于“非法人组织”。
2、加快互联网医疗立法进程。医疗卫生与我们的生活联系紧密,然而近几年我国医学界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在现实生活中,医患矛盾备受瞩目,甚至很多事件都上升到了刑事的层面。而网络在线问诊则仍处于发展中的状态,缺陷也日益暴露了出来,也发生了很多令人惋惜的事情。网络不同于实体,发展方式也十分不同,在线问诊的未来是不可预知的,但是我们可以为它修枝剪叶,规范其发展方向,所以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国情,制定相关法律,减少医疗问题的发生。在湖北省,卫生厅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负责对湖北省内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在其主办单位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对主办单位资质条件及网站信息内容进行前置审核。具体核查:网站名称是否规范,主办单位是否真实合法并具备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信息内容是否完整无误;与网站栏目性质对应的专业人员、机构性质、网站设施和网络技术措施是否满足要求:网站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是否健全,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网站栏目设置及信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湖北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未经过湖北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在湖北省内擅自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湖北省卫生厅通报湖北省通信管理部门,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结语
互联网医疗的飞速发展既让人欣喜又让人担忧,一方面,互联网作为新兴消费平台的兴起,医疗借助这一平台改善了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民众看病难等问题的确让人民享受了信息化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完善立法,加快制定行业规则、技术规范迫在眉睫。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迎来一个安全、便利的互联网医疗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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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新《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和讯网信息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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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外怎么监管医药广告德国:医院不选网络做宣传》世界 医疔网2016-05 -09.
【6】刘炫麟《互联网医疗与我国医事立法的断裂与弥合木中国医院管理》2016年9月第36卷第9期(总第422期).
【7】龚雯华《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8】刘畅,曹俊伟,李成继《互联网医疗发展与监管问题的若干研究》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6/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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