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上市公司退市门槛

2018-06-04 11:04熊锦秋
董事会 2018年2期
关键词:主板违法流程

熊锦秋

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毕竟还是极小部分,当前退市制度的核心问题,应是一些绩差股、垃圾股、问题股退不出去

3月初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将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权下放给交易所;之后沪深交易所根据证监会指导意见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在完善重大违法退市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大刀阔斧系统完善目前的退市制度。

应该说此次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改革力度还是蛮大的,重组欺诈发行、上市造假、年报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6种重大违法情形将被终止上市,重大违法退市暂停上市期由12个月缩短到6个月,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没有恢复上市情形。不过,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毕竟还是极小部分,当前退市制度的核心问题,应是一些绩差股、垃圾股、问题股退不出去。

退市制度极度宽松,垃圾公司不仅感受不到退市压力,甚至在重大重组、借壳上市、题材概念等助推下,还时不时掀起投机炒作浪潮,市场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形成,价格发现功能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更无从谈起,同时让大量跟风投机中小投资者遭受套牢或亏损。垃圾公司不退市,虽然暂时“保护”了部分投机者利益,但市场缺乏健康机制,最终可能让其它更多市场主体大亏其本。为完善A股退市机制,建议:

大幅降低退市门槛。目前IPO上市标准比较高,但上市后“维持上市标准”比较低,只有基本烂透的公司才会触及退市红线。证监会在《若干意见》中要求证交所应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财务状况、交易标准”等退市指标,建议将维持上市标准设计为IPO标准的一半位置,达不到维持上市标准,上市公司则退市。比如主板IPO在利润方面的标准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那么维持上市标准可设计为:最近三年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1500万元。未来新经济企业可能有特殊的上市标准,那么其退市标准也应量身打造,同样以其IPO标准的一半位置来设计其退市标准。

大力精简退市流程。目前A股上市公司退市流程过于繁琐,比如主板退市流程包括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在退市时间上更是过于冗长,主板需连续四年亏损才会终止上市,而上市公司要“实现”连续四年亏损,其实也不容易、概率较小。这样导致一些问题股留在市场、导致一些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建议大幅压缩退市流程和时间,可以取消目前主板的暂停上市环节,一旦触及目前暂停上市红线,则直接终止上市。目前创业板不设ST制度,只有暂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环节,同样可取消暂停上市环节,一旦触及目前的暂停上市红线,同样直接终止上市。由此可逼迫投资者高度重视上市公司退市风险、避免上市公司规避退市的各种手法。

取消重新上市制度。重新上市通道,让终止上市的公司又重新回到A股市场,这将让上市公司包括造假退市公司成为真正的不死鸟。既然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制度,那么主板、中小板也不应设计重新上市制度,且由于目前尚无一例实施重新上市,正好趁此机会彻底取消。

禁止借壳上市、规范重大重组。借壳和重组都是导致退市制度失去效用的主因。重组上市(借壳上市)让上市公司乌鸡变凤凰,彻底颠覆市场的价值观,对此应该严格禁止;而重大重组一般都有新资产上市,理应走IPO排队审核通道,不应走重组审核的后门,否则将产生不公。

将长期停牌上市公司予以摘牌。A股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是一大恶习,再怎么完善停牌制度,也难保一些上市公司钻漏洞。香港联交所针对上市公司长期停牌行为,拟用更为严厉的除牌规则来对付;A股市场也应建立上市公司若长期停牌(比如一年之内停牌时间累积超过6个月)则强制退市制度,以此可遏制上市公司随意停牌行为。

引导投资者形成“买者自负”意识。有些股民主动投资垃圾股,就是想赌重组或借壳,退市制度的设计不应忌惮这部分投机者的利益,而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由其自担风险。当然,对造假等违法违规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理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对股民的赔偿责任,但除此之外由于市场等风险导致的上市公司退市,其责任应完全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若上市公司退市常态化、严格化,股民也会自动远离垃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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