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志
…………………………………………………………………………………
4 府张洛
5 廿五日
(后缺)
另外,两件残片分属什么性质的文书?二者在内容上是否存在一体性?恐怕也需要认真辨析。如果判断残片(一)是安西都护府下发交河县的正式“符”文,则其书写格式应与唐代“符文”格式相当,其后能否接续残片(二)这样的内容?如果不是“符文”,它又是什么性质的文书?其后部残缺内容应该为何?同样,残片(二)也面临类似的问题。总之,残片(一)与残片(二)能否直接缀合,关键在于二者的内容和性质是否存在一体性。
1 符式
2 尚书省 为某事
3 某寺主者云云。案主姓名。符到奉行。
4 主事姓名
5 吏部郎中具官封名都省左右司郎中一人准令史姓名
6 书令史姓名
7 年月日
此为尚书省下发给某寺符文的格式,而尚书省下达地方州府的符文,也同样遵循这一“符式”。至于州下县、县下乡的符文,除签署官吏由四人变成三人外,其余亦同。由都护府、都督府下发给县的符文,签署官吏分别为判官、府、史;而由州下县、县下乡的符文,则为判官、佐、史。这是各级机构所发“符文”的差异,值得注意。
据上揭“符式”,“符到奉行”为符文常用的表达用语,也是据以判定文书性质的重要依据。不过,仅据此尚不足以判定文书的性质即为“符文”,还得结合“符式”的其他特点进行综合考虑。因为在唐代官府文案处理程式中,亦常见有“符到奉行”之类的记载,然此类文书仅是官府文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非具体下发的“符文”,此点容下文详论。
(前 缺)
2 □□
4 □□宜准 敕,符到奉行。
5 主事王积
6 虞部郎中德洽 令史
11 都护府
…………………………………………………………………
13 敕。符到奉行。
14 府
15 兵曹参军事大智
16 史王威文
17 永徽元年二月四日下
(后 略)
总之,根据上揭文书,无论是尚书省下发的符文,还是安西都护府下发的符文,其最后4行文字的基本格式都是一样的,尤其是最后1行,无不明确记载符文下发的时间,这显然是“符文”的另一个重要特征。由县下发乡的符文亦是如此,如吐鲁番阿斯塔那三十五号墓所出《唐永淳元年(682)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百姓按户等贮粮事》*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3卷,第487页。,在高昌县“主簿判尉思仁”、“佐朱贞君”、“史”签署后,最后1行所记为“永淳元年五月十九日下”,并在其上钤盖“高昌县之印”。可见,“某年某月某日下”,是唐代符文的一种固定表达方式,亦是判断此类文书是否为“符文”的又一重要依据。
其实,类似《唐永徽五年符》残片(一)这样的文书,在吐鲁番所出唐代官府文案中多有所见。如吐鲁番阿斯塔那五○九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下高昌县符》,即为其中一例。为便于说明问题,兹先录文如下*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第4卷,第316页。:
(前 缺)
2 十三日。
3 依判。宾示。
4 十三日。
5 高昌县主者:件状如前,县宜准状,符至奉□。
6 开元廿二年八月十三日。
7 府高思
8 参军摄户曹光琦
9 史
(后 缺)
(前 缺)
1 市司:件状如前,牒至准状,故牒。
2柳中县主者:件状如前,符到奉行。
3 仪风二年十一月廿二日
4 府 史藏
5参军判仓曹 让
6 史
7 十一月十三日受,其月廿三日行判。
8 录事 张文裕 检无稽失。
9 录事参军 素 勾讫。
10 牒市司为勘酱估报事
11 下柳中县为供客柴用门夫采供事
本件书写格式及相关用语,皆与前揭《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下高昌县符》相同,两者属同类性质的文书,应无疑义。本件前部残缺,上件后部残缺,二者正好相互补充。
观本件内容,它属西州都督府仓曹处理文案。文案最终处理结果有二:一是发牒给市司,内容是有关审勘酱估上报之事;二是下符给柳中县,内容为供客柴用门夫采供之事。
文书后半部内容完整,处理程式清楚明晰,可据以推补前揭《唐永徽五年符》残片(一)、《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下高昌县符》后部残缺内容。《唐永徽五年符》残片(一)第4行“府张洛”之后,当接书安西都护府判官、史的签署,其后则相继为录事司的“勾稽”和“署目”。《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下高昌县符》第9行之后,亦相继为录事司的“勾稽”和“署目”。由此不难看出,《唐永徽五年符》残片(一),实属唐永徽五年安西都护府处理有关事务文案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下高昌县符》,则属唐开元二十二年西州都督府处理有关事务文案中的一个部分,它们与正式发出的“符文”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别。
15 牒检案连如前,谨牒。
16 三月 日史氾艺牒
17 准牒下乡,及牓示村
18 坊,使家家知委。每季
19 点检,有不如法者,随犯科
20 决。谘。泽白。
21 二日。
22 依判。谘。余意(?)示。
23 二日。
24 依判。辩示。
25 二日。
…………………………………………………………………
26 下十一乡,件状如前。今以状下乡,宜准
27 状,符到奉行。
28 长安三年三月二日
29 佐
30 尉
31 史氾艺
32 三月一日受牒,二日行判,无稽。
33 录事张 检无稽失。
34 尉摄主簿 自判
35 牒为录事董彻牒劝课百姓营田判下乡事
根据上揭文书及相关文案处理程式,可以确认《唐永徽五年符》残片(一)、《唐开元二十二年(734)西州下高昌县符》后部残缺的内容,相继为判官与史的签署、录事司的勾稽与署目。然而,《唐永徽五年符》残片(二)所记并非如此,则二者能否直接缀合,就一目了然了。
《唐永徽五年符》残片(二)存6行,为便于与同类文书做比较,兹再次录文如下:
(前 缺)
1 廿五日
(后 缺)
上文业已指出,本件第1行“廿五日”三字,实乃安西都护府某判官之签署。结合第5行“八月廿九日”记载,可知“廿五日”即指八月二十五日。在同一件文书中分别出现两个不同的时间,这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本件文书的特性,它不是官府正式发出的公文。值得注意的是,与本件相类似的文书,又多见于吐鲁番所出唐代西州官府文案中,从而使我们对其性质有了明晰的认识。
11 检案。沙白。
12 一日。
…………………………………………………………………
13 牒检案连如前,谨牒。
14 六月 日史李艺牒
15 检。 沙白。
16 一日。
17 案纸二百张 次纸一百张 笔两管 墨一挺
18 右得河西市马使牒,请上件纸墨等。
19 都督判:检令、式,河西节度买马,不是别
20 敕令市,计不合请纸笔处分过者。依
21 检前后市马使麴中郎等,并无请纸墨等
22 处。
23 牒件检如前,谨牒。
24 六月 日史李艺牒
25 承前市马,非是一般,或朔方
26 远凑,或河西频来,前后
27 只见自供,州县不曾官给。
…………………………………………………………………
28 既无体例可依,曹司
(后 缺)
1 某某日
2事由
3 右检(右得、右被)云云
4牒件检如前,谨牒
5 某月某日史(府)某牒
6 判官处理意见
综上所论,可以确认,残片(一)属文案处理过程中的“执行”环节,而残片(二)则属“判案”环节。按唐代文案处理程式,先“判案”,后“执行”,知残片(二)顺序应在残片(一)之前,二者并不存在前后缀合的可能。更何况两件残片前后皆有残缺,“廿五日”三字,实乃安西都护府某判官的签署,绝非身为“府”吏的“张洛”所能为。至此可以断定,两件残片虽皆属安西都护府文案的组成部分,但二者无法直接缀合。
(前 缺)
…………………………………………………………………
4 户曹
5 判官房门壹具————————
6□曹:得彼关称:得户曹关称:得参
7□□户曹事麴善积等牒称:请造
8□件门安置者。检库无木可造,流
10鄣风尘,天气□□,□□□□□
11□皆有扇,士司亦应具知,唯独户
12□□门扇。若论流例,应合安门。□
13□□彼量判。谨关。
14录事麴仕达勘同*按此七字为朱笔签署。永徽五年十月廿四日
15 府
…………………………………………………………………(悦)
18 依判。谘。仕悦示。
(中 缺)
20牒举者今以状关,关至,所有赃赎应入官财
21物,从去年申后已来,仰具报,待至,勘会。
22□□□破用之处,具显用处,并本典赍□
23□应赴录事司勾勘者,检□□□□□
24必须子细勘当,不得遗漏。限今月末
25□□,谨关。
26 永徽六年正月十二日
27 史高悊
…………………………………………………………………(俊)
31 检案。武俊白。
32 十三日。
33牒检案连如前,谨牒。
(中 缺)
…………………………………………………………………(俊)
38 □依勘当司从去年申
39 后已来,令(今)无赃赎之物及
40 无应入官之物。
42 伍寸,阔三尺伍寸,准直钱肆拾□。
43 □同前检上件门到,其
44 价值,县已牒别头给讫。
45 牒件录检如前,谨牒。
47 交何(河)县送仓曹门
48 两具,既到,付仓曹张
…………………………………………………………………(俊)
(后 缺)
7 仓曹
8 安西镇满放归兵孟怀福贯坊州
9 户曹:得前件人牒称:去开廿年十月七日,从此发行至柳
(中 略)
17 处以否?审勘检处分讫,申其过所关户曹准状者。
18 关至准状,谨关。
19 开元廿一年正月廿一日
20 府
21 功曹判仓曹九思
22 正月廿二日 录事 元肎 受
23 史泛友
24 功曹摄录事参军 思 付
…………………………………………………………………(元)
25 检案。元白。
26 廿二日。
27 牒检案连如前,谨牒。
28 正月 日史 谢忠牒
29 责问。元白。
30 廿三日。
2 罪者。谨审:但染勿 等保石染典在此见有家宅
3 及妻儿亲等,并总见在。所将人畜,并非寒詃等
4 色。如染勿等违程不廻,连答之人,并请代承课
5 役,仍请准法受罪。被问依实,谨辨。元。
6 开元廿一年正月 日
…………………………………………………………………(元)
8 请往伊州市易,责保
9 可凭,牒知任去。谘。元
10 璟白。
11 廿三日。
12 依判。谘。延祯示。
13 廿三日。
14 依判。谘。齐晏示。
15 廿三日。
16 依判。谘。崇示。
17 …………………………………………廿三日……… (崇)
18 依判。斛斯示。
19 廿三日。
由上可见,通判官、长官的“依判”签署,乃是对主案判官户曹参军梁元璟“初判”的批示处理意见,即同意梁元璟的初步判决。如果没有判官的初步处理意见,就不存在所谓“依判”之说了。从这一意义上讲,上揭《安门案卷》中,第18行安西都护府通判官“仕悦”之“依判。谘”的签署,也应如此。其前部残缺内容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主案判官的“初判”,二是另一通判官“依判。谘”的签署。然从第17行残存笔画看,字体较小,且书写格式也与第18行“依判。谘。仕悦示”完全不同,可知并非另一通判官的签署,而是安西都护府某主案判官的“初判”,其中残剩的“言”字旁,很有可能即“谘”字,其后的内容大致为“某某白。某日”。明确此点,则“仕悦”的身份也就不难确认了。
总之,残片A(2006TZJI:001)与残片B(2006TZJI:198a),一为安西都护府户曹发出的关文,一为通判官“仕悦”的批示和签署,前者属公文,其后接续“署名”与“受付”两个环节,后者则属“判案”环节,其前承接主案判官的“初判”,二者虽同为一个文案的组成部分,但明显分属不同类型、不同环节的文书,并不存在直接缀合的可能。
吐鲁番所出唐代地方州府(主要指安西都护府与西州都督府)文案,都有明确的归属部门,如户曹文案、功曹文案、兵曹文案、法曹文案、仓曹文案等。例如,户曹掌管,有户籍、计账、道路、田畴、六畜、过所等诸类事项,在其文案运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相关人或事的调查与处理,需要同其他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与联系,其间的公文往来及相关行政运作,无不以户曹为中心而展开,所有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外来公文,最终都会汇总到户曹,与户曹内部处理的相关文书,一起构成严密的证据链,为“判案”提供支撑和依据,从而形成户曹文案。前揭吐鲁番阿斯塔那五○九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该案卷是西州都督府户曹处理有关过所申请、发放等事务的文案,其中就有来自法曹、仓曹及高昌县的公文,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乃在于户曹是来文的接收单位。
明白《安门案卷》的部门属性,则上揭户曹发出的关文就容易理解了。正因为仓曹是户曹关文的接收单位,所以这件关文才会与仓曹处理的其他文书粘接在一起,最终形成仓曹文案。如果士曹是接收单位,士曹应该按照相关公文运作程式对之进行处理,并与其他文书粘接在一起,形成士曹文案。然而,这件钤有多方“安西都护府之印”的正式关文,最终却不在作为接受单位的士曹,而流落到了仓曹,如何认识这一问题?换言之,它是如何经由士曹再转到仓曹的呢?感觉有些不易理解。
另外,关文中有“得彼关称”一语,此“彼”字,雷闻先生认为指仓曹,诚是。不过,此“彼”乃是对应残缺的“仓曹”二字而言的,其义指对方“你”。所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彼此、彼此”,都是指你、我双方或敌、我双方,不可能再含有第三方之义。如果士曹为收文单位,“彼”又指仓曹,则此关文涉及了户曹、仓曹、士曹三方,这与“彼”之本义有些不合。更何况在正式的关文中,不直接称“仓曹”,而用“彼”这种含义不明的字词代替,恐怕也有疑问,因为士曹如何知道关文中的“彼”是指仓曹呢?
再从关文所记“判官房门壹具”一语看,户曹要求解决的问题是“房门壹具”,并非房门的安置。而房门由仓曹所管,故户曹要求仓曹提供。因此,关文接收单位当为仓曹,而非士曹。
根据关文记载,大致情况如下:永徽五年某月某日,参军判户曹参军事麴善积等因户曹办公之地无门,故上牒给户曹,请求造门安置。户曹据牒发关文给仓曹,要求提供房门,但仓曹回复户曹关文却称,“检库无木可造”,并说了“流例复多”云云之类的原因,未向户曹提供房门。户曹遂于十月廿四日再次发关文给仓曹,要求提供房门,并称“若论流例,应合安门”,反驳仓曹“流例复多”之类的言辞。至于此事最后如何处理,因关文后部残缺,结果不得而知。
根据本文上揭两节的讨论,大致可以确认,2006TZJI:008与2006TZJI:003两件残片,实为唐永徽五年安西都护府仓曹处理文案的组成部分,一属“判案”环节,一属“执行”环节,二者在内容和性质上都有着明显的差别,并不存在直接缀合的可能,原文书整理者的定名恐怕也有疑问;《安门案卷》中的2006TZJI:198a残片,实为安西都护府通判官的签署,而另一残片2006TZJI:001,则为户曹发给仓曹的关文尾,从官府文案处理程式看,这两件残片同样也不存在直接缀合的可能。
按2006TZJI:003号存6行文字,第5行残有“八月廿九日”五字,结合2006TZJI:001号中“永徽五年十月廿四日”之记载,此“八月廿九日”,当即永徽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而不可能指永徽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且此件所记内容,属文案处理程式中的“判案”环节,从整个仓曹文案的时间先后顺序看,本件当在最前。2006TZJI:008号存4行,第3行“永徽五年”后残存数字笔划,内容当为“某月某日”。根据一至十二月的书写情况,仔细辨认残存笔画,感觉颇像“十一月某日”。如前所论,此件所记内容,属仓曹处理文案中的“执行”环节,即根据判案结果,决定由仓曹发“符文”给交河县。惜其前部残缺,难以考知此“符文”究竟涉及什么内容。不过,本文案后面2006TZJI:005+2006TZJI:195+2006TZJI:194a所记内容,又提及交河县曾送给仓曹“门两具”,时间在永徽六年正月十三日之后。在同一个文案中,安西都护府仓曹发“符文”给交河县,而交河县又向仓曹提供“门两具”,这二者之间当存在着某种关联。再结合永徽五年十月廿四日户曹发给仓曹的关文内容看,此前户曹曾要求仓曹提供判官房门,而仓曹以“检库无木可造”回绝了户曹,但户曹并没有就此罢休,再次向仓曹提出安装房门的要求。对此,仓曹恐怕不得不慎重考虑这个问题了。2006TZJI:008号所记仓曹发给交河县的“符文”,内容很有可能就是要求交河县提供房门,以解决户曹判官房门的问题。从事情的前因后果与时间的前后顺序看,三者之间的关系大概还是比较清楚的。因此,2006TZJI:008号残片的顺序,很有可能即在户曹发给仓曹的关文之后。至于2006TZJI:194a残片,属通判官“仕悦”签署,但因太过残缺,无法知道其签署时间,也就不好判定其在本文案中的具体位置。考虑到其与2006TZJI:003号俱属于文案处理程式中的“判案”环节,姑且将之置于2006TZJI:003号之后。
基于上述分析与判断,本文对该仓曹文案进行了重新整理与编排,具体内容详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下列唐永徽五、六年安西都护府仓曹文案的录文,虽参考了原文书整理者的释录成果,但据图版有若干新的调整和订正,故在行数、标点、释读等方面,均与原录文有些差异,谨请参见。
(前 缺)
1 廿五日
(中 缺)
8 □□□*根据唐代文案的处理程式,此处当为“某日”,即主案判官作出判决的时间及其签署。
…………………………………………………………………(悦)
9 依判。谘。仕悦示。
(中 缺)
…………………………………………………………………
13 户曹
14 判官房门壹具———————
15□曹:得彼关称:得户曹关称:得参
16 □□户曹事麴善积等牒称:请造
17 □件门安置者。检库无木可造,流
20□皆有扇,士司亦应具知,唯独□
21 □□门扇。若论流例,应合安门。□
22 □□彼量判。谨关。
23录事麹仕达勘同 永徽五年十月廿四日
24 府
(中 缺)
…………………………………………………………………
29 府张洛
(中 缺)
31牒举者。今以状关,关至,所有赃赎应入官财
32物,从去年申后已来,仰具报。待至,勘会。
33□□□破用之处,具显用处,并本典賫□
35 必须子细勘当,不得遗漏。限今月末
36 □□。谨关。
37 永徽六年正月十二日
38 史高悊
…………………………………………………………………(俊)
43 检案。武俊白。
44 十三日。
45 牒检案连如前,谨牒。
(中 缺)
(中 缺)
…………………………………………………………………(俊)
50 □依勘当司从去年申
51 后已来,令(今)无赃赎之物及
52 无应入官之物。
54 伍寸,阔三尺伍寸,准直钱肆拾□。
55 □同前检上件门到,其
56 价值,县已牒别头给讫。
57 牒件录检如前,谨牒。
58 □□□□□□□□□
59 交何(河)县送仓曹门
60 两具,既到,付仓曹张
…………………………………………………………………(俊)
(后 缺)
以上对吐鲁番新出唐永徽五、六年安西都护府仓曹文案进行了初步的整理与研究,提出了自己若干不成熟的想法。就本件安西都护府仓曹文案而言,其内容丰富,价值颇高,是研究唐初安西都护府治理西州及相关文书行政问题的重要资料。当然,本文的研究尚属初步,最终能否成立,也还有待进一步的验证,谨请同行专家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