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细节

2018-06-03 01:55谷立立
检察风云 2018年4期
关键词:正义细节司法

谷立立

提到刘仁文,圈内人都知道他是刑法专家。殊不知他的学识不仅限于法学,还是横跨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的大家。《司法的细节》是刘仁文多年专栏文章与媒体采访的结集。他以跨学科的眼光看待当下中国的法制之路,将自己与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交流沟通的经验融入其中,分别以“遏公权之放纵”“筑制度之樊篱”“察现实之病弊”“思未来之良法”“探正义之精髓”“辟人道之曲径”和“凝细节之力量”为题逐一写来,从中不难看出他个人的抱负,以及对社会、对司法的深入探究。

何为细节

这样的探究着眼于细节化的解析,以小见大,从细微处分析利弊。因此,在读懂刘仁文之前,有必要对细节来一番盘根错节似的考证。什么是“细节”?在今天这个商品经济的时代里,细节就是王道。大凡成功的企业无不站在顾客的立场,想他们之所想,忧他们之所忧,以求先声夺人,在市场上占得先机。刘仁文想必还记得,当年他前往泰国访问,想给父亲买条香烟,可选来选去都不满意。原因很简单,烟盒上清一色地印有吸烟者的黑牙齿、黑气管、黑肺泡,十分恐怖。而国内那些设计感十足的香烟,除了印有一句“吸烟有害健康”,只字不提具体危害。两个国家、两种态度,在小小烟盒上尽显无疑。孰优孰劣,明眼人一看便知。

生活如此,法制又如何?熟悉英语的人不会不知道“司法”与“正义”本是同一个词(justice)。而法律的推行,说穿了是谋求正义与真相。中国的法治建设发展到今天,已经走到了与世界接轨的十字路口。但若是想要真正地与欧美同步,就必须从细节入手,叩问司法的成败。因为在繁复的刑事司法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信息受阻失真、疏漏大意,都将为正义的实现、真相的揭开带来莫大的损害,甚至将案件带入毁灭性的灾难。当然,没有人愿意让罪犯逍遥法外,看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可是,如果我们的律师、法官还像过去那样习惯于粗线条、大包围的工作方式,又怎么会有接近真相的机会?大概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正义从手边溜走吧。

司法的温度

在严谨之外,法律仍有人性的一面。如果将《司法的细节》改称为《司法的温度》,大约没有人会反对。身为刑法专家的刘仁文恰恰有着最为宽广、温暖、细腻的胸怀。多年来,他在耶鲁、牛津、哈佛等世界一流学府游学访问,也曾担任国际刑事法院检察长办公室法律顾问一职,对西方律法的精细化与人性化颇有心得。《司法的细节》里记录了这样一桩轶事:德国犯人因为不满不能每天冲澡的事实,一纸诉状将监狱当局告上公堂。2015年,德国哈姆高等法院驳回起诉,理由是“每天冲澡也不能被视为身体舒适的必然条件,甚至可能让人患上皮肤疾病”。一年后的另一次审判中,法院郑重宣告“有期徒刑的服刑生活应当与日常生活相近似”,同时为避免犯人不能及时清洁身体,患上皮肤病,法庭裁定每名犯人每周至少清洁身体四次。在法律高度细化的欧美诸国,这样的案例本来不算少数。有趣的是,两种裁决无一例外都把犯人的身体健康,摆在了第一位,流露出浓浓关爱。

同样有“爱”的还有罚金制度。现实中,罚金的判决往往很难执行。那么,何不换个思路,学学国外的做法,将总额罚金制改为日额罚金制。好比按揭,法庭根据不同被告不同的经济能力,裁决每天的“还贷”金额。富人可以提高额度,穷人则相应降低。不仅如此,法庭还会根据实际情形做出适度调整。比如,如果判决后,被告丧失了经济来源,交不起应还的“按揭”,应该怎么办?话分两头。假设失业的原因是好吃懒做,那么好办,就请折抵刑期去监狱服刑吧;至于突发性的经济危机造成财产缩水,则可以改成公益劳动。只要有手有脚、能干肯干,哪里又有什么交不完的罚金?

不过,刘仁文从来不是人云亦云之辈。他很清楚,借鉴归借鉴、学习归学习,法律条文的落实还是要合乎自家国情。那么,如何才能既保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答案是细节。不得不说,刘仁文的眼界着实开阔。这种开阔与他的学识、经历无不相关。自始至终,他从不局限于专业画地为牢,而是将眼光尽可能放开放远,关注当下正在发生的社会事件、热点问题,再以司法的视角加以解读。从云南“躲猫猫”事件、赵作海和刘祥林冤案,到足球“黑哨”判决,再到网络谣言、网络反腐,《司法的细节》无所不包,桩桩件件皆是关爱,皆是以社会的碎屑映照出司法的弊端。

现行制度的弊端

什么样的弊端?换句话说,现行制度是否存在瑕疵?当然有。早在1820年,黑格尔就在其论著《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存在即合理”的说法。他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百多年后,德国法学家耶塞克以不容置疑的姿态推翻了黑格尔的论断。他告诉我们,并非所有看起来符合目的的东西都是合理的。然而,不管学术上存在多少纷争,刘仁文的态度始终如一。在他看来,在整个法制化进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比如死刑。在中华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中,杀人偿命就是天经地义。刘仁文对此并不赞同。多年来,他始终秉持同样的理念,相信“刑事立法也好,刑事司法也罢,要符合人性”。在他看来,即便“罪大恶极”、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有缓和的余地。再者,死刑用得多,并不代表社会治安就会变好;相反,取消或者少用死刑,代之以相应的公共政策,也能够达到相同的效果。毕竟,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犯罪之复杂,通常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简单地与死刑的威慑力画上等号。直到今天,刘仁文都记得南非宪法法院院长的一句话,“只有人道的文化才能建立一个人道的社会”。

又如收容教养。还记得2013年因轮奸罪被判处十年监禁的李天一吗?刘仁文没有忘记。《收容教养制度需要改革》一篇,写的正是李天一。2011年,不满16岁的他寻衅滋事、打人致伤,被处以收容教养一年。刘仁文以此为起点,指出现行收容教养制度的诸多问题。都知道收容教养立法的本意是要保护未成年人,可谁知保护的前提是年龄。同一案件中,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有权公开听审、聘请律师、提起上诉;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则没有此等好运,只能乖乖听从安排。此时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不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分子”的标签,实际上反而牺牲了正常的法律程序。因为早在被送到少管所悉心管教之前,犯案的未成年人就已经失去了自我申辩的机会。如此一刀切开,难道就是对他们的最大保护?不用多说,看看李天一便知。

还有公开。毫无疑问,公开是现代法制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堵塞漏洞的最好方式。然而,公开并不能解决所有司法难题。法律本身存在的疏漏、某些领导的暗示默许,都可能滋生猫腻,让本来简单透明的案情变得看不清、摸不着。比如副卷制度。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检察院在处理诉讼案卷时,习惯性地采取了正、副卷分立的做法。正卷保存宜于向社会公开的材料,副卷封存“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材料”。可是,具体到什么不宜公开、什么宜于公开,标准并不透明。况且,决策权往往集中于司法机关。不幸的是,真相永远只有一个,不能有两种解释。试想,如果影响案件审判的关键内容被“选择性公开”,公众就无法对案情做出全面而公允的判断。如此,阴阴阳阳、虚虚实实,两套卷宗、两种模式,除了让人无所适从,更令人心生疑惑。真相不能大白,正义无法伸张,司法的威信便荡然无存,我们汲汲期盼的公正与公平,又该到哪里去寻?

正视不足,把细节做到极致

2017年年初,大火的影视剧《人民的名义》掀起了反腐倡廉的热潮。剧中,检察官侯亮平刚正不阿的形象让无数人大呼过瘾。现实中不乏此类人物,刘仁文即是一位。身为法学专家的他早已将维护司法的尊严、保障人民的权益当作了自己的重任,而不是一味将“人民的名义”当作谋取私利的资本。他写《司法的细节》,一方面是从细节的角度大胆解读现行司法体系,讨论其优点,发现其不足。另一方面,這又是一部《正义的细节》,是他对正义的呼唤。而正义,这个令无数法律中人苦苦寻觅、为之追求一生的目标,恰恰就隐藏在我们习焉不察的细节中。因此,如果只是把刘仁文的真诚当作“鸡蛋里面挑骨头”,抑或吹毛求疵、小题大做,则不免是对他的最大误读。毕竟,法律面前无小事,选择性忽略更无益于法制的有序发展。

只有敢于正视不足,把细节做到极致,才有真正健全的司法制度。或许,这才是刘仁文写作《司法的细节》的终极目标。只是,任重道远,作者也好,读者也罢,都需要持续、不懈地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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