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英雄”为何走上贪腐之路

2018-06-02 06:17
民主与法制 2018年19期
关键词:建德市建德千岛湖

2012年年初,时任浙江省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程茂红,领衔20多位杭州市人大代表质疑杭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的千岛湖引水工程,后来又在杭州市政协赴建德召开的“灭火”座谈会上,言辞激烈,“以下犯上”,赢得了建德市民的好感,一度成为建德的“英雄”。而让市民大跌眼镜的是,短短六年之后,这名英雄却终成阶下囚:2018年1月26日,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身背三宗罪的程茂红获刑14年,并处罚金350万元。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以下犯上”

程茂红,1960年1月出生,是土生土长的浙江省建德市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建德县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建德县乾潭镇镇长,建德市城建局副局长,建德市新安江镇镇长、党委书记,建德市副市长、建德市横铁属地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建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建德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建德市常务副市长,建德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2年杭州“两会”期间,身兼杭州市人大代表和杭州市下属的县级市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程茂红,在听取杭州市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千岛湖引水工程之后,他率20多名杭州市人大代表提出了不同意见,呼吁“慎重研究、科学决策,切不可盲目决策和开工建设”。

建德市位于浙江省西部、钱塘江上游,全市人口50多万,地处浙江杭州—千岛湖—黄山这条黄金旅游线的中段,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44个重点风景旅游名胜区之一。此次,杭州市和建德市争议的是千岛湖引水工程,杭州计划每年从千岛湖取水约20%。从千岛湖(即新安江水库)向东北,钱塘江(上游称为新安江)下游的杭州市、嘉兴市对千岛湖的优质水源渴盼已久,而上游的建德市则力保既有的生态。

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很多建德市官员对悄悄重启的千岛湖引水工程一无所知。直到看见杭州市长的政府工作报告,他们才知道工程已准备实施。实际上,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千岛湖引水工程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早在2011年6月就已成立,第一批前期工作经费1200万元早已下达使用。

一个多月之后的4月25日,杭州市政协副主席组织相关部门赴建德召开“灭火”座谈会。会上,专家们强调,引水工程对新安江的水文、水质、水温都不会产生明显影响。频频出现的“几乎不受影响”“可接受范围”“不会产生明显影响”等模糊词汇,当场引发了程茂红的质问:“为什么一会儿数字这么精确,一会儿很模糊,到底是怎么测算的?”程茂红提出质疑之后,这个问题一直无人回答。接着,程茂红发表长篇讲话,且言辞激烈:“引水工程的建设,对建德生态上的影响将是毁灭性的……”杭州市政协座谈会后,程茂红接近1小时40分钟的录音整理稿,广为传播。为建德市民争水的程茂红,赢得了建德市民的好感,成为建德人的“英雄”。

大搞权钱交易

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转发杭州市纪委的一则消息: “日前,经省纪委批准和市委同意,市纪委对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茂红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程茂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程茂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消息一出,让建德干部群众大吃一惊:原来他们心目中的“英雄”,竟是个贪财之徒。

权钱交易 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转发杭州市纪委的一则消息: “日前,经省纪委批准和市委同意,市纪委对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茂红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2018年3月8日,程茂红、张素祥受贿、贪污、高利转贷二审刑事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后,建德干部群众看后触目惊心。身背三宗罪的程茂红,是个不折不扣的大贪官,涉案金额高达1300多万元。

裁定书显示:2000年至2016年期间,程茂红利用担任建德市副市长、建德市政协主席、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请托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发、工程承接及亲属工作调动、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其子程某、外甥张素祥收受胡某、俞某、奚某、蔡某、程某请托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1046.984万元人民币。

2006年至2007年期间,时任建德市副市长、建德市横铁属地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的程茂红明确提出,在建德开发区横山区块内引进投资项目,项目投资人便可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按每亩5万元的价格获得区块内工业用地。知悉横山区块已被政府纳入温泉项目的初步规划内,程茂红遂预谋利用其负责建德市工业生产、横山铁合金厂区块资产盘活、招商引资等职务便利,引进虚假投资项目骗取横山区块内的工业用地,待政府因开发温泉项目而收回土地时再骗取搬迁补偿款。

为此,程茂红指使方某等人,以未实际成立的建德汉邦化纤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投资的手段,骗取横山区块内162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其间,程茂红等人仅缴纳土地出让金30万元及契税61937.4元,长期闲置该块土地。2009年至2010年,在该地块征迁过程中,程茂红指使他人虚报损失,与建德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企业整体搬迁补偿协议,骗取搬迁补偿款353.836万元,其间补缴了92.12万元土地出让金。程茂红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过问该块土地的评估价格并要求尽快支付补偿款。扣除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程茂红实际非法占有225.52226万元。

此外,2011年2月,程茂红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与建德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商定,以程茂红妻子蒋某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虚假的商铺购买协议,并以购买商铺为由,从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套取抵押贷款3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7.26%。程茂红再将其中100万元以年利率20%出借给吴某。截至程茂红被调查时,他已违法所得67.402万元。

儿子和外甥被“拉下水”

从2000年到案发,程茂红单独或同儿子、外甥张素祥受贿9起。最多的一起受贿360万元,最少的一起受贿5万元。

2000年至2003年期间,程茂红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副市长、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建设相关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俞某在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杭州友邦公司收购、项目审批及竞拍浙江金江铜业有限公司整体房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4年,程茂红通过张某及其所经营的乙公司,收受俞某以支付公司往来款的名义所送好处费150万元。2009年,程茂红在杭州某酒店收受俞某所送的价值10万元酒店消费卡一张。

程茂红认为,俞某通过自己让公司获得了高额利润,他应该多拿点。2007年,程茂红以方某名义,以借为名向俞某索要好处费200万元。2012年,俞某因涉嫌相关经济犯罪被查处,程茂红指使方某将200万元退还给俞某。

俞某证言证实:他于2007年“借”给程茂红200万元后,从未向程茂红催讨归还,而且为了与程茂红搞好关系自己也不会向程催讨。程茂红亦供述,其于2007年向俞某借款200万元后,其有能力归还,但一直未主动提出还款,俞某也未要求其还款。其知道这笔钱实际上不是借款,是俞某送给自己的好处费。

风光秀丽的千岛湖

2006年,时任建德市副市长、建德市横铁属地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的程茂红,应建德市某钢铁炉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承接新安江镍合金有限公司的废渣业务中提供帮助。他与楼某约定,自己拿取废渣业务的七成利润作为好处费。为了不留下把柄和给人以口舌,程茂红授意他的外甥张素祥出面收取利润,并与张素祥约定了各自分成比例。

2007年至2014年期间,楼某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支付给张素祥共计422.184万元,张素祥按约定支付给程茂红329.75万元,自己分得92.434万元。

对那些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企业,程茂红格外厚爱。2003年,程茂红带人到大洋镇考察,为浙江丁公司选新址。2003年和2006年,程茂红应胡某的请托,为浙江丁公司企业搬迁、供电等事项提供帮助。2013年,浙江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想扩大经营,需要通过建德市环保局审批,但打了报告后迟迟未能通过,丁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某找程茂红帮忙,程茂红答应去打招呼,胡某口头承诺愿意支付一定好处费。过了一段时间,程茂红约了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环保局长等人一起吃饭,席间,程茂红明确要求抓紧办理该审批事项。2013年9月,环保局同意该审批事项。事情办妥后不久,胡某就开始兑现“诺言”,给程茂红送去好处费50万元。2014年3月,胡某再送价值18万元的奥迪轿车一辆。

2012年6月,程茂红应浙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协调解决房地产项目土地交付问题。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程茂红收受奚某以投资收益为名所送好处费共计150万元。为了掩人耳目,程茂红还放贷款200万元给奚某,从中获取高息。

奚某证言证实:程茂红汇给自己的200万元并未用于投资,只是放在银行账户上,自己企业经营状况好,不需要这笔钱。据程茂红供述:自己将200万元放在奚某处时,正在帮奚某协调土地的事情,知道他们有求于自己,以投资为名给予高利息。

三宗罪获刑14年

2017年1月17日,程茂红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之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茂红犯受贿罪、贪污罪、高利转贷罪一案,一同受审的还有程茂红的外甥张素祥。

检方指控:被告人程茂红单独或者伙同其外甥张素祥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046.98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使用虚假投资的手段,骗取搬迁补偿款225.52226万元;被告人转贷牟利,违法所得67.402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高利转贷罪追究程茂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素祥伙同程茂红利用程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程茂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素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可减轻处罚。

2017年9月26日,杭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茂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被告人张素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程茂红、张素祥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茂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程茂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程茂红还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高利转贷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程茂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素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张素祥可减轻处罚。程茂红主动向俞某江索取200万元系索贿,应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8年1月2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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