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增值税涉税业务政策解读

2018-06-01 10:07王湔璋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5期
关键词:所在地建安计税

王湔璋

2016年5月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笔者根据财税文件精神,结合建安企业业务特点,对建安工程项目中涉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和解读。

一、纳税主体

政策对“营改增”纳税人范围进行了界定。即从事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要点解读:至此,所有原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全部变为缴纳增值税,以后不会再有涉及缴纳营业税的经营行为。所以建安企业计缴的流转税种为增值税。

政策又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主要的认定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对于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以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作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下面内容将以建安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讲解。

二、建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在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在2017年7月财税[2017]58号《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要点解读:在营业税时代,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则发生,但从2017年7月起收取预付款不再适用此特殊规定,按通用规则执行。即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工程报量、合同载明的具体付款时间,如果合同没有载明付款时间,就是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工程竣工投产当天)。在上述几个时点上,建安企业应及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三、建安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

政策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要点解读:建安企业的建设项目如果是在企业注册地,则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都在企业所在地;但建安企业的建设项目不是在企业所在地,即企业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属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各建安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国税局)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算缴纳税款。这里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四、建安税种的税率与计算方法

政策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税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

要点解读:建安税目的一般纳税人通常情况下只能按11%计缴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如果满足国家所规定的的三种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3%的征税率差额计缴。但建安企业一旦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36个月内不得中途变更计税方法。国家规定建安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三种情况:

?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比较:

?

“营改增”前,建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税率是3%,但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率达到了11%,虽然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建安企业的特殊性,很多成本费用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到“营改增”后建安企业税负的增加。作者认为,计税方法的选择是建安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个切入点。特别是甲供工程,政策中并没有规定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比例,建安企业只要取得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备案许可,就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大大降低税负。

五、建安企业预缴税款

(一)预缴税款的方法

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要点解读:此条对建安项目在当地预缴多少税做出了规定,是营改增后最大的变化,即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预缴税款时均要扣除分包额。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额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要点解读:此条明确了预缴税款额的计算,体现了增值税是“价外税”的过程,以含税价÷(1+税率或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得出应纳税销售额后再计算税金。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还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差额纳税的发票要求

政策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即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要点解读:为什么差额纳税,营改增后,有些项目、有些计税方法无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建安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纳税的效果:直接减少了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下)或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虽然操作手法不同于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差额纳税的效果实际上和抵扣进项税额的效果是一样的。

差额纳税开具的分包款进行差额纳税抵扣时,分包款的发票上填列的备注内容应详细,项目名称必须与承包单位申报预缴税款的项目名称、承包合同名称以及分包合同名称一致,项目所在地是在甲地的,承包单位、分包商均应在甲地进行申报预缴税款,对于工程所在地跨两区及以上的由其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税务部门征收。

综上,笔者从建安企业纳税人认定(谁缴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什么时间缴税)、纳税地点(在哪里缴税)、缴纳方式(怎么缴税)和税额计算(缴多少税)等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并对操作要点进行提示。旨在指导建安工作中的涉税事项,规范、有序地进行增值税涉税事项的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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