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证据质证要点浅析

2018-05-31 02:49郑媛妮
商情 2018年14期
关键词:要点原则

郑媛妮

【摘要】知识产权诉訟案件证据质证由诉讼参与人围绕证据“三性”及其证明力发表意见。质证原则通常围绕证据本身及其证明力、证据认定、质证态度等角度。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民事诉讼各类证据相应的质证要点进行介绍。

【关键词】证据质证 原则 要点

一、证据质证的概念及效果

广义上的证据质证是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就提出证据的一方向法庭或仲裁庭所提交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自行收集的证据,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在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力方面进行说明、评价、质疑、辩驳或采用其它方法表明证据效力,发表意见的行为。狭义上的证据质证仅指诉讼参与人就举证方向法庭所提交的证据或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庭审调查阶段所进行的前述活动。因此,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证据质证是在狭义的证据质证框架下,由诉讼参与人就证据交换过程中或法庭调查阶段所提出的证据,围绕证据“三性”及其证明力而发表意见的行为。

质证最好的效果在于使法院采信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并作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但由于案件存在争议,因此质证效果不一,通常会产生1)直接否定所举证据,使对方主张的事实由于失去证据支持而不被法庭采信;2)从证据“三性”上有效否定所举证据或降低所举证据之证明力,从而增加对方或降低己方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3)使法庭对己方有利事实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得以减小等效果。 二、证据质证的原则 证据质证的进行通常需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达到相对较好的质证效果。在质证过程中,可以围绕证据本身及其证明力、证据认定、质证态度三方面来遵循相应的原则。

(1)证据本身及其证明力。由于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须满足“三性”要求,因此,进行质证时,关联性要求所举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及诉讼请求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不能“彼证此用”;合法性要求所举证据在来源、形式、提交程序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避免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真实性要求所举证据在载体等形式上及证明内容等实质上都应当真实。而认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要严格遵循法律的相关对定。

(2)证据认定。应遵循的质证原则其一是必须就证据的真实性及其所欲证明的对象发表明确的意见;其二是所举证据虽不利于己方但无可否认,或所举证据虽存在瑕疵但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调查取得或核实,应在充分评估败诉风险之后及时予以认可,以获得法庭的信任;其三是果断否认明显存在瑕疵的证据,并向法庭阐明理由;其四是在认可证据前应充分评估自认的风险,避免因自认而产生不利后果。

(3)质证态度。应遵循的质证原则其一是应全面查证举证方所提交之证据,充分挖掘证据中的全部信息进行辨识;其二,所提交之质证意见及事先制定的质证策略应与己方主张及庭上辩论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避免出现前后矛盾;其三,发表质证意见时应果断、坚定,避免在法庭上存在犹豫不决、模棱两可的表现;其四,庭审结束后应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尤其注意笔录中的质证意见,应确认与己方当庭陈述之意见相一致。

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证据质证要点

由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民事类诉讼案件占大多数,故下文将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各类证据质证要点进行浅析,质证要点通常围绕证据“三性”进行。

(1)陈述类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此类证据受陈述者理解力、感知力、记忆力及表达力等影响,应重点考察证据“三性”及其与其它证据间是否存在冲突。因当事人与案件判决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重点注意其陈述的真实性,避免虚假陈述,并明确向法庭说明认可与否及阐述理由。对证人证言,因法律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应首先考察其陈述能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是否因利害关系进行伪证;受到当事人指示、收买、威胁的可能性;取证过程是否存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

(2)书证与物证。在关联性上重点考察其内容与事实的内在联系;在合法性上重点考察其来源及形成过程;在真实性上重点考察是否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同时应注意提交原件,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时才对非原件进行质证。此外还应核实物证的外表特征及所附之吊牌、说明书等文件是否与证明对象相对应。

(3)视听资料,是对事实过程的一种记录,能较好地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但由于其能够通过技术进行加工、剪辑,存在较高的伪造可能性,因此应重点关注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考察其是否完整,是否曾被剪辑,其形成的时间以及来源是否合法等。同时在质证时还可要求举证方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4)电子数据。要求是能够准确地储存、查看,并可用于证明法律事实的电子数据。由于存储需要媒介,因此应注意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考察。如通过查看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和访问时间等基本信息判断文件是否被修改;通过提供者是否合法持有该数据形成设备,是否具备合法进行设置的权限等考察合法性。

(5)鉴定意见。可以从鉴定材料、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程序、鉴定资质、越权鉴定、鉴定意见科学性、鉴定意见关联性以及鉴定人出庭8个方面进行突破。如考察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收集过程是否存有瑕疵;材料是否经过公证、验证;是否剥夺了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是否存在对法律问题表明意见的越权鉴定等。

(6)勘验笔录。在关联性上,应考察勘验笔录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在合法性上,应考察笔录的制作主体及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在真实性上,应考察笔录记载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对现场情况存在遗漏,笔录记载的现场、物品痕迹是否被破坏等。

参考文献:

[1]张健.律师举证质证指引[Z].网站,2017.

[2]蒋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报告的八个质证要点[Z].网站,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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