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萍
【摘要】法治因其公平、正义、平等、保护人权等价值而一直备受推崇,但很多人将法治的作用过于夸大,认为一切社会事务均可通过法治来解决,但其实法治因为自身抽象性、滞后性和一般性等特点,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管不到、管不了,即“法治所不及”的情况。法治理论的奠基者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也曾谈到法治之不及的问题,其认为法治并非万能的,社会需要法治,而法治之下需要人治空间。本文主要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相关法治理论,结合具体生活实例,对法治之不及的问题加以论述,以说明法治与人治并非分离对立,法治的良好实现需要良好的人治加以配合。
【关键词】法治之不及 人治 自由裁量权 道德
一、法治之不及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之不及的情况做了如下叙述:一是“法律所未涉及的问题或者法律虽有所涉及但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二是“只是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个人权力和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充。”[3]根据其观点,法律之不及是指:社会生活是错综复杂、变化不止的,任何规则包括法律规则都是有局限性的,无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和层面,无法规范社会生活的所有现象和事件,即所谓“舰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
法治之不及的情况其实在生活中十分多见,比如大家热议的“共享单车”事件,共享单车的出现本来是为了方便大家的出行,单车的租赁、缴费、停放等,基本依靠每个公民的自觉,没有强制性规则的约束。但是网上频繁爆出共享单车被人为破坏、胡乱停放的事情,大家在谴责此种行为的同时,很多人在问“为何法律不管”?其实这样的声音在生活中很多,如玉林狗肉事件,有人呼吁让吃狗肉者入罪;各类婚姻小三事件,有人呼吁立法专门保护原配;以及子女不常回家看看,有人呼吁专门出台法律来惩罚等等,仿佛只要发生事情,普通民众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为什么不立法管管。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但另一方面,也间接说明法治并不可能管理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总有法律之不及的地方,换句话说,法治不是万能的,需要人治的配合。
二、法治与人治的概念和特征
法治主要是指在国家治理中“依法而治”,实行“法律主治”和“法律至上”,以法制权制约其他权力。结合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对法治与人治的整体论述来看,其对法治的论述主要集中于对法治与人治孰优孰劣的比较上,其认为法治具有一种人治所不具有的“公正性质”。此外,法治还具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价值特征;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制的制度优势特征;以及具有對社会的普遍性规范特征等优点。但同时,法治也具有抽象性、一般性、滞后性等缺陷特征。
人治就是“依人之治”,其追求一种贤人之治,个人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的治理主要依靠治理者个人的智慧,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所推崇的“哲学家王”就是一种人治思想的体现,但柏拉图人治思想的重点并非王权之治,而是强训“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这样一种观点。我们国家有着悠长的人治历史,人治思想也影响深远。由于人治总是伴随着专制一起出现,很多人便将人治与专制画等号,认为谈人治就是在谈专制,呼吁将法治与人治分离开来。与法治相比,人治主观性较强、阶级之不平等、稳定性较差等缺陷。但是,除却这些缺陷特征之外,人治也有治理具有灵活性、治理更加具体、治理和规范的范围更广等优点。
三、法治下的人治补充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观点,法治与人治并非是对立的,法治之下需要人治的空间,这些人治空间主要是对法治之不及的补充,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法治下人的自由裁量权;二是道德的约束作用。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在我们今日,谁都承认法律是最优秀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最优良的判决,可是这里也得设置若干职官,例如法官,他们在法律所没有周详的事例上,可以作出他们的判决,就因法律必难完备无遗。”[4]亚氏此处强调的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法律只是作出普遍的、总则性的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实际情况,所以,法律训练执法者根据法律解释并应用一切条例,对于法律没有周详的地方,执法者可以利用自己的智虑,结合法治的原则性规定,作出符合法治价值的具体处理措施。执法者具体如何行使这一“自由裁量权”,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执法者本身的智慧,所以对执法者自身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如此一来,法治之下便不可避免的有些“贤人之治”的人治色彩。但这种人治色彩是必要的,它是法治得以具体落实,实现法治价值的保障,是对法治之不及的人治补充。当然,这种人治是在法治之下的人治,是不违背法治基本原则和价值的人治。
在富勒与哈特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论战中,虽然两个人对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具体关系有不同的理解,但都是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的。也即法治之下有道德的参与,而且有时候是需要道德的参与的,而道德约束是属于人治范畴的,其对法治的补充作用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约束尚未纳入法律规制的一些社会行为,如尊老爱幼、遵守公共秩序等。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并不是所有违背道德的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约束,很多行为虽然违反道德,但法律却管理不到,比如前面所捉及的不遵守“共亨单车”的使用规则,胡乱停放的行为,其就主要靠道德自身的约束作用。二是通过道德教化,提升民众的法治思维,法治观念,因为只有当民众的道德素质达到一定标准的时候,才会有规则意识、法治思维。
结语:法治之不及的问题,其实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其二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社会需要法治,而法治之下需要人治的空间,特别是在法治之不及的情况下,更是需要人治的补充和支持。
参考文献:
[1]尚九玉,尚九宾.法治之不及: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再反思——兼评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讨论[J].探索与争鸣,2006.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