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保护

2018-05-30 11:45张舒怡
中文信息 2018年2期
关键词:保护消费者

张舒怡

摘 要:消费者在拉动我国经济发展上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并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这一作用还在不断加深。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却经常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本文简单介绍了消费者有那些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并从多个角度对如何保障消费者人身权利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 人身权利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号:1003-9082(2018)02-0-01

引言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时时处处都是消费者。尤其是在商品经济时代的深度和广度都大大拓展的今天,我们保障日常生活的衣、 食、住、行、用,以及获得后续发展和精神愉悦的文化、旅游等行为都离不开消费。然而作为消费者,我们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却经常受到侵犯。

一、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范畴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这里我们主要研究对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人身权又称为人身非财产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但不涉及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方面。

二、消费者人身权受到了那些威胁

1.人身安全与健康

今年5月初,有记者通过招聘渠道进入海底捞劲松店。入职第一天,记者就在后厨的洗杯间发现了老鼠的踪迹。接下来的几天里,在后厨的配料房、上菜房、水果房、洗碗间、洗杯间等各处均发现了老鼠的踪迹,有的老鼠甚至会爬进装着食物的柜子里。除老鼠之外,还有扫帚簸箕抹布与餐具一同清洗,洗碗机内部一层油污,火锅漏勺用作掏下水道垃圾的工具等不讲卫生的行为和现象。一直以优质服务著称的大型餐饮企业海底捞仍是如此,其他餐饮店则更难把控。除餐饮行业之外,很多企业为了追求利益,使众多残次的或含有过量危害人体健康化学物质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也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2.精神损伤

孙某是个喜欢利用业余时间逛街购物的公民,一次在某商场的金饰柜台试戴了几款心怡的首饰,但没想到的是在临走时,售货员却对孙某喊道“两条金链子不见了,肯定是被她偷走了!”孙某被迫在众目睽睽之下不仅包被翻了个遍,而且被贴身搜查,期间还遭受到商场中其他售货员和顾客的指责。孙某因此精神受到了极大损伤,出现了精神恍惚、重度失眠等情况。以上就是一个消费者遭受精神损伤的典型例子,这种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处于弱势地位并被辱骂、诽谤或强行搜身、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例子还有很多。

3.隐私泄露

在21世纪,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可与店铺经营相抗衡的一种消费渠道。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使得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几乎成为了公众资料,因为我们在网上进行交易时必须要开通网络获取IP,访问、点击相关网站、网页,并进行注册,与网络商家进行谈判,谈妥后支付货款,填写收货信息等,[1]这一过程势必要向商家提供我们的个人信息。众所周知,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对商家而言是一种重要资源,具有重大的市场价值。因此非法搜集、分析、利用、披露和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监听、窥探和跟踪消费者电子商务交易过程,非法入侵消费者个人电子邮件、社交软件等网络空间等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行为发生的越来越频繁,我们的私生活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广泛、更深入、更快速、更严重的被侵犯。

三、如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权

1.确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违法成本较低使一些不法商家不断知法犯法,加之一些产品质量标准的不科学和有关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助长了那些唯利是图的商家对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侵害。要从根源上杜绝这些行为,就必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首先要建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统领,以特别法和相关法律为主体,以层次相对较低的各式法规或规章为辅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其次考虑到消费者的弱势群体地位,必须强化政府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职责,明确政府执法过程中的不当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保障执法的及时性和公平公正性。

2.切实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近代以来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运动过程中发展而来的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旨在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的民间组织。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良性运转,不论是对政府的管理,还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十分重要。我国现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却存在很多缺陷,行政化现象严重,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和独立使用权,尤其是消费者协会,很多职能与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督重合而使其为消费者服务的功能大量简化甚至消失。[2]我國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一些做法,政府为组织提供一定的政策和经费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相应减轻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一些负担,双方维持互动合作并且相对独立的关系。并且在参与政府相关决策的制定时,一定要反映消费者的意愿,使政策法规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倾斜,真正实现其存在的目的。

3. 提高消费者利用法律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消费者的人身权屡次被侵害,这与我国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系。如个人信息的泄露,很多时候是消费者在无意识中点击不明网页,使用不明软件,随意填写个人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泄露的。因此,要真正杜绝消费者人身权利被侵害,采取各种积极的举措提高消费者在交易过程前、过程中和交易后的维权意识是很有必要的。这些举措可以包括: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利用网络传媒和大众传媒向消费者普及其应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引导消费者使用针对权利受损后可采取的协商和解、调节、申诉、仲裁、诉讼这五种渠道,使消费者真正学会维权,能够维权。

在一个以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为特征的消费经济时代,人人都离不开消费,系统、全面地保护消费者权利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3]而人身权利作为与财产权并列的现代民法的两大支柱权利之一,它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也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越来越突出。在这一人人都是消费者的社会现状下,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必须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1]刘廷民.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企业经济,2011,30(11):187-189.

[2]梅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冯玉军,林海.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完善研究——基于消协组织投诉受理情况与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J]. 法学杂志,2014,35(01):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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