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敲诈还是诈骗

2018-05-30 10:48
派出所工作 2018年1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近期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在校大学生李某(17周岁)对姐姐谎称自己欠外债,伙同网吧认识的小伙伴张某(满18周岁)摆拍捆绑照发到姐姐的手机上,并要求支付“欠债”两万元整。李某的姐姐向张某提供的账号打入3000元,但因张某将账号写错,李某与张某并未收到此3000元。李某与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此案应如何处理?

山西某派出所民警 小李

民警讨论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 岳保玲:

我认为,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李某为17周岁,张某已满18周岁,均已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故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伙同张某假装以自己被绑的方式对自己的姐姐索要财物,具备故意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同时形成了对姐姐的威胁,迫使姐姐非自愿交出金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为2000元至5000元以上。本案中,李某、张某向其姐姐索要两万元整的“欠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虽然姐姐仅打了3000元,但仍在这一数额界限之内。

要注意区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本案中,因为张某写错账号,李某与张某未收到钱财,但实际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应当视为构成既遂。

当然,李某和张某合伙敲诈勒索李某姐姐的钱财,若是获得其姐姐的谅解,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倘若认定为犯罪,可酌情从宽处理。

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 兰鑫:

我认为,李某与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对李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张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犯罪定性上看,李某和张某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通过发送绑架照片对李某的姐姐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交出财物,这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是通过虚构李某被绑架的事实,使李某的姐姐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产,这属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这两种表现形式同属一个行为,则为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论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从犯罪形态上看,李某和张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李某的姐姐也向张某提供的账号打入3000元,但由于张某写错账号,致使李某和张某未能收到钱财,这是由于李某和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犯罪不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在案件处理上,由于李某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已满十八周岁,因其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對张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三庄派出所 张磊:

我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理由如下:李某、张某经过合谋,为非法占有李某的姐姐的财物,由张某将捆绑李某的照片发送到李某的姐姐的手机上,因李某的姐姐与李某的特殊关系,两人以此为要挟向李某的姐姐索要“两万元”,两人在主体上均已年满16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其犯罪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在主观上两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采取了“绑架李某”要挟李某的姐姐的方法;客体方面侵犯的是李某的姐姐对其财产的合法所有权。综合上述要件,二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本案如何处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张某向李某的姐姐索要“两万元”,但李某的姐姐只打入张某提供的银行卡内3000元,最终应认定本案涉案金额为3000元,已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应当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因张某将账号不慎写错,两人犯罪行为已不能完成,属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因李某不满18周岁,还应当比照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宇整理)

专家解答

(由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史劭明代为解答)

小李同志:

通过你的描述判断,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属于诈骗未遂,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我们分析李某和张某行为的定性,首先应当明确李某与张某构成共犯,接下来有必要结合案情来看两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的案由。

首先,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从刑法结构来看,绑架罪被设置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由此可见绑架罪虽然有勒索财物的因素,但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具体到本案中,李某让张某将自己被捆绑的照片发到自己姐姐的手机上,以此要求李某的姐姐付钱。表面上看,张某具有利用李某的姐姐对李某安危的忧虑进而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但实际上这是张某与李某共同设计的假象,事实上李某的人身权利并未受到侵害,也未受到任何威胁和控制,因此张某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其次,两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根据案情描述,张某向李某的姐姐的手机上发送李某被捆绑的照片,以此要求李某的姐姐支付两万元,似乎有以此威胁李某的姐姐交出钱财的意味。但是我们注意到,张某要求李某的姐姐支付的是两万元“欠债”,虽然这“欠债”是张某和李某虚构出来的,但对于李某的姐姐而言,却是信以为真的。也就是说在李某的姐姐看来,其之所以同意向张某提供的账号打钱,主要还是基于认为李某欠张某钱的缘故。

最后,两人的行为构成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和张某采取虚构李某欠张某钱的方式,向李某的姐姐索要“欠债”,并配以李某被捆绑的照片,加深李某的姐姐对“欠债”的确信,完全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至于因张某将账号写错,而导致未能收到李某的姐姐打入的3000元,属于李某和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的插曲,与案件定性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李某与张某采取欺骗手段企图骗取李某的姐姐两万元,但李某的姐姐仅支付3000元,且因为张某将账号写错而未能实际获取这3000元——李某的姐姐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追回这打入他人账号的3000元,故本案属于诈骗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企图骗取的金额为两万元,且属诈骗未遂,涉案金额达到追诉标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诈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以上仅供你们参考。

史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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