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张莉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境外展会参展,向世界展示我国企业的产品和品牌、形象,对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个别参展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以及一些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执法为手段加强贸易保护等原因,我国企业在境外参展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甚至被以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名义查抄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产品的信誉,损害了我国企业和国家的形象。
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副主任谭剑在日前举办的境外展会知识产权服务讲座上介绍,早期展会上的知识产权纠纷仅零星出现,多是一对一的法律行为。自2000年以来,在欧洲,特别是在德国举办的展会上,知识产权问题集中爆发。2008年春季,在德国汉诺威国际信息及通信技术博览会(CeBIT)、柏林国际电子消费品展览会(IFA)举办期间,当地执法部门大规模没收中国参展企业展品、查封展台,所引发的现场冲突和抗议行动,成为出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企业到境外参展,很难完全避免知识产权纠纷。2016年1月,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举办的消费电子展(CES)上,江苏一家企业被美国竞争对手以侵权为由投诉到联邦执法机构,后被逐出展会。企业不仅直接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还不得不承受无法迅速打开全球市场的巨大机会成本。
参展企业一般是拥有产品的制造业企业或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通过组展单位渠道,赴境外参加展会。目前,每年参加中国贸促会所审批的境外展会的参展企业超过1万家。
出境参展渠道日趋多元化,对知识产权监管执法带来新挑战。谭剑表示,有的社会组展单位不负责任,有的甚至宣称是中国国际商会下属企业,对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到位,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出了问题,政府部门也无从掌握。
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不重视,也是导致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谭剑指出,有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不了解或者经验不足,无意中侵权;有的企业防范意识不强,落入竞争对手圈套;还有的企业抱有“一锤子买卖”的心理,对境外严厉的知识产权执法思想准备不足,心存侥幸,总以为能够逃过查处,故意侵权。
在境外展会上,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后,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主张,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向参展企业发出口头警告、现场发送律师函要求参展企业立即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纠正、提请法庭发布临时禁令、直接在法庭提起侵权诉讼等。
绝大多数参展企业,对于法庭临时禁令和在当地的诉讼,出于异议诉讼成本的考虑,不愿在当地应诉,导致临时禁令生效或因缺席被判决败诉侵权的案件较多。有的企业因侵权被课以重罚甚至被逐出展会,有的因会期短暂不愿在当地投入资源和精力应对纠纷、放弃主张自身权利。
谭剑表示,消极应对的心态不仅让企业声誉受损,更让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有一家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中国企业虽然拥有可以媲美德国企业的实力,但是如今面对德国市场只能“望洋兴叹”。这源于多年前其在德国展会上遭遇侵权问题时,因顾忌诉讼成本放弃了应诉,因而被迫放弃了德国市场。
不仅如此,外国企业常常利用这种消极心态,用失效专利、非相关专利等威慑中国中小企业,希望其知难而退,进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种行为涉嫌知识产权滥用。”谭剑分析,由于中国企业存在畏难心理,给了竞争对手可乘之机。因此,中小企业在境外参展时遭遇知识产权问题时,应该积极应对,避免因小失大,将来后悔莫及。
权利人一般会给被警告人适当的时间予以考虑和自主核查,展会期间一般为半天到1天,非展会期间一般为1周。
权利人可在不发警告信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但如果侵权人在起诉后立即承认了侵权行为,即使权利人胜诉,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所以,实践中权利人一般都会事先发警告信。
谭剑建议,根据对方的具体要求,侵权的可能性程度,对拒绝警告信而产生的诉讼程序的承受能力,来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如果确属侵权,或者不太肯定是否侵权,且产品对企业不重要,不愿花费精力,想尽快了解此事,可以签署警告信。但不能完全按照警告信内容签字,可以逐条与对方谈判。比如,可以降低合同罚金数额,降低或免除律师费,不提供生产商、销售商以及销售数额、价格信息等。但应作出今后不再实施侵权行为的书面承诺,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如果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就一定不能签署。但不是简单地拒绝签字,否则容易陷入被动。因为一旦对方提起紧急临时禁令申请,按照德国司法惯例和实践,被申请人很少有机会在法官面前作答辩,法官一般会根据申请人的单方陈述作出裁决。”
有企业表示,“警告信不属实,对方坚持要求我接受,怎么办?”谭剑强调,不能置之不理,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警告信已经签署,只要没有被撤销、解除、废除或违法,警告信就一直有效力。但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单方撤销、双方合意取消警告信的约束力。”谭剑举例,若因为对方恶意隐瞒事实、欺骗而签署的警告信,则可以自始撤销。
基于上述预期,预计安全升级的建设工作将在2020年启动,并于2025年完成。电力开发公司表示,大间1号机组的投运时间“仍然未知”。
如果对方要求签署警告信的时候,其所主张权利的产品并没有获得知识产权、权利已过保护期或不在保护范围内,该警告信就不是合法的警告信,被警告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德国作为展览业大国,每年出现在德国专业展会上的中国公司也越来越多。由于国内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和政府相关部门、各个行业协会、展会组织方的大量宣传工作,近年来中国企业赴德参展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数量明显下降,但展会上的知识产权问题仍是困扰中国企业的赴德参展的问题之一。
中德两国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缔约国(《海牙公约》)。从德国送达中国需要2-3个月时间。
根据《海牙公约》,送达分形式送达和非形式送达。非形式送达不要求将起诉书译成中文,但被送达人有权拒绝接受,且拒绝接受即为送达无效。如果被送达人接受了文书,则为送达有效。形式送达必须将文书译成中文,这样即使被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也是有效的。
企业要按照法院确定的时间期限,积极委托具有在德国职业资格的律师应诉,否则会被缺席判决败诉。
在德国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竞争法的纠纷案件中,紧急临时禁令程序也是最常见的诉讼程序,约占2/3的纠纷通过临时禁令程序解决。
中国企业赴德参展期间,碰到最多的就是法院发出的临时禁令。一个大的展会期间,德国法院颁发几十份临时禁令也不鲜见。谭剑介绍,紧急临时禁令的“临时性”,只是体现在它可以通过抗辩程序、主要诉讼程序而撤销,除非法院在颁布禁令时明确规定了禁令的时间效力(很少见),临时禁令在依法程序被撤销前一直是有效的,而且具备完全的强制执行效力。被申请人在禁令撤销前必须遵守禁令,否则将会被处以巨额罚款或者代替罚款的拘禁。
谭剑介绍,德国刑事诉讼法对启动刑事调查程序的要求比较低,权利人向司法检察机关报案后,只初步证据证明有侵权嫌疑,司法检察机构就必须启动调查程序。检察院通常会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和扣押令,并据此指令警察或海关执法人员到现场搜查展台,扣押(保全)涉嫌侵权展品作为证据。警方可以要求展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件以确认身份。没有法院的命令进行搜查的情形较为少见,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合法。
“参展人员一定要冷静,不得与警察或海关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否则会被拘留,也可能被控妨碍司法罪。”谭剑强调,还要确定搜查令上的搜查范围。对范围内的有应予配合,超出范围的搜查违法,并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还要注意搜查和扣押的方式及程度。比如,可以扣押介绍产品的光盘,但播放光盘的电视机和播放器不可以扣押。
企业如果认为产品没有侵权,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辩,要求废除没收令,归还展品。由于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为避免检察院提起公诉,还应向检察院申请免于起诉或在一定条件下免于起诉。切不可置之不理,认为展会结束回到中国后,德国司法无能为力。
展会上还会出现由于费用问题而导致的查封展台问题,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往年诉讼费用未结清,而到中国强制执行不现实,所以禁令申请人就等到被执行人再次参展时强制执行。这样会极大影响企业参展的效果,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有鉴于此,谭剑建议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最好把问题解决后再参展。
参展企业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自行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并在贸促会和组展单位指导下,在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服务下,应对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国内比较知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和一些专门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都面向参展企业开展培训、咨询、诉讼的处理等服务。境外展会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律服务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传统领域,同时又是亟待加强的领域。
目前,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通过部分重点展会,与美国拉斯维加斯、德国柏林、汉诺威三地的司法机构、展会主办机构建立了现场合作的工作机制,但合作力度仍需加强。谭剑介绍,特别是对于没有建立起展会前后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往年侵权的企业是否又报名参展,经法院认定为侵权的企业都有哪些等,中方无法及时掌握这些信息,也无法在国内采取重点监管或防范、惩戒等相关措施。
“我们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是,引导、督促组展单位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做好展前预警服务,组织律师对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强化对企业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资金保障,切实落实企业责任,加强各部门联合监管与服务,积极开展对外合作。”谭剑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