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雨萌
【摘 要】随之,问题也来了,偷拍偷录的照片视频能否作为证据来应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婚姻一方有过错呢?以证据法的视角来看,证据的可采性围绕着证据三性: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讨论。[1]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与案件明显有着关联性,真实性则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或者法庭辩论环节予以验证,而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却是难点问题。
【关键词】证据合法性;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
常言道: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有人心甘情愿为自己立上墓碑,有人却在踏入之后反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的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条款很清楚,照本宣科,照着法条看对方有没有错,错在哪里就是了。由此也就出现了私家侦探的一大收入来源:跟踪偷拍。随之,问题也来了,偷拍偷录的照片视频能否作为证据来应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婚姻一方有过错呢?以证据法的视角来看,证据的可采性围绕着证据三性: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讨论。[1]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与案件明显有着关联性,真实性则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或者法庭辩论环节予以验证,而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却是难点问题。
一、如何界定资料作为证据的合法性
我国已有专门的证据法,然而本文想着重讨论的是并不是全部相关情况。离婚案件中为了确定何方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往往会产生各种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这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么?仔细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68条,文字中指示出了民事证据是否合法公正的判断方式,同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也成为了划分是否合法这一范围的依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换而言之就是取得的证据让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某一方面受损了。所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就是法律禁止自然人、法人使用的手段、方式,如擅自将窃听器、针孔摄像机、隐蔽的摄像头偷偷安装到他人的住宅内窃听、窃照、偷拍、偷录。
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诉法解释》第106条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形成或者获得的证据以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这一条解释在合法证据的范围上较上一条规定更为狭隘,要求证据要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以法律允许和公序良俗可接纳的形式获取,但是程度上则更为宽松,仅要求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的程度,即“严重”,符合标准才可认定排除。[2]
可是对于严重这一词的界定仍没有详细规定,完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资料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证据的可采范围,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社会对于司法公信力的相信程度。
可以看出,能够作为证据出现在民事诉讼中的资料应该满足法律法规提出的条件,既保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又以不违反法律规定、遵循公序良俗的方法手段取得。证据都应符合法条的这一点要求,然而关于这些要求的具体确定则要根据个案来判断了。
二、如何确定资料是否合法可采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71条其中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而在现今的案件审理中,要求的“有其它证据佐证”和“无疑点”都是可以在法庭辩论中得到验证和实现的。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能以合法的手段取得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反而言之,只要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在内容上予以注意,比如他人在公共场合发言时的录音,并且在应用时注意使用方式,如仅在法庭辩论时使用不私下传播,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就可以算作为合法可采的证据出现在民事诉讼中。
三、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在不可采时仍有一定价值
所谓"偷拍偷录",是指未经他人知晓和同意,对他人的活动进行拍照、摄像或对其谈话进行录音的行为。[3]这种行为由于是在他人没有戒备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所记录的内容比较真实或者更为接近客观事实。虽然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并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内容可能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具有更高的真实性,是客观法律事实的真实反映,更够更好的体现出事实的真实情况,更好的保护婚姻中无过错一方。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虽然有可能在法律的限制下成为非法证据并被排除,但是其本身的存在就能对婚姻有过错一方造成巨大的压力。私家侦探取得的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使有过错一方妄想平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既骗人又骗财的想法逐一落空,在法律规定外提醒已婚人士检点自己的行为,端正自己对婚姻的态度。
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仅是指将该资料排除在法庭采纳的证据之外,资料并不能作为证明的证据但是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判断,资料的内容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和现实考量。这一点与前文第一点关于如何界定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中在法条冲突时提到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呼应,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资料是否是合法可采的证据,也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和资料的信息确定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并支持无过错一方的赔偿要求。
至此,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否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本文已经探讨出结论,即: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以合法方式取得,并且取得方式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需要证明其中一方是过错方时,尽管对方的隐私权等个人权益也受法律保护,但是对婚姻的不忠不义更是违反了公序良俗这一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为了保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达到司法使民众相信法律、拥护法律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振波.论刑事审判中的认证[D].西南政法大学,2008.
[2]陈开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相关问题研究[J].天府新论,2003(5):66-71.
[3]杰文津.隐性采访法律问题的三维度[J].新闻爱好者月刊,2007(7):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