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论和民意之间的矛盾

2018-05-29 09:14奇曼古丽·阿里木江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现阶段民意矛盾

奇曼古丽·阿里木江

【摘 要】法律理论知识和民意之间的矛盾,目前是一种十分尖锐的冲突,泸州“二奶”遗赠案,反应出来的是自由权利和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刘涌案反应出来的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冲突;“死刑废除争议”反应出来的是法律理想前景和正义观念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法律理论知识;民意:矛盾;分析;现阶段

一、问题研究背景及意义

之所以法律理论和民意之间会产生矛盾,是因为现代化法律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当中是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將人当成是独立自由的平等个体,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裁剪成片面的法律关系,要求尽可能地去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主张将“人道”去规范各项事务。但是社会当中各个领域当中的相关人士并不是都是自由的,而是会受到各种类型社会伦理规范的限制和影响;国家职能和社会规范其实都是多演化的,民意具备一定现实性和综合性特征,现代法律和中国民意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类型国家社会机制的相互膨胀,现代性法律进行可以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节,也仅仅可以让中国的一部分实际需求得到满足。

以往一段时间当中,在中国数量众多的社会冲突当中,涌现出来了一种崭新的冲突——法律人和非法律人之间的冲突,泸州“二奶遗赠案”当中形成的法律理论和民意之间的对立,刘涌判死刑之后也爆发出来的民众反对法学家的事情、“死刑应当废除”理论在现阶段中国的遭遇等个案,其实都是法律人和非法律人,法律理论和民意之间的冲突的具体表现,这种冲突的特征有三个:不涉及到物质利益的争夺,是一种纯粹的价值观念层面上的对立;第二,虽然法学家内部和民众内部都留存下来了一定异议,但是大部分法学家和大部分人民群众之间仍然保持一致。第三,冲突双方都有一定道路,似乎不存在绝对意义的对和错,也不存在妥协的可能性,从法学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法学家援引出来的法律理论和结论肯定是合理的,但是民意其实也有一定正当性,在冲突爆发的情况下,会对法律人和法学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对中国法学的成长肯定是一件不利的事情。以为中国法学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质疑,甚至法律理论普及以及中国法治进程也有可能受到一定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对这些冲突进行分析,以便于可以回答,为何会产生这种冲突,在这些冲突的背后,有没有深刻的根源。

要想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需要对这些冲突的具体情况以及冲突双方的争议形成深入的认识,而后再对这些冲突的深层次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最终再对现阶段中国的法律理论进行反思。本文遵循上文中所说的思路,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而后分析这些冲突的实际性质,紧接着,本文依据现代性法律理论及特殊的中国社会背景,对这些冲突背后的深层次体制因素进行分析,最终,在本文当中会指出来的是,现代性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有一定局限性,仍然需要发展其他类型的法律理论,以便于可以让中国社会的实际需求得到满足。在论述工作正式开始之前,首先需要将三个前提条件阐述清楚。第一,也许有一些读者会质疑,法学家和民众内部的不团结因素会不会对本文的分析工作造成影响。在本次分析工作机进行的过程中,法学家和人民群众之间的不团结,不会对本文的分析造成任何形式的影响,因为发生冲突的双方,分别是有着现代性法律理念的法律人和没有接受这一理念影响的非法律人,这一个理念在冲突当中发挥出来的作用十分重要。本文阐述的案例当中,分别是民法理论、诉讼法理论以及刑法理论和民意之间的冲突。不同类型部门法理论当中其实都隐含着现代性法律的基本特征,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以及形式理性,本文实际上可以针对现代性法律的整体性质进行阐述。介绍法律理论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但是想要完整的将民意反应出来,却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在本文当中指代的民意,其实是法律人的意思,其中既包含人民群众意见,也包含非法学专业经营的意见。在某些情况下,民意是难以测定出来的,并且内部矛盾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一定变化,也会在调查模式的影响下而受到误导。可能读者初始就怀疑本文的精准性以及严密性。只不过,社会调研当中已经表明,民意当中反应出来的看待问题的核心价值和内在逻辑具备一定确定向,在经过相互沟通之后,民意就会演变为共识性内容。

二、泸州遗赠案,自由权利和伦理责任之间的冲突

2001年全国的四川省泸州市“二奶遗赠案”,是本世纪当中一个十分明显的法律理论和民意之间冲突的案例。这一个案件的案情是,被告蒋某和黄某,1963年结婚之后,但是结婚之后的感情却不是很好,因此分局。1966年黄某和张某认识并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为患上肝癌之后去世,在举办丧事的时候,张某当众拿出来黄某省钱的遗嘱,声称她和黄某是朋友后,黄某已经对他自己的财产做出了明确的处理,一部分交给蒋某继承,另外一部分总价值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这一个遗嘱已经由公证机关在4.20公证。不过,在遗嘱生效之后,蒋某将所有的遗产都控制住,不付张某应当接受的财产。张某认为,蒋某的行为对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依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的规定,她有权利得到黄某遗赠的财产,因此张某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罚蒋某支付给她财产六万元,并承担本案件的诉讼的全部费用一审法院将遗赠违反“公序良俗”作为理由,将张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张某不服,从而早泸州市终极人民法院,这一个法院再次以“公序良俗”作为理由将张某的诉讼请求驳回。

这一个案件,在经过《南方周末》和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媒体和栏目的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各个领域中相关人士的重视,依据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可以得知的是,在这一个案件宣判的当天,旁听席上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大部分命中都对这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表示支持。依据人民群众的想法,二奶本身就不值得同情,因为这一个群体会对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来就不应当存在于社会当中,二奶告正室,更是一件十分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二奶不单单将夫妻家庭和睦破坏,甚至还想要得到家庭当中的财产,家庭当中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是各个家庭成员共有的,假如男方不在了,其他的财产自然应当属于其他各个家庭成员所有。还有一些人认为,不应当让二奶得到任何形式的财产,不然就开了一个非常坏的例子。日后其他二奶也会以这个借口得到家庭财产。在调查工作进行的过程当中,有一些人民群众曾经说过,这一个女子就是为了可以得到财产,才愿意成为这个人的二奶,所以不可以让二奶的目标得到满足。从而言之,丈夫应当承担起来很重的家庭伦理责任,一个家庭当中丈夫的遗赠权,并不是他想要怎样使用就怎样使用,也应当考虑到其他各个家庭成员的利益,不可以随心所欲的应用权利。

三、法论理论和民意之间的冲突

在这里详细的对死刑废除问题进行分析,大部分法学家认为死刑是应当被废除掉的,但是也有一小部分市民认同这一个主张,人民群众的依据是,从人权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死刑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权造成影响,公民的生命其实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不应当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上进行分析,人民群众其实并没有将自己的生命权交给国家。所以国家对人民群众判处死刑这样一种做法,其实是将“天赋人权”的“自然法”原则违背;并且废除死刑可以规避误杀问题,因为死刑实际上是无可挽回的一件事情,假如一些被臆断的最烦被判处死刑,就会引发没有办法补救的错误,从功利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死刑的威慑效果其实并没有想象当中一样明显,依据国外实际情况可以得知的是,死刑废除之后,并不一定会引发犯罪率上升问题。从人道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死刑最为坚实的理论基础——等害报复的报应刑观念,是十分原始也野蛮的,也是原始社会当中遗留下来的。报应观念当中其实是带有一种情绪化和非理性残余意志。在一个理性作为主导内容的社会当中,报应观念是应当逐渐被消除掉,并且应当逐步受到限制。依据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在一个精神文明水平十分低下的社会当中,报复观念是十分强烈的,人们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比较强。“没有极刑进行威慑,犯罪活动就会显得十分猖獗”,不单单不可以将死刑废除,反而需要将死刑的力度提升,乱世当中应当使用重典。在没有死刑进行威慑之后,死的人范围会更多一些,因为大家都会直接去解决问题,反正也不会被判处死刑,对敌人的仁慈其实就是在对人民群众进行犯罪,其所代表的是两种矛盾已经量化到了一定程度,假如在质变到来之后,那么应当怎样才可以对法律的尊严进行维护,会不会对和谐社会建设工作造成影响。

人们说从人权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死刑其实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进行侵害,杀人不是侵犯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假如杀人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地控制,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权造成更为严重的侵害。爱因斯坦相对论当中明确的提出过,所有的事物其实都是相对的,绝对的生命权并不存在,不可以因为喝水有可能被呛死就不再喝水。站在国家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对更多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进行维护,才是最为重要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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