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蔚冈
一张来自成都沃尔玛亚太店的“公示”显示,自2018年3月15日起,本店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银联卡、信用卡、预付卡、现金(暂停使用支付宝)。当然,这样的“告示”不只是出现在沃尔玛亚太店,同时还出现在沃尔玛在华西南区的其他门店。
毫无疑问,对于那些平时习惯于用支付宝作为支付手段的用户来说,这样的决定确实让其不便。甚至,有专家认为这种行为有损公平交易,其立论依据是“假如类似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都基于自身利益来实施某种交易条件的限制,必然造成市场经济不能真正自由交易,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这种论证看起来很有道理,而且也获得了不少人的赞同,不过我觉得它并站不住脚。
首先,作为市场主体,沃尔玛有选择何种交易工具的权利,也就是法律是所说的营业自由。常言道,“上门都是客”,作为商家而言它一定是想服务好每一个到店消费的用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应该满足所有用户的需求,相反,它还会根据自己的禀赋设定一些交易规则,不满足相关规则的用户往往无法获得它的服务。
这样的情况在超市并不鲜见。比如说同是沃尔玛旗下的山姆会员店,它只是给会员提供服务,而此处的会员是需要缴纳一定的年费,这时候“会员”就成为在山姆会员店的交易规则。这样山姆会员店就自然剔除了那些不愿意付费成为会员的人,而会员就成为其服务规则的一部分。
其次,支付方式是商家服务规则的一部分,它当然可以选择采用何种支付方式。除了结算货币必须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其他的限制。事实上,要满足所有的支付工具也并不可能。当下中国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由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网络支付等构成,但是不是意味着每一个商家都应当同意每一种合法的支付方式呢?显然不是的。当你在菜市场想用信用卡结算时,估计店主就会拒绝你的要求。
再次,不提供支付宝服务并不意味着是有损公平交易的不公平竞争。如果说商家可以选择不同用户,那么它同样可以选择自己的支付合作方。很简单的一个道理是,微信支付尽管成为很多用户的选择,但是在移动支付领域它也只是和支付宝平分秋色,并不用说在包括银行卡、现金和票据等支付领域,它并不是一个压倒性的角色。也正是從这个意义上说,商家拒用微信支付服务,并不构成很多人所说的“垄断”或者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在市场中选择不同合作伙伴的例子很多,甚至可以说是正常不过的现象:比如说IT领域的wintel组合,餐饮领域肯德基和百事可乐合作,麦当劳和可口可乐合作。
既然这是商业世界中的常态,为什么还是有这么多用户还会感受到愤怒呢?我觉得一个可能的解释就在于,用户觉得任何减少选择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就是所谓的“风险厌恶”。诺奖获得者卡尼曼和特沃斯基在1979年发表的论文中描述了这样一个现象,当人们面对面对同样数量的收益和损失时,认为损失更加令他们难以忍受,损失带来的负效用为收益正效用的2至2.5倍。
具体到本事件就是,沃尔玛增加更多的支付选择时,用户可能并不会在意,但是当商家减少了支付选择时,相关用户会以更加激烈的心态来反抗这种变化。毕竟对绝大多数用户而言,他们不希望选择被减少,这和商家是否违法则是两回事。当然,如果商家从一开始就不支持某一种特定支付方式时,那么他们遇到的非议就会少一些。最典型的就属星巴克的支付方式,此前星巴克门店不接受第三方支付,只支持信用卡,用户并不会因此而责备店家不提供第三方支付。
随着新零售的深入,此类的站队或者说支付组合在今后会更加常见,我们会见到一些店家只支持微信支付而不支持支付宝,或者是只支持支付宝而不支持微信支付。对于用户而言,我们面对这种情景一定会有一些不快,当然期待每个商户都能满足我们手中的支付方式,但不要忘记的是,这是商家的自由,正是不同商家的不同选择,才使得商业世界如此丰富。就像罗素说的,“参差多态乃幸福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