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慈善信托的主要模式

2018-05-29 08:16谢进
至爱 2018年5期
关键词:国税局慈善机构受益人

文|谢进  

北京大学工程硕士,2007年开始业余时间从事公益活动,10年以上商业及金融领域工作经验,目前任舜益咨询资深顾问

2016年9月,我国《慈善法》开始实行,其中慈善信托被作为单独的章节列示,由此在公益界和金融界引发了新一轮对于“公益+金融”的讨论和实践的热潮。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截至2016年底,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0.85亿元,合同金额规模30.85亿元,涉及教育、扶贫、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因此报告称2016年为中国的“慈善信托元 年”。

舜益咨询自2016年以来,致力于介绍和推广捐赠人建议基金(Donoradvised-fund,DAF)及相关的“公益+金融”理念。慈善信托作为“公益+金融”领域中的又一热门话题,亦有与捐赠人建议基金的关联之处。

信托可以是一种商业机构的模式

信托,狭义的定义是一种法律安排,委托人把财产交给受托人来运营管理,并把收益交给委托人所指定受益人,这也是一般大陆法系所接受的定义。但是在英美法系里,信托(商业信托的简称)可以是一种商业机构的模式,受托人按照信托合约接受委托人的资产并管理资产为受益人(通常是由委托人指定)谋取福利,不需要向当地的工商主管机构注册成为公司法人,不同于一般的公司。

这里我们不谈公益机构以公司与信托不同模式在法律上的严格区别,谈几个相关的话题。在美国,许多的慈善机构,例如大学、医院、社区基金会是以信托的模式运行的,这些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s”的直译是受托人委员会。

19世纪末期美国产业革命开始,信托(也称为公司信托,corporate trust)盛行,例如有名的洛克菲勒先生连同当时的几位石油大亨成立了标准石油信托(Standard Oil Trust),9位大亨各将旗下的石油公司“信托”给标准石油信托,换得信托凭证,成为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s)的成员。其他的行业也有这类的安排,基本上形成了行业的寡头垄断,成为了当时严重的政治和经济问题,最后促成了1890年美国的《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也翻译成《反托拉斯法案》(这里的托拉斯是信托的音译)。

有些慈善信托是核定的联邦所得税豁免的慈善单位

美国国税局颁布的《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规定了对各类慈善机构的划分及不同的联邦所得税收减免规定。一般人所熟悉的501(c)条款包含了多种非盈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的相关规定,其中501(c)(3)条款是关于合于慈善定义的机构的捐赠免税的,慈善的定义为从事宗教、教育、科学、文学、扶贫救灾等活动。合乎条件的单位需要向国税局申请认证,核准的单位被称为豁免单位(exempted organization), 这里所说的单位可以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社会团体和信托等,当然这里的信托指的是前面所提到的机构模式,而且慈善信托的信托业务都需要合乎美国法律的慈善定义。再一次强调美国的税法非常繁杂,这里只是一个概述,详情请参考美国国税局的规定。

一般来说,如果申请单位的资金来源是大众,治理上也是面向大众公开的,可以得到公众慈善机构(public charity)的认证,否则就被列为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前面提到许多历史悠久的社区基金会是以信托的模式运行的,是公众慈善机构的表率。

比起公众慈善机构,私人基金会的优惠条件有所差异,例如每年个人可以减免所得税的捐赠,给公众慈善机构的上限比私人基金会要高。公众慈善机构每年非主营业务的收入(例如投资所得)的税收和年度盈余所应付所得税,都比私人基金会相对的条件要优惠。一般来说,私人基金会的年度净利润有2%的附加税(exercise tax)。

同时对豁免单位的运营也有许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公众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不会让有心人借此图利或逃避税负的责任。例如豁免单位一般禁止从事任何的政治性活动,不可以影响政策的制定,但是对社区基金会的限制比较宽松一点。私人基金会每年必须有相当比例的慈善支出或赠与。私人基金会中还有更细的分类,各有不同的限制。

两类非豁免慈善信托—比照私人基金会管理的非豁免慈善信托

有些慈善信托并没有来得及申请并获得国税局的豁免认证,也有一些慈善信托不愿意向国税局申请成为合乎501(c)(3)条款的豁免单位,原因是,在旧的税法里,这样做有一些便利。现行的税法里的4947(a)(1)条款规范的信托定义如下:未到期利益全部用于一个或多个慈善目的,并且可以享受捐赠所得税收减免的非豁免慈善信托。

美国国税局并没有因为这类的慈善信托未得到豁免的认证而取消它们捐赠者的所得税的减免资格,但是加了一些条件,基本上要求它们的运行和豁免单位中的私人基金会一致。在美国国税局每年公布的统计数据中,这类慈善信托也被归入私人基金会一类。

两类非豁免慈善信托—利益分歧信托

另一类非豁免慈善信托则由4947(a)(2)条款规定,该条款规范的信托定义如下:其未到期利益不是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并且可以享受捐赠所得税收减免的非豁免慈善信托。这也是一般所说的“利益分歧”的慈善信托模式,此类信托每年需填报“报表5227”至美国国税局。

利益分歧的信托模式是一种在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慈善信托类型,经常用在遗产规划,或是为家族里有病残的人做生计安排。简单地说,利益分歧信托顾名思义即信托受益人不仅有“公益”的部分,也有“私益”的部分。

使用利益分歧信托,捐赠人不仅可以实现一定的慈善目标,也可以同时实现避税、遗产继承等个人目标。当利益分歧信托中非慈善受益人领取收益的部分结束或到期(通常是非慈善受益人死亡后),该信托才成为目的纯粹的慈善信托。

按照美国国税局(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的官方统计标准,将利益分歧信托分为3类,如下表所示。

慈善剩余信托与慈善先行信托,是模式相对应的两类信托,在这两类信托中慈善受益人和非慈善受益人的地位刚好相反。慈善剩余信托,顾名思义即信托财产先用于实现“私益”,先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时间期限内支付给非公益受益人,当这段期限结束后,剩余财产会被捐赠给公益慈善机构;而慈善先行信托则刚好相反,信托财产先用于实现“公益”,向公益慈善机构进行捐赠,在一定期限结束后剩余财产再分配给非公益对象。

由于这类信托中慈善受益人与非慈善受益人的优先地位不同,因此相应的税收减免方案也有差别,处理起来很复杂,本文不在此赘述。

小结

以上我们简单介绍了美国慈善信托的几种主要形式,可以看出慈善信托在美国是一类历史非常悠久的慈善捐赠形式,美国税法对其规定也非常复杂。美国的慈善信托不仅有全部用于公益目的的慈善信托,也有同时包含“公益”目的和“私益”目的的利益分歧信托。

表 利益分歧信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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