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过程及细节
——以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会计审查为例

2018-05-28 07:00隆革新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0期
关键词:县公安局孙某技术性

文◎隆革新

技术性证据是为解决诉讼活动中的专门技术问题,由鉴定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收集、鉴别证据所形成的鉴定书、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根据案件承办部门委托,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办案中涉及的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活动。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对象包括结论性证据和非结论性证据两类。对结论性证据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科学性和可靠性,对非结论性证据,重点审查是否具备完备性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等方面。

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流程包括审查的启动、程序审查、专业审查、制作技术性证据审查文书、技术性证据审查的立卷、归档、管理等。针对检察业务部门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往往由于专业知识不足,无力审查或过于相信卷内已有的技术性证据,仅作形式审查等问题,下文以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详细介绍检察技术人员对技术性证据专业审查的经过。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5年期间,孙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以重庆吉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差流动资金及购买土地、帮朋友借款等为由,以每月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宣传,以人传人等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7亿余元,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向社会公众还款付息。2015年5月25日,孙某到L县公安局投案自首。L县公安局受理此案后,委托L县金点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重庆吉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及孙某个人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出具清理报告书。L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后,以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68人、数额13532.05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10990.32万元移送L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L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截止2015年5月,孙某涉嫌向53余名借款人非法吸收资金5409.29万元。2016年,L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向38名借款人非法吸收资金5732.28万元,除已支付的部分借款本息1033.14万元外,尚欠借款本金4699.14万元。2016年10月,孙某不服法院判决,申请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是以债权人提供的借条为依据的,借条金额实际上是包括本金和利息累计起来写的,不是实际借款的金额。实际借款金额是债权人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的,应以银行转账流水打款凭据作为计算依据。真实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是2747万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收到孙某的上诉材料后,调取了该案的所有卷宗,并对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审查。

二、司法会计审查的过程及细节

(一)审查受理

二分院检察官受理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首先向技术人员口头咨询如何进行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审查,得到技术人员的口头答复。而后,该案的检察官为了便于正确地运用证据,证明或判明案情,要求技术人员出具书面技术性证据审查报告。技术人员通过与该案检察官的沟通,了解到该案需要技术人员解决的问题是:L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孙某本人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认定不一致,需要指出产生差异的原因。尔后由技术人员协助检察官确定委托审查事项。

(二)确定委托审查事项

该案的检察官结合案情,提出了委托技术部门审查的具体要求:(1)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非吸数额(借条、银行凭证)清理比对,列出清单;(2)审查非吸数额是否正确;(3)对非吸数额的认定提出专业性审查意见。由于该案卷材料未扫描,不便于移送交付送审,邀请技术人员到案卷存放地点审查相关卷宗材料。

(三)确定送检材料

本案技术人员接到技术性证据审查通知后,首先听取了二审案件检察官对案情及已有材料情况的介绍,了解到该案审查的具体目的和要求后,发现该案既有对结论性证据的审查、同时又有对非结论性证据的审查。据此,首先确定了具体的送检材料,包括:(1)L县金点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吉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及孙某个人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报告书1本;(2)L县公安局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文书卷1本;(3)L县公安局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侦查卷18本;(4)L县法院诉讼卷1本,包括重庆市L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L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其次,要求L县公安局补充收集该案做检验、鉴定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

(四)拟定审查方案

由于L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孙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各持己见,孙某上诉案的检察官要求对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此,我们在充分听取各方情况介绍后,拟定了该案的具体审查方案:

首先,确定审查对象的重点范围。对L县金点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吉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及孙某个人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报告书的审查,重点审查结论事项的范围、结论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对二审检察官提供的司法结论文书、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及相关案件材料等非结论性证据审查,重点审查证据完备性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等方面。

其次,确定审查的任务和具体方法。本案的审查任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L县金点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吉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及孙某个人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报告书的审查;二是对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卷中立案文书、L县公安局编制的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览表、起诉书、判决书等司法结论文书中有关财务会计事实的记述审查。对结论性证据的审查主要采取核对、复算等方法,对非结论性证据的审查主要证据目录法、证据列示法和核对法。

(五)实施审查程序

首先,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办案中诉讼标准。我们收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以及认定方法等。

其次,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各办案环节的举证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举证责任单位为L县公安局。明确指出L县公安局在该案中的取证范围、取证方法上存在的瑕疵,并要求提供补充侦查后的相关材料。

最后,我们采用ExceL县电子表格编制了证据目录表,逐一对L县金点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吉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及孙某个人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报告书》、L县公安局编制的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览表、L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L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该案中的会计资料证据等进行排列、制作。证据目录表包括页码、证据提供者、证据名称、证据内容、时间及备注。

采用证据列示法,根据案卷中司法结论对财务会计事实各具体情节的记述,列示出证明各具体情节所需要的证据。确认应补充收集的证据名称和内容、确认有无遗漏应当认定的案件事实或重要情节。

采用核对法,通过阅卷,核对案卷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是否齐全,证明案件中的某一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是否全部收集入卷;表达财务会计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与已认定的财务会计事实是否相符;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中的有关数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等。

我们对孙某相关银行账及个人银行卡编制表格进行核对,具体项目参见表一、表二、表三和表四。另外,还对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的人员情况列表分析,见表五。

(六)出具审查意见

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审查卷内材料后认为:一是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和数额,不是以孙某所吸收的资金全额为范围来认定,而是以孙某无法偿还的本息部分为范围来认定的;二是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所记述的财务会计事实与司法结论所记述的相关财务会计事实之间有差异,侦查机关对债权人的资金如何转账到孙某账上、孙某如何支付债权人的本息情况都无具体取证说明;三是证据收集不齐,没有全面收集孙某、孙某前妻、重庆吉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程某某个人、提供借条的债权人和重庆吉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等相关证据。由于取证的范围认定不一致、书证不齐等原因,L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孙某本人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认定不一致。因此,建议重新认定孙某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数额、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表一:孙某相关银行卡及账号清理表

表二:孙某存放在祝清处的银行卡

表三:债权人提供的孙某的银行账户

表四:重庆吉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三、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体会和建议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技术性证据审查作为法律监督手段的重要性

办案人员虽然本身应当具备审查各种证据的能力,在大部分情形中并不需要提供审查证据方面的诉讼协助,但是,当诉讼中反映的证据既包括有结论性意见的证据,又包含有各种非结论性证据时,有的办案人员审查这些证据时,专业能力不足就捉襟见肘了。由于结论性证据和非结论性证据证据的性质、内容、和证明的方式不同,对其审查的内容和方法存在差异,有些内容是由专业人员经过专业判断形成的,当案件存在大量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办案人员需要各方面的协助。因此,办案人员应当转变观念,提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时保证案件质量有效方式的认知,增强对技术性证据审查时保证案件质量的刚性需要的认同。

表五:孙某上诉案明细表

(二)转变态度,充分发挥检察技术人员在技术性证据审查中“技术监督”的主动性

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虽然不具备法定证据的意义,但是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可以帮助公诉人正确的运用证据、证明或者判明案情。检察技术人员要把“技术监督”的观念贯穿于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始终,在强化对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业审查的同时,更加注重其程序性、规范性的审查,主动与业务部门联系,以实现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进行法律监督的目的。

(三)建章立制,提高证据审查作为法律监督手段的实战能力

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应建立证据合作审查机制,实现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双保险”。把技术性证据审查纳入办案业务流程,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办案中,对凡涉及技术性证据的,应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移送至检察技术部门。根据办案需要,检察技术人员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参与诉讼,发表相关意见;与此同时,检察技术部门若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或虚假,可对该机构进行法律督察,从而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改变这类机构监督仅靠行业自律和案件评查的现状。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建立证据合作审查机制,使得检察技术与其他检察工作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是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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