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明代官员抚恤制度

2018-05-26 09:48刘振宇
卷宗 2018年10期
关键词:明代官员

摘 要:明代官员抚恤制度是明代官员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官员抚恤制度主要内容为五个部分:一是对亡故官员的赠官赐谥;二是为亡故官员派专人专车送归治丧;三是给伤亡官员家属赠银赠物;四是对伤亡官员家属抚慰;五是对伤亡官员家属封官荫补。明代抚恤制度是一套针对因公伤亡官员的保障制度,在维护明政府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明代;官员;抚恤

明代官员抚恤制度在继承元代官员抚恤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在维护明代政府统治稳定的同时也促进了明代社会的发展。明代官员抚恤制度的执行情况与明代的政权的统治情况、明代社会的发展情况息息相关,明代官员抚恤制度的发展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明代政权乃至代社会发展变迁的缩影。因此,对明代官员抚恤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

学界对于明代官员利益保护的研究,多从对官员的恩荫、赏赐等方面入手,而从对官员的抚恤方面研究的成果较少,据了解,尚没有一篇的论文来专门论述明代官员抚恤制度。前辈学者在做关于官员的研究中对官员的抚恤多有涉及,尤其是在关于明代将士抚恤的研究中直接论述了明代武官的抚恤情况。荣宁先生在《试论明代恩荫制度》一文中对明代亡故官员子弟的恩荫方面有一定程度的介绍。[1](p87-91)张松梅先生在其论文《明代军人抚恤制度述略》一文指出明代建立了以优给和优养为核心的军人抚恤体系,并指出永乐新、旧官的划分对军人抚恤制度的影响。[2](P288-304)惠飞燕先生在其论文《略论明代军人的抚恤政策》一文中对明代军人的抚恤政策做了一个简要的论述,并指出了明代抚恤政策的差异性,但限于篇幅,对武臣的抚恤只是较为简单的介绍,尚缺乏进一步的整理和论述。[3](P76-78)在汲取前辈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笔者希望本篇论文能够进一步完善對明代官员抚恤制度的研究,若能有所推动,则是幸事。

一、明代官员抚恤制度的内容

对官员的抚恤是历来被各朝各代所重视的,元代政府也不例外。元代政府认为,“朝廷官员和军士是蒙元立朝的重要依靠力量”,所以在元代,“在职的品官和隶属于兵籍的军士病故或阵亡,都可以享受一定的抚恤政策”。元代的“抚恤政策主要是针对亡故的朝廷官员和军士,主要形式有荫叙子孙、旌表封赠、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减免差役、养育家属子女等;待遇上官员优于军士,军官优于民官,还有明显的身份和品级差异”。[4](P6-9)

明代官员抚恤制度在继承元代官员抚恤制度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主要体现在抚恤制度的系统化和制度化方面。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行伍,深知将士疾苦,所以在立国之初就下诏;“出征军官、军人多烦劳苦,仰中书、大都督府厚加存恤”。[5](P13)立国之后,朱元璋也深知国家不能仅依靠武人,所以也十分重视文官的任用,并重视其利益的保障。在洪武三年大封功臣时,朱元璋对身为文官的李善长的评价是“善长虽无汗马劳,然事朕久,给军粮,功甚大”,然后封李善长为韩国公,并赐诰命铁券。[6](p773)可见,明代是十分重视对官员的抚恤的。

明代官员抚恤制度与明代官员的恩荫制度、赏赐等制度既有一定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抚恤的对象及内容可能与恩荫、赏赐等制度规定的对象和内容重合,但就其范围来讲,抚恤制度是由恩荫、赏赐等制度中符合抚恤制度规定条件的部分组成的。明代官员抚恤制度针对的对象是,因公去世的官员及其家属,而明代官员恩荫等制度涉及的往往是全体明代官员。明代官员抚恤制度与明代官员的恩荫等针对官员的保障制度,目的都是一样的,那就是通过保护明代官员的利益来维护明代政权。

明代官员抚恤制度主要内容为五个部分:一是对亡故官员的赠官赐谥;二是为亡故官员派专人专车送归治丧;三是给伤亡官员家属赠银赠物;四是对伤亡官员家属抚慰;五是对伤亡官员家属封官荫补。

(一)赠官赐谥

赠官是指朝廷对已故文武官员、宗室乃至平民赠予官职的行为,明代官员抚恤制度中的赠官对象是明代的文武官员群体,朝廷根据已故官员升迁的官职、品级等追赠一定品级的职事官、散官、勋官以及虚衔,作为朝廷对已故者的褒奖,也以此激励在世的官员效仿前人。赠官分为官员自身赠官和官员父祖赠官,本文论述的主要是官员自身赠官。

明代对文武官员的赠官,体现出京官和地方官的差异。明代在京的文武官员能够获取赠官的多是各部各机构的官长,一般的低级官员却很难再去亡故后获得赠官。五品以下的京官能够获得朝廷赠官的主要限定在正五品到从七品,也包括极少数八品官员,九品官员不能获得赠官。

谥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对一个人生前功过是非的总体评价,谥号分为美谥、中谥、恶谥,用以对应不同功业、德行的人。朝廷通常情况下以美谥赐予臣下,以嘉奖其丰功与美德,是来自最高权威的盖棺定论。洪武年间,赐谥主要为武臣,文臣虽然做出重大贡献,但是朝廷并没有赐谥。以赐谥制度为例,洪武一朝只赐予亡故的武人谥号,文官一概不予。洪武五年(1372年),定“没于王事”的功臣,“合加官爵封谥者,有司奏请”[7](p1404-1405)。至建文朝,朝廷开始追赐文官谥号。

明朝建立在元代乱世之上,通过统一战争,历时多年,最终才完成统一。在此期间,诸多文武官员为“王事”牺牲,明朝政府为安抚和激励文武官员,对亡故的文武官员多赠官赠谥。

(二)专人专车送归治葬

明朝对经济困难或者作出重大贡献而亡故在外地的官员,会派遣专门的官员负责亡故官员的遗体送回及由朝廷出钱办理官员的治葬。这对官员来说是一种荣誉,是朝廷抚慰亡者,激励生者的一种政策。

在边远地区和战争前线亡故的文武官员会有较大的可能由朝廷负责官员的送归治葬事宜。明朝前期,先是明太祖为实现中国统一,对各地展开了一些列的统一行动,然后是长期与蒙古势力对峙,明太祖去世后没多久,明成祖又发动了“靖难之役”。这一时期,各种势力相互斗争,文臣武将在混乱中各相奔命,有些官员死于沿边前线,有些官员死于偏远的西南地区,朝廷为了抚恤亡故官员、激励生者,对做出重大贡献而亡故的官员采取派专人专车送归治葬的政策。

(三)赠送银两和财物

明朝政府为了抚慰官员家属和激励官员,对因公亡故的官员多采取赠送钱物的政策。明代前期,跟随太祖统一天下的以武臣为主,而且太祖也是行伍出身,所以特别重视对武臣的抚恤。因此明朝政府制定了关于官员抚恤的政策,并将其法律化。

明朝政府给亡故官员家属,采取的政策是一方面赐予银两、布帛等实际的物质赏赐。另一方面是把亡故官员的俸禄在一定时间内全部或者部分给予已故官员的家属,从而确保官员因公亡故后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

(四)慰问家属

明朝政府为抚恤亡故官员家属,对于为朝廷做出重大贡献的官员,明朝政府会派官员去亡故官员家中慰问,身为明朝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有时候也会去亡故官员家中去慰问。

(五)封荫家属

明代实行恩荫,最早见于洪武三年(1370年),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遂成定制。[1](p87)主要表现在文武官员子孙的承袭、品秩、俸禄、入仕等各个方面,其中承袭制是明代恩荫制度的基础。

明朝初年,天下初定,官员的队伍较为缺少,为了充实官员队伍、奖励开国功臣,明政府依据唐、宋旧制允许官员恩荫与子孙。唐、宋时期五品以上的文武官员都可以恩荫子孙,但唐代五品以上官员只能恩荫嫡子、嫡孙;宋代恩荫嫡子、嫡孙外,中高级官员还可以荫补远亲和异性亲属、门客;到了明代,“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8](p30)由此可以看出,明代荫子袭荫范围比唐代广而比宋代窄,除嫡子、嫡孙外,连庶出子孙、叔、伯、弟、侄都可以袭荫,这表明中国古代社会宗法制度在明代的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着作用。

二、明代官员抚恤制度的评价

(一)明代官员抚恤制度对明代的作用

明代官员抚恤制度中的诸多内容,如赠官赐谥、封荫家属,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抚恤体系。褒奖死者、抚慰家属、激励生者是朝廷对官员进行抚恤的总目标。诚然,明代官员抚恤制度并非在一开始就形成了一个内容丰富、制度完备的体系,而是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与现实情况互动,使内容从简单到复杂,而各项制度规范也从粗疏走向严密。[9](p276)

明代官员抚恤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明代官员的保障制度,这让官员能够更好地尽心于“王事”,维护了明王朝政权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客观地促进了明代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

(二)明代官员抚恤制度对中国古代的影響

明代官员抚恤制度上承元代官员抚恤制度,下启清代官员抚恤制度,促进了中国古代关于官员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各级官员是一个政权得以建立、维持、发展的关键力量,对官员的保障是激励官员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明代对官员的抚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推动了明代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三)明代官员抚恤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明代官员抚恤制度是对官员群体保障的一种制度,当今中国有较为庞大的官员群体,保障他们因公亡故后的利益也是激励官员认真履职的重要措施。

明代政府为保障因公亡故官员的利益所制定的抚恤制度,是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既有对亡故官员本身的抚恤,也有对官员家属的抚恤;既有物质方面的抚恤,也有精神荣誉方面的抚恤。这些关于明代官员的抚恤政策或许可以为当代官员抚恤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三、结语

明代官员抚恤制度是一个较为完整的针对因公亡故的官员由明朝政府制定并执行的一套官员保障制度。明代官员抚恤制度和明代的恤典制度、明代的恩荫制度等官员保障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明代恤典、恩荫制度中的对象有一部分也符合官员抚恤制度要求的条件,区别在于官员抚恤制度的对象只包括因公亡故的官员。明代官员抚恤制度是一个内容较为繁杂却又系统的官员保障体系。它进一步发展了自元代以来的官员抚恤制度,又为清代的官员抚恤制度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荣宁:《试论明代恩荫制度》,《青海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2]张松梅:《明代军人抚恤制度述略》,《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八卷,2007年。

[3]惠飞燕:《略论明代军人的抚恤政策》,《宜春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7期。

[4]李莎:《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元代官方的救荒和抚恤政策》,2008年第1期。

[5](明)傅凤翔:《皇明诏令》“初元大赦天下诏”,《中国法律典籍集成》,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6](清)龙文彬:《明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

[7]杨士奇等:《明太祖实录》卷76“洪武五年十一月丙寅”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影印本。

[8]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2,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

刘振宇(1991-),男,汉族,河南商丘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宋史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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