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行善反遭讹诈案件反思社会治理

2018-05-26 09:48安晓云孙瑶
卷宗 2018年10期
关键词:道德

安晓云 孙瑶

摘 要: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将会面对更多老人摔倒扶与不扶的问题。文章以社会中频发的从善后当事人面临被讹诈的现象出发,探索“从善反遭讹诈”现象形成的原因,以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指导该现象的治理。

关键词:道德 社会治理基础 行善反遭讹诈

近年来“救人反被诬陷”的事件频发,加上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导致人家“谈扶老人色变”。被救助的老人的陷害、反咬一口,让施救者心寒。虽然众多救助者帮助了受害者反被诬陷为肇事者事件不是普遍现象,自“彭宇案”起,相关案件带来了许多当事者都始料不及的负面效应。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的政法部门应以此为警示,进行深刻反思从中汲取教训,以此提高司法办案水平,引导社会道德环境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一、基于有限理性主义的“碰瓷”决策。

完全理性主义核心主张是效益最大化,即行为方案的成本要低于行为的收益,或者避免采取行为成本过高的行为方案。但在实际中完全理性的全优决策是不存在的,以满意原则为主张的有限理性决策在日常决策中占据主要地位。在行善反遭讹诈的案件中,受助者做出讹诈施救人的选择正是依据如下有限理性决策过程的分析(1)受助者清楚的认定,在自身价值偏好中道德的价值权重低于经济价值的权重;(2)根据现实条件和信息构建两种方案:一种是感谢施救者,另一种是顺势讹诈施救者;(3)分析两种方案带来的结果,感谢施救者的结果是维护社会道德,讹诈施救者将带来经济上的收益;(4)计算两种方案的成本损益。感谢施救者的成本通常忽略不计,感谢施救者的行为在经济上并没有增益,但却是对社会道德的和自身优良品行的维护;在讹诈行为中,施救者自证清白的难易程度与施救者讹诈获得收益的难易程度承负相关,即施救者自证清白的高成本和高难度意味着受助者通过讹诈获得经济收益的可能性高。考虑到我国法律实行的是有罪推定,一旦施救人遭受訛诈,施救者由于需要自行举证以证清白,在案件审理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讹诈施救者的行为虽然以牺牲道德为代价,但是却相对容易地得到经济增益。讹诈行为的另一面是失败的讹诈行为将会给受助者带来社会舆论的谴责,虽然会受到舆论的谴责,我国行政法、刑法虽然都规定对敲诈勒索的处罚措施,但是在实际老人讹诈事件中,真正启用行政法或刑法对讹诈者进行惩罚的,少之又少。目前受到相应的拘留和罚款只有四川达州老太及其儿子。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惩戒机制,做不到像西方国家那样对讹诈老人的威慑,导致讹诈老人肆意妄为。著名经济学家贝克尔曾说过“一旦当事人有这样的预期,当制度有空子可钻,而且制度被执行的力度很低,即使执行了给当事人造成的成本也很低时,他肯定会选择违法。而反过来,当制度非常健全,执行制度很严格,当事人一旦选择违法而临的惩罚远超过其违法所得时,他就不敢选择违法了。”(5)根据案件中受助者的价值偏好:经济权重大于道德权重,在受助者的方案中,讹诈行为带来的利益大于感谢行为带来的利益,大于讹诈败露后的损益。即讹诈方案成本低收益高,收益大于成本,基于这样的有限理性分析,受助者才会实施讹诈行为。

二 、由“彭宇案”反思社会治理

道德和规则作为两种典型框架,互为补充,从两个方向一起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发力。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道德框架在社会秩序维护方面的作用虽弥足深远,但因其高度依赖人自觉和内发的属性,其作用性并不如规则强劲有力。处在社会中,一方面,我们提倡助人为乐;但另一方面,“彭宇案”连环发生,使“不能做好人”的氛围又在社会中弥漫。以道德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根本无法理顺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只会让各方都产生困扰和纠结。因此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相关案件有法可依,规避个人经验导致的司法不公。首先,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有关学者的解释,该条文设定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1、当事人双方都应负担举证责任,2、谁主张事实,谁举证。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我国《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2条也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当负有举证的一方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能时,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判决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败诉,而不是以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其次,正确运用经验法则。法官在已有证据和双方质证、辩论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经验和理性做出判断。经验法则应当是人们普遍认同的,而不是法官个人的认识。

为了杜绝被救者讹诈施救者破坏社会规则,防止其他公民逐渐失去对规则的信心,面对讹诈施救者的行为必须实施严厉制裁。在行善反被讹诈的案件中,对于普通民众来讲,当他们确实看到被救助者讹诈行为的监督和问责确实能够起作用,这时人们就会越来越相信规则,遵守和维护规则,从而形成从上到下广泛遵循规则的社会期望。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性法规也有这方而的规定,最为典型的当属《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这意味着惩罚机制在我国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司法是对规则的维护,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期望。“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昂扬向上的道德风尚,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道德思想和行为规范,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道德环境,以社会规则的良好维护塑造高尚的道德氛围,两者共同作用,为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助力。

参考文献

[1]刘培伟. 社会治理的基础:道德还是规则——读邓穗欣《规则社会的十项原则》[J]. 社会科学论坛,2016,(09)

[2]江薇. “扶人”背后的法律缺失[J].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4(06)

[3]邓穗欣,规则社会的十项原则,左晓燕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年

[4]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社(1992年版):335.

[5]彭宇案真相再调查[DB/OL].http://news.163.com/120118/03/7017ENEJ00014AED.html

[6]郑坤.万雅琴《老年人跌倒下预技术指南》的法律解读.法制博览.2015(10)

作者简介

安晓云(1993),女,汉族,内蒙古,硕士,天津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

孙瑶(1992),女,汉族,河北,硕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

注释

1.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社(1992年版):335.

2.民诉证据若}几规定(法释〔2001 ) 33号)第2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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