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的困境与新发展路径
——基于区块链理念

2018-05-25 03:55宋远方冯绍雯宋立丰
中国流通经济 2018年5期
关键词:区块价值

宋远方,冯绍雯,宋立丰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市 100872)

自2011年以来,随着全球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概念从提出、丰富到各领域应用持续推进,“大数据”成为又一个科技和理念的革命突破口,全球仿佛进入了“大数据时代”。而互联网平台作为天然的数据基地,更是在这个新时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引领着大数据发展的潮流。毋庸置疑,大数据在不同领域的不同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无论是在互联网金融、营销还是社交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大数据的发展进入平稳期之后,与互联网平台、共享经济创新的商业模式相比,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工业4.0带来的传统产业更新升级相比,大数据显然并没有为经济社会发展、生活便利带来人们期望的变化。

当然,大数据的应用是一种综合性、辅助性的应用,依赖于各种基础的配合,不直接产生价值,但目前大数据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似乎已经值得社会各界欢呼鼓舞、弹冠相庆了。实际上,无论是通过对大数据实践的观察,还是学者们对大数据的总结,所谓的大数据时代已经进入了停滞阶段,学界甚至难以形成统一的大数据应用的分类方式和分析维度。任何一种技术革命,归根结底都会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但是假设可以不考虑大数据之外信息科技对社会造成的改变,大数据本身的“净效应”实在是微不足道。当重新审视大数据时,学者们往往感到困惑,因为大数据的应用不应该仅产生如此微弱的作用,也不应该如此杂乱无章。

从一开始,大数据的发展就侧重于应用和开发,仿佛数据的收集、储存、分析解释都是基础的和无差异的,这种理念必然导致大数据应用很难解决价值的转移和信用的构建,也必然难以深入到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之中,只能浮于表面,彼此矛盾。而区块链理念的提出和发展,为大数据提供了重新构建自身底层根基的机会和可能,为解决大数据发展的困境带来了新的路径。

一、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的特征与本质分析

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古典经济学认为的用于生产产品和服务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例如劳动、土地、资本、企业家精神等,在不断拓展和更新。随着“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和理念不断深入组织的生产和运作,“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从而产生新的竞争优势和差异化能力,这正是“大数据时代”的标志性特征[1]。

企业一般从数据的获取与集成、数据的分析与解释、数据的使用和处理三个过程着手,以一种系统式的模式构建自身的数据过程[2],如图1所示。其中,数据的分析和解释需要专业程度较高的技能和工具,往往取决于互联网平台的自身硬实力;数据的使用需要与平台的特点相结合,一般表现为基于平台的增值服务,增加平台在价值链中的地位。但是因为互联网平台天然的数据传输与分享机制,导致其数据的获取存在成本低、难度小、可持续等特点,与传统的数据收集方式和企业收集的数据相比,无疑有了革命性的进步,但正因为如此,互联网平台普遍忽视数据收集的重要性,不了解数据收集的意义和机制,导致其数据收集极易陷入困境和瓶颈。

(一)互联网平台数据收集的本质特征

互联网平台天生具有大数据的基因和条件,实质上,任何企业组织都可以具备大数据分析解释的能力,都可以利用大数据实现自身的增值,而这个过程的基础和难点恰恰是互联网平台所没有重视的数据收集过程。与传统企业经营模式或商业模式相比,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收集具有量、速、类三方面的本质特征。

1.量。从广义上来说,数据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大数据概念提出前后,数据本身没有发生变化,而是信息科技的发展使企业采集、储存、管理海量数据变成可能。数据的量是大数据最显而易见的特征,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新的价值创造机制,以其免费、共享、跨界等特点,吸引大量不同行业领域的交易双方或多方使用平台,每时每刻都在产生大量数据。量大是大数据众所周知的特征,但多大才是大数据,平台间的数据量如何比较、与传统的数据收集相比大在哪里,这些问题却是困扰企业和学者们的重要问题,也是困扰互联网平台数据收集的重要前因之一。本文认为,大数据量的衡量,应以是否能产生质变为原则,数据每个量级的提升,都应该相较上一量级出现明显可区分的新信息维度。

图1 互联网平台数据过程

2.速。互联网平台数据收集的速,是其量的基础。随着互联网软硬件的发展、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互联网+”的推进,互联网平台数据收集的速度急剧提升,与传统的企业数据收集相比更是产生了质变,这种数据收集速的特征本质上是空间与时间两方面的突破。在空间上,数据的传输基本无视地形、距离和地区的界限,使数据的收集基本可以达到实时动态传输,使企业与数据源之间无缝连接,极大地提升了数据收集速度。在时间上,数据收集技术基本可以使数据间隔达到最小,近似实现数据的连续收集。

3.类。互联网平台类的特征是其平台属性最集中的表现。在数据的分析、解释和预测的过程中,数据的类是决定数据—信息转化效率的重要因素。互联网平台可以实现两方面的多类型数据收集。一方面可以实现统一数据源的不同维度数据收集,使企业更全面、可信度更高地了解数据对象;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不同数据源相同维度的数据收集,更好地掌握数据对象间的联系。

(二)互联网平台数据收集的基本属性

互联网平台因其固有的属性,基于大数据收集的本质特征衍生出了四大基本属性,即经济性、可复制性、互动性和黏性。

1.经济性与可复制性。互联网平台与传统的方法、其他企业相比,其大数据收集具有廉价的经济性和收集范围扩展中极强的可复制性。互联网平台企业既有互联网企业的特性,又具备平台型企业的特性。一方面,互联网企业数据收集的边际成本极低甚至接近于零,这同时也是大数据战略的基础,使数据的收集脱离成本限制,能够以极其低廉的价格随时收集、存储和管理自然数据。同时,平台型企业的固有特点使其能够以一种固定的模式接纳各利益关联方。实质上作为一种渠道,互联网平台能够轻易地跨界、跨领域、跨行业,进而不断复制整合。

2.互动性和黏性。互联网平台数据收集的互动性体现为数据源可以参与到价值产生的各个阶段,普遍存在记录数据源行为的机制和相互沟通、反馈的渠道,产生的数据可以是一种交互式、循环式的数据,而非一次性的单一方面数据。同时,互联网平台可以使创造价值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共同在平台上进行价值创造活动,使相关数据贯穿价值链的多个层次,可以跨越领域和行业界限收集多方互动的数据。而由于互联网平台本身的开放性带来的便捷性、平台间或与其他企业间的天然壁垒,以及上述的种种特征带来的各方沉淀和转换成本,使数据收集具有较强的黏性,进一步强化了所收集数据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可以说,上述互联网平台数据收集的特点,亦或是某种意义上的优点、优势,是相对于传统工业企业、特定行业企业的数据收集。这本质上是“互联网+平台”的必然趋势和结果,即一方面来源于信息科技的进步,另一方面来源于平台型企业的固有优势。

对互联网平台数据收集特点的认识,基本来自于同时期的横向比较,但是当就每种特征纵向比较时,很容易发现,其所谓的特点、优势、红利等是由于垄断优势、整体科技环境而产生的,自身进步的作用微乎其微。信息科技的进步本质上实现了信息的传输与分享,这是大数据收集的基础,也是长期技术积累爆发所带来的革命性变化。同样,平台型企业特别是拥有行业竞争优势的平台型企业,无论在传统行业竞争时期、信息时代还是大数据时代,其数据收集都占有极大的优势,这种优势也被整个社会认可,更是明确体现在企业品牌价值和市值等评价中。

二、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的现实困境与逻辑困境

撇开技术红利和平台优势后,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进入瓶颈期和发展困境的虚弱现状便一目了然。这种困境来源于互联网平台数据收集仅仅改变了数据收集的行为模式,并没有撼动数据收集中固有的思维模式,即数据的产生和存在形式一成不变,仅仅是通过技术手段和企业平台使其信息化、数据化,并产生了过去很难产生的价值,但是当该过程完成后,大数据就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源泉和可能,大数据收集的发展就陷入了停滞。

表面上看,大数据的理论与实践经过几年井喷式发展后进入了成熟期,趋于平稳,但经过对企业实践和理论的对比后容易发现,学者们所设想的大数据前景鲜有实现,无论是对价值的创造还是利益相关者整体价值的提升都没有显著的效果。大数据是一项整体战略,其基础和开端是大数据的收集,数据收集陷入瓶颈,必然导致整体上大数据战略的发展困难。这种状况源于以下几方面的现实困境和隐藏其中的一系列逻辑困境,如图2所示。

(一)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的评价标准和现实困境

互联网平台的高速发展和成功,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商业模式的创新,而商业模式的创新必然带来大数据收集模式上的创新。这个创新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创造新价值或新价值分配方式和通道的过程,所以,评价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收集也应该从这方面入手。在与过去、与其他企业相比时,能否使企业更容易、更持续和更高效地创造价值是判断好坏的关键标准。根据此标准,可以发现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收集存在诸多现实问题。

图2 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的现实困境与逻辑困境

1.安全问题。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的安全性不断凸显并被社会各界所关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最被公众关注的是隐私问题[4]。大数据收集的隐私问题是一个涉及法律、文化和利益相关者利益分配的关键问题,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从企业角度考虑此问题。数据本身存在利益不对等性,即对不同利益方的价值是不同的,但同时又具备价值的共生性,即数据是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创造的,其所有权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其数据收集必然伴随着价值创造和分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随着法律和文化的不断变化和完善,在某种程度上会限制企业的价值创造活动,进而使其大数据的收集陷入困境。其次,在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收集和储存过程中,存在被“黑客”攻击的风险,由此产生的事故屡见不鲜,使企业创造价值的业务受到影响,损坏企业声誉和公众信任,降低企业的权威性。最后,数据收集的主体名义上是企业,但归根结底是企业中的人,因此大数据收集的安全问题最终会归结于人的操作,而使其创造价值的效率与持续性都受到人的影响。

2.被动性问题。作为企业主体,互联网平台所收集的大数据往往不是为了大数据而收集,而是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产生的,这就导致了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收集具有被动性,即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数据收集和数据提供意愿不对等。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平台收集到的大数据就很难保证稳定性,所有利益相关者在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或商业活动都是在既定框架和逻辑下进行的,由于难以共享数据收益,部分利益相关者没有动机主动提供数据,甚至会有选择地隐藏真实数据。另外,互联网平台上产生的数据表面上覆盖了各个领域的利益相关者,但往往是单方面的标准化,这就给大数据的收集设置了限制,只能收集到可以收集到的数据,或者是想收集的数据,人为地对各方的整体数据进行了降维。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的被动性问题表面上看没有对其价值创造产生太大的影响,但实质上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3.价值密度低。数据本身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具有一定的价值,但这种价值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数据过程进行挖掘,挖掘数据的技术就成了收集数据的关键。互联网平台所收集的大数据,普遍存在价值密度低的问题,这种问题不是单纯地通过技术、资金或人力能够解决的[5]。换句话说,互联网平台为了提高数据价值密度进行的投入大且难以收回成本,导致互联网平台缺乏进一步发展大数据的动力,进而降低其创造价值的效率。

总之,互联网平台大数据的迅猛发展和取得的巨大成就,根本原因在于其具有的基本属性,这些属性是相对于过去和其他领域的优势而言的。但当前的一系列现实问题正逐渐蚕食其特点和优势,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例如,愈演愈烈的安全问题使互联网平台难以进一步降低大数据收集的成本,其经济性属性逐渐丧失,而其中的隐私问题和技术问题使数据收集的黏性不再稳定;根植于平台数据收集的被动性问题,使其各方利益相关者的互动行为趋于形式化并渐渐固化,使其互动性属性被削弱,数据价值密度降低,其中隐藏的单方面标准化也使数据收集的可复制性仅仅能保证数量而难以兼顾质量。

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所面临的现实困难还有很多,这种困难并不仅仅源于平台企业本身的劣势或缺陷,更多的是其背后隐藏的逻辑困境。

(二)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的逻辑困境

互联网或者说大数据,解决了信息传递和共享的问题,但是始终未能解决价值转移和信用管理的问题。大数据最终追求的是以机器的思考代替人的思考,这种代替根植于受众的群体思维和观念中,并反向制约着技术的发展。技术的落后和停滞使技术的使用者们无法充分践行自身的观念,而观念无法实现必然导致能动性的消亡。因此,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的逻辑困境本质上是数据所有权的模糊,表现出来的是利益相关者选择权的缺失。

随后,为了解决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问题,全党再次掀起调查研究的高潮,征求群众意见,最终确定生产队为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这一规定载入了1962年9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从而为调查研究成果的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

1.数据所有权。数据的产生必须依赖双方或多方的共同创造,互联网平台是其中的典型,这必然导致的结果就是数据所有权的模糊。从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对象的角度看,虽然其本身参与了数据的生产,但被直接剥夺了数据的所有权,进而失去了数据产生价值的收益权,同时面临着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大数据收集对象必然缺乏主动参与数据收集的积极性,而激励机制的缺乏更是导致负向效应产生,从而使互联网平台收集的大数据质量越来越差,价值密度越来越低。而大数据收集对象也会越来越关注自身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问题,争取在与互联网平台的博弈中获取更多的利益。这种源自观念层面的逻辑困境衍生出了一系列现实困境,成为制约大数据发展的最大问题。

2.利益相关者选择权。互联网本来可以将数据更广泛、更民主地分发出去,但现在大部分数据被少数实体收集起来,并利用这种方式获取不对等的收益和权利。这些实体很大程度上就是那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它们本质上只是一种中介机构,却以一种非共享的“聚合经济”模式,获取了大量的非对称收益。

从互联网平台的角度看,其作为企业主体谋求更多的利润无可厚非。在收集大数据的过程中,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的资金、市场和技术等优势,以极低的成本获取数据的所有权,并独占数据收益。而数据收集对象所获得的价值往往体现在数据的应用上,他们会自发地选择数据应用水平更高的平台。但由于大数据收集的低质量和低价值密度,互联网平台同样缺乏高水平数据应用的可能。这样,无论是互联网平台还是其利益相关者,都难以从大数据中获得价值,使大数据发展事实上进入瓶颈。

细微的技术进步很难打破这种瓶颈,必须进行底层技术的革新,重塑价值创造和分配的理念,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收集才能焕发生机,而区块链为此提供了可能。

三、区块链理念与大数据收集的结合

区块链是一个点对点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是一种开放式账簿,它是由一串按照密码学方法产生并加盖时间戳的数据块即区块组成的[6]。每一个区块都会计算出一个数据加密值,且都包含上一个区块的值,从创世区块开始连接到当前区域,从而形成区块链。

人们更多的是从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了解区块链,但实质上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底层技术或者说是一种以技术形式体现的理念,这种理念不仅可以应用在金融领域,还可以在各行各业引发巨大的变革,而大数据首当其冲。

数据一直以来被大家认为是新的生产要素,但是与货币、劳动力等要素相比,数据本身还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造成了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的种种困境。区块链使互联网平台企业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向,也为数据真正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开拓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新路径。

区块链理念是一种高速度、低成本、安全性高、错误少、移除中心攻击点和故障可能性的体系。它与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的结合,是以区块链技术作为支撑,以区块链的核心理念突破大数据收集的核心困境,以区块链应用的必然结果提供发展动力,即一核心、三支撑、四结果,如图3所示。

(一)区块链的核心思想与现实基础

区块链理念的核心是商品所有权可以被交易。而阻碍大数据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所有权的模糊,是这种无法避免的模糊所带来的所有权缺失和不对等。

对于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收集对象来说,本身参与了数据的创造,也就是数据价值的产生,但是却无权处理数据,不能获取数据所产生的价值收益,但又不得不基于某种信任继续这一过程,忍受企业使用自身数据获取利益,同时还要面临着隐私被侵犯的风险,这些必然会降低其主动参与数据收集过程的意愿。

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以最低的成本谋求最大的效益是其存在的意义,一般不会主动降低对利益的诉求。这就导致数据收集对象难以获得收益的索取权利,只能选择付出最少成本的平台,即实质上的“用脚投票”。这样,互联网平台又进入了传统的企业间成本领先或者差异化的竞争。然而互联网平台的崛起实质上源于共享经济的理念,而现在共享性随着垄断收益的增加逐渐丧失,聚集效应成为主导。

为什么说区块链是解决互联网平台数据收集困境的关键?因为得到应得的所有权、获得应得的收益是人类永恒不变的观念。虽然区块链的核心理念由来已久,但大数据发展的困境仍然存在,那么依靠区块链破局的关键是否仅仅是技术的进步。问题的核心在于从互联网平台的崛起到大数据收集进入瓶颈的期间内,到底是什么发生了改变。终端从计算机变成手机等一系列智能设备,它们不仅更方便,而且更快,功能更多;人们无论从事什么行业,多大年龄,都主动或被动地完成了信息技术技能的更新,整个人类社会在极短的时间里完成了大范围的信息科技设备的“高端化”;同时,随着信息和知识总量的增加以及获取信息渠道的拓宽,人类社会也整体得到了大幅度的知识水平提高和思想意识觉醒。这会使互联网平台不再满足其中介的身份,而是力争获取大部分甚至全部的数据收益。同时,人们也具备了参与价值分配的能力、设备和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区块链应运而生与其说是区块链的技术被发现或得到了突破,不如说是这种技术普及和推广的条件已经成熟。

但理念是空洞的,区块链对于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困境的突破还需要其本身种种优势和特点的支撑。

图3 区块链的“一核心、三支撑、四结果”

(二)区块链改变大数据收集的支撑条件

1.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源。区块链理念的所谓去中心化特征一直以来被业界和学界有所误解,区块链并不是为了去中心、去中间、去中介的目的而生的,与其说是区块链的目的,不如说是它带来的必然结果[7]。互联网平台之所以兴起壮大,在于其解决了各利益相关者交易的两方面困难。一方面是交易能力,互联网平台提高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降低了进入市场的门槛,可使更多的人参与到价值的创造之中;另一方面,它解决了双方或多方交易的信任问题,作为一个实质上的中介和担保,降低了交易的风险。归根结底,互联网平台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互联网平台侵占了交易所产生数据的所有权,并因此独自获取巨大的共享经济价值,而参与数据共同创造的其他交易相关方则陷入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中。而区块链在明确数据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智能合约的共识机制,解决了交易方之间的信任问题,以公开账簿的形式,提高了交易能力,能够以更低的交易成本完成交易,并使相关方保留了获取衍生数据收益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所谓的中心不再是以前通过资源的聚集形成的,而是通过价值创造形成的,数据本身不再依赖于任何一方。

2.非对称加密的“个人黑箱”。拥有自身数据所有权的根源在于能否保密,能否有属于自身的数据空间,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功能解决了这一问题[8]。传统互联网平台为了降低风险,保障信任,需要尽可能多地收集交易方的所有数据,也就是说其数据源不得不无偿公开除了有用交易信息之外的所有数据。互联网平台数据源的身份很大程度上是平台定义和认证的虚拟身份,而非利益相关者自己的身份。通过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可以创造一个自身数据的“个人黑箱”,信息主体可以决定公开哪些数据、隐藏哪些数据。这样,就明确了所有实体的所有权和价值,形成真正的价值网络。

3.加盖时间戳的数据版权。在区块链理念中,每一笔交易都要附上时间戳,这在数据等非实体型交易中尤其重要。数据尤其容易被复制,这也是其所有权和价值难以衡量的困境之一,而通过区块链为数据流加盖时间戳,使每次数据流动都不可改变、不可撤回,能够明确每次交易的所有权和交易后所产生的价值变动。时间戳有效地保护了数据版权,并且使数据链和价值链统一起来,明确价值流动的方向,证明各方对数据价值创造的贡献。

(三)区块链改变大数据收集的结果

1.激励机制—强动力。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收集,本质上是一种共享经济,但由于平台所收集的数据体量和本身的数据利用能力,使其以一种看似合理的方式占有了本应多方共享的数据经济收益,即使对于数据源来说,其提供的价值和应该获得的收益很小。互联网平台数据收集的对象对于自身与平台共同创造的数据的价值因为没有任何收益甚至还可能面临损失,其必然回避交易附加的数据信息泄露,甚至故意制造错误、虚假数据,使共享经济模式演变成一种负向激励的劣币驱逐良币的商业模式。区块链改变了这一状况,其理念和技术支撑使大数据的共享经济模式变为可能。毋庸置疑,人们自己创造的数据比企业追踪到的数据质量要高,互联网平台能够收集到质量更高的数据,多方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可创造更大的价值,并获取各自的权益,形成真正的正向激励,打破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的逻辑困境。

2.信息安全—降风险。首先,分布式的数据生产和储存改变了平台单独负责集中数据处理的状况,在区块链的网络中,要想攻破某个区块的防御,需要与整体网络对抗,成本急剧提高。其次,区块链中的某一个或一些区块并不影响整个区块链的运作,这种非数据聚集的分散方式可分散风险,并且有利于形成及时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机制。最后,区块链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也使破坏安全的行为难度大增并且易于溯源。

3.去信任—达共识。互联网所追求的信任是一种诚实考虑对方利益、承担责任并且透明的共识机制。这种信任相比于中间平台所建立和维持的信任机制更符合互联网所追求的共享信任共识,可极大地促进大数据的发展。一方面,这种信任的达成使数据从相当于中间平台发布的“信用货币”转变成了类似“金矿”中的自然货币。数据在交易过程中天然产生,并且具有价值,当整个区块链达成信任共识后,数据便成为一种生产要素被人们所利用。另一方面,信任机制既是一种共识也是一种约束,使人们在标准框架内行动,而所有使用者的认可使区块链容易被标准化复制,推广的速度非常快。

4.隐私保护—可持续。人类本质上是一种基本平等的实体生物,人类的平等根源也在于肉体进化程度的平等,当人类想要创造不等的价值并享受收益时,虚拟身份和现实身份的分离与保密就成了必然。区块链与大数据的结合描绘了一个美好的前景,但这种前景的形成和维持需要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隐私。隐私不仅是一种事关尊重、人格、利益的法律道德层面的品质,更是共享经济发展重要的现实保障,使得人们能放心地创造数据、使用数据、交易数据并收获数据利益,促成这种良性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在大数据发展过程中互联网平台的新定位与发展方向

商界和学界在区块链的认识中,首先肯定的是其去中心化、去信任的分布式特点,似乎中介机构已经成为阻碍价值创造的拦路虎,在大数据的发展中好像已经没有了互联网平台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事实上,区块链的理念并没有削弱互联网平台存在的价值,反而是其进一步发展的新方向、新路径[9]。在与区块链理念结合的过程中,互联网平台在大数据收集过程扮演着四种重要角色,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价值创造者

纵观现有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虽然在发展初期可能是纯粹的平台型企业,但达到一定规模或阶段之后,必然开拓自营业务并将其作为主要业务。因此,互联网平台本身就是高效的价值创造者,其在区块链中必然更加如鱼得水,因为在区块链中,数据必然流向创造价值高的区块,互联网平台凭借本身的优势,在新的数据竞争中更容易占得优势。

(二)数据挖掘者

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收集进入瓶颈期的重要原因是收集数据的对象无法获得数据收益,同时平台本身也难以从收集到的数据中获得应有的价值,所收集大数据的价值有很大一部分是沉淀的,容易导致双输的局面。而在区块链中,当互联网平台在大数据收集过程中突破瓶颈,克服大数据发展过程中的最大障碍后,其强大的数据能力得以充分发挥,可以创造更大的价值,并反哺大数据收集的过程,最终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三)利益联合者

互联网平台之所以能成为目前市值最大、最成功的企业,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其横跨多个行业和领域,布局价值链的各个阶段,并使其在区块链中拥有明显的先发优势。区块链的发展不是凭空出现的,必然经历由小到大的过程,并对现有利益进行调整、整合与重新分配。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平台拥有信息和平台的双重优势,可以通过联合、互补、并购等手段巩固其优势,使自身的价值创造更高效,体量更庞大。

(四)市场开拓者

目前的区块链技术远未成熟,建设和使用成本仍然较高,耗电量、碳排放都居高不下,技术开发、区块链建设推广、模式改造等投入不足,而互联网平台所具备的资源、技术和网络天然适合区块链,互联网平台参与或主持区块链的建设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创造,理应占有区块链中的一定收益。

归根结底,区块链并没有改变交易本身,而是在与大数据结合的过程中使数据这种附加产生的价值被充分利用,是做大蛋糕的过程,无论是互联网平台还是数据来源的利益相关者们都是获益者,最终达到数据上的共赢。互联网的本质在于共享,但因为种种限制,在逐步实现实体共享的过程中,数据却在不断聚合,这反而使共享经济渐渐转变成一种聚合经济,所创造的价值逐渐被一小部分主体占据,这是因为数据恰恰是共享经济所创造的最大新价值,其他价值本质上仅仅是传统价值创造方式效率的提升。因此,在区块链的浪潮中,互联网平台不会被淘汰,只会获得更大的大数据收益,获得更大的发展契机。

五、结论与展望

本文实质上是一个区块链2.0与数字资产即大数据结合的探索,试图通过区块链的理念解决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收集的困境,并探讨这种结合对互联网平台本身和利益相关者的可行性,探讨它们发展的方向和各自的定位。

所有大规模的互联网平台都有相当大的大数据投入,都产生了一定的成果,但真正使用这些互联网平台的利益相关者们对这种大数据应用普遍持观望态度。这不是大数据和互联网平台本身的问题,因为大数据的任何进一步处理和应用的基础都基于最开始的数据收集过程,而大数据的收集本身存在一系列当今市场中难以克服的问题,凭借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自我变革和更新,难以达到理想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区块链理念恰恰是解决这种困境的钥匙。

区块链的技术远未成熟,还存在着诸多难题,例如大规模使用问题、普通用户的进入门槛问题、交易行为习惯的转变问题、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问题等[10]。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主流商业模式必然逐渐从聚合经济转变为共享经济,在这个过程中,实体价值之外的数据价值无疑是重中之重。互联网平台如果不主动求变,必然在价值分配的过程中被区块链网络淘汰,而主动融入其中正是解决当今大数据收集瓶颈的大好契机,也是其进一步发展的新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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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于博.区块链技术创造共享经济模式新变革[J].理论探讨,2017(2):103-107.

[10]李晓,刘正刚.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智能治理机制[J].中国流通经济,2017(11):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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