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事会监督制衡能力推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2018-05-25 07:07佟魁杰
中国石油企业 2018年4期
关键词:监事监事会违规

□ 文/佟魁杰

当前,国内A股上市公司已达3400多家,覆盖各个行业领域。上市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之所以不同于传统企业,其显著标志之一在于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上市公司现状来看,监事会监督普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已成为公司内部监督制衡的“短板”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瓶颈”。因此,切实解决监事会有效监督制衡不足问题,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监事会监督面临的现状及问题

一、监事会监督尚处于单打独斗局面,监督资源分散尚未形成有效监督合力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监督主要来自外部、公司治理和管理层内部三个方面,监督工作分属于不同的监督系统,存在检查项目多、工作重复和监督资源浪费等问题。监事会名义上是公司内部的最高监督机构,但无法统筹协调、共享资源,面临着势单力薄、孤军奋战的局面。由于无法形成监督合力,实际监督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一些违规问题仍然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甚至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因此,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已成为上市公司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监事会监督存在先天不足,难以与履职需求相匹配

相对于董事会,我国公司监事会从诞生那天起就普遍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独立性不强和“下级监督上级”是监事会部分职权难以落实到位的内因。监事基本上由公司大股东提名,从提名那天起就缺少应有的独立性。同时,由于公司监事的行政级别大都低于自己的监督对象——董事和其他高管人员,从而形成了“下级监督上级”局面,监督易遭到“反制”。二是现行法制监督体系对监事履职支撑缺位是导致监事会部分职权难以落实到位的外因。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股份公司最高的监督机构,并赋予了监事会许多重要职权,如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等。但由于缺少可操作性、实施路径和履职保障(反“反制”保护),一些职能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内外因素作用叠加,导致了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管人员等监督无力,相关职能形同虚设。

三、监事工作的兼职性,导致其职责履行还难以到位

监事每年有大量工作需要做,如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开展监事巡视调研等,都要求监事投入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予以保证。由于上市公司中大部分监事都是兼职,在原单位或部门都担任着重要职务,本职工作都比较繁忙,常把监事会工作当成额外例行工作,自然不会投入相应的主要精力。同时,由于缺乏相关制约机制和考核手段,导致监事履职工作不到位。

四、办事机构支撑力量不足,制约相关工作开展

监事会工作涉及证券、财务、法律、管理及相关业务等知识,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每年除了组织几次例会,还有大量的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需要专人进行落实。监事会的办事机构是监事会日常工作载体,监事会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事机构或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尽管有些公司设置了专门的办事机构或指定人员提供服务,但由于重视不够,人员数量及能力都严重不足,直接影响着监事会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制约了监事会工作提升。

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改进与建议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做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工作,要求监事会不负全体股东(所有者)重托,对董事会(决策者)、管理层(执行者)行使公司权力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切实落实《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因此,监事会监督工作改进和提升也要围绕上述任务目标来推进,基于这样的主导思想,提出如下设想与建议:

一、推动监事会监督的独立性建设,完善法制监督体系,提高监事会监督实力

做好监督工作至少依靠两个基础条件:一是监督能力,二是监督“工具”。监督能力是指监督主体自身能力,既包括监督机构的能力,也包括监督执行人的能力,因为“打铁需要自身硬”;所谓监督工具是指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法制监督规定的统称,也可以称是一种监督“武器”。监督工具是监督能力实施的前提保障,监督能力可以使监督工具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从国内上市公司现状来看,监事会及其办事机构独立性差是制约监事会监督能力主要原因之一。独立性是监督能力提升的基石,将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本来不相容职权混淆、纠缠在一起,监督工作若在起步动议阶段受到影响,则后续监督工作无从谈起。法制监督体系为监督实施提供保障和标准,若产生缺位,监督工作就失去了依据和工具。有关各方应根据监事会监督履职需要,共同构建完善法制监督保障体系,以有效支撑监事会监督工作。同时,通过采取引入外部独立监事、完善监事提名选举方式(有提名权股东均可提名,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等措施,以加强监事会监督独立性和人才队伍的建设,下大力气提升监事会监督实力。

二、理顺内部监督体系,解决监督资源分散问题,形成监督合力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与其它理论一样,其产生离不开特定时间、空间背景。中国公司“走出去、请进来”的过程,面临着与外来的冲击、融合。如果简单采取“拿来主义”,不仅实践效果不佳,有时也会成为我们发展的“羁绊”。针对监督层级较多的现状,采取内外有别的方式,对外做好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外部监督检查成果;对内优化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特别是对“A+H”上市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本着既要满足上市地监管要求又要理顺公司内部监督管理需要原则,将公司内部监督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建立下至普通员工上至公司董事高管的整体监督体系,形成从问题发现、组织整改和责任追究等环节的完整监督链,以避免工作交叉、重叠,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三、加强监事会现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屡查屡犯问题,提高监事会监督的威慑力

现场监督检查是监事会了解掌握公司直观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现场检查,监事会可以获得许多书面材料所不能提供的信息,为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发表相关意见提供全面客观的依据。现场监督可采取财务检查、监事巡视、调研等多种工作方式,实行一般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做到灵活、有效。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常见的屡查屡犯问题,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况:主动违规和被动违规。主动违规是有章不循、有令不止,存在的主观故意违规的现象;被动违规主要是由监督检查的依据缺陷造成,包括制度过时未及时修订、考核指标制定不科学脱离实际等缺陷,造成执行者被动违规的现象。监督工作既要把住“源头”,对用来度量的“尺子”进行校正,从根本上解决考核越严违规越严重问题;同时,也要加大对主动违规事项的处理力度,防止因违规违纪成本过低导致问题屡查屡犯的现象。通过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问责方式,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监督的公信力、威慑力。

四、抓住监事会监督关键环节,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进行问责等职能。表面上看内容并不多,实际上贯穿于公司整个经济活动,不仅涉及面广还难以量化,特别是行权行为监督更是难以把握,增加了监督工作难度。因此,做好监事会监督既要讲究方式方法,还要提高效率,更要抓住关键。一般来说,有效监督应具有检查、问责、威慑三个功能,相应发挥问题的发现、解决、预防三个作用。俗话说: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威。“威慑”力不是喊出来的,是靠“检查、问责”干出来的。对于监事会监督工作而言,问题的发现是监督的过程,问责是监督的手段,预防才是监督的目标。因此,通过强化监事会监督威慑功能并有效发挥预防作用,是监事会实现高效监督目标的“金钥匙”。

五、加强业务学习培训,使监事会监督向专业化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讲,监事及办事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决定着监事会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监事会从业人员既要对公司的业务非常了解,又要具备履职所必需的财务、审计、证券、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因此,要注重以较高的专业标准选聘从业人员,通过采取多种学习培训形式及时做好知识更新,以适应监督工作不断变化需要。

总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长期过程,有时难免需要对传统思想文化、习惯做法进行改造,特别是打破利益格局还需要强大勇气和不懈努力。只要我们敢于直面困难问题,着眼大局,同心戮力,坚持夯实监事会的监督能力和法制监督体系建设“两大基础”,注重提升监督的检查、问责、威慑“三大功能”,真正发挥问题的发现、解决、预防“三大作用”,实现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监事会监督工作一定会开创监督工作新局面,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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