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敏 孙保山
徐双永,1958年12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07年4月至12月任兰渝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渝公司”)筹备组常务副组长兼兰州铁路局副局长,2007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兰渝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兰州铁路局副局长,2011年12月任兰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兰州铁路局副局长。
2013年10月23日,青藏铁路格尔木站发生列车相撞事故。在青藏铁路西宁至格尔木区段,一列停放在格尔木火车东站3道,正在等待编组的备用车辆意外滑行,溜至察尔汗站与格尔木东站间时,与运行至该处的7581次客车相撞。该列车共有439名乘客,此事故导致1名旅客遇难,52人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影响下行线行车6小时50分钟,构成铁路交通一般A类事故。
2013年10月25日下午,中国铁路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盛光祖在全路运输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上严肃地说,“昨天下午,在总公司党组会议上,总公司党组成员、副總经理胡亚东同志就当前安全工作问题向党组做了检讨和深刻的自我批评。今天上午,我也呈递了深刻的检查。全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严重事故,特别是一定要杜绝客车事故,迅速稳定运输安全局面。”
盛光祖指出,“10·23”事故发生在铁路实行管理体制改革、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的关键时刻。这起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铁路当前的改革和发展也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严肃纪律,总公司党组研究决定,撤销青藏铁路公司(青藏铁路有限公司)总经理包楚雄、党委书记王新文现任职务,任命王忠玉为青藏铁路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任命徐双永为青藏铁路公司党委书记。王忠玉和徐双永同志已到任青藏铁路公司,对事故其他责任者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一个月后的11月25日,在青藏铁路公司召开的安全专题反思研讨会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学习讨论会上,徐双永提出,要从事故教训中认清“四风”危害,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干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对于青藏铁路公司,徐双永并不陌生。2007年4月以前,他曾任青藏铁路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在建设兰渝铁路期间作出一定贡献的徐双永,这次得以擢升青藏铁路公司党委书记。
分局从兰州铁路局划出,并入青藏铁路公司,履行承担铁路建设和铁路运营管理的双重职能。之后,兰州铁路局与青藏公司正式交割运输指挥权,青藏铁路公司调度由铁道部调度直接指挥。
自2005年3月18日起,铁道部撤销18个铁路局(集团、公司)所下辖的41个铁路分局。青藏铁路公司下辖的西宁铁路分局、格尔木铁路分局被裁撤,分别更名为“西宁铁路办事处”“格尔木铁路办事处”。2015年8月,青藏铁路公司通过国家5A级综合型物流企业评审,成为青藏两省区首家取得5A级物流资质的企业。2017年11月19日,青藏铁路公司更名为“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8日,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会同青藏铁路公司纪检监察部,邀请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预防处处长李小琳作廉政警示教育专题讲座。公司党委书记徐双永召集所有公司班子成员,公司机关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西宁地区各站段班子成员等300余人参加了专题讲座。李小琳结合当前形势,从五个方面通过大量真实鲜活的案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生动地阐述了近年来全国发生的重大恶劣案件及青海省查办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讲座结束后,徐双永表示,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常态化、形象化,为铁路企业稳定发展提供更加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
但仅在4个月后的2014年11月19日,徐双永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抓获,12月11日被逮捕。随后,官方发布消息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青藏铁路公司原党委书记徐双永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依法指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管辖,并采取强制措施。
徐双永担任兰渝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为兰渝铁路的建设付出了一定的心血,立下了不小的功劳。
2008年下半年,中铁七局总经理刘某为中标兰渝铁路建设工程,找到时任兰渝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的徐双永。刘某与徐双永是同学关系,见面后刘某直奔主题。徐双永让刘某找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某协商,就说他们是同学关系,跟他们组成联合体,中标的机会就大。刘某找到郭,表达了中铁七局希望和中隧集团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意见。
2009年1月7日,兰渝公司发布新建兰渝铁路夏官营至广元段(即第三标段)土建工程施工总价承包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根据公告,第三标段允许公司联合投标。在中国中铁公司副总裁白某及徐双永协调下,中铁七局和中隧集团组成联合体投标。
按中隧集团与中铁七局之前签订的《专业联合协议书》,中铁七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三公司”)承担部分桥梁工程,价款约2.9亿元。刘某嫌工程量小,请徐双永出面协调增加工程量。在徐双永与白某的协调下,上述两家公司于2009年2月13日重新签订了《专业联合协议书》。
联合体于2009年2月16日中标兰渝铁路土建工程第三标段,合同总价为53.3亿多元。根据重新签订的《专业联合协议书》和中隧集团投标工程量清单计算,中铁七局三公司在联合体内分得40%的工程量,即19.3亿元的标的额。
时任兰渝铁路公司副总经理刘杰证实:兰渝铁路第三标投标前,徐双永特意交代他让中隧集团来干,并让他给评委打招呼,中隧集团与中铁七局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标。最初,中隧集团不愿意组成联合体,中铁七局总经理刘某与中国中铁公司副总裁白某多次拜访徐双永,后在中国中铁公司和徐双永的协调下双方组成了联合体。中标后,中隧集团给中铁七局的份额少,刘某不愿意,就找徐双永和白某协调,后来在业主方和中国中铁公司的施压下,中隧集团给中铁七局近20亿元的工程份额,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中隧集团原副总经理、总经济师宋某、中隧集团经营部原部长南某证言均证实:兰渝铁路项目第二期招标开始后,郭和宋多次找徐双永沟通希望他能帮忙中标,徐双永希望组成联合体投标第三标段,并推荐了中铁七局。兰渝公司组织拟中标单位开会,徐双永说中铁七局的合同数量太少,让给中铁七局19亿多元的工程量,否则不发中标通知书。宋某将情况向郭汇报后,给中建七局增加了工程量。
中标后不久,刘某去拜访徐双永,并提出给其好处费。深谋远虑的徐双永认为,不能直接要钱。后来,刘某提出给徐双永一部分钱让其炒股,并让徐双永找个没有亲戚关系的人开个账户,拿100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后打到他账户上。徐双永向刘提供了一个叫“魏心”的个人银行账号。随后,刘某与海外企业负责人丛某联系,让丛某把他掌握的一笔中铁七局未入账的海外工程款100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打入徐双永提供的账户内。丛某遂于2009年10月将兑换的人民币680万元汇入该账户。徐双永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和炒股。
兰渝铁路二期工程,让徐双永大发横财,其他几家公司老总也竞相行贿。
据笔者了解,中隧集团前身是铁道部隧道工程局,后更名为“中铁隧道工程局”,最后改制为中隧集团,总部位于洛阳,现隶属于中国中铁公司,是一家集国内隧道和地下工程领域勘测设计、建筑施工等为一体的企业集团,居龙头老大地位。
兰渝公司对兰渝铁路进行二期招标时,中隧集团董事长郭某和集团副总、总经济师宋某(副厅级)多次与时任兰渝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评标委员会主任的徐双永沟通,希望得到徐双永的帮助。评标前,徐双永让兰渝公司副总经理刘杰给公司安质部部长胡某及熟悉的评委打招呼,希望由中隧集团中标兰渝铁路第三标段,并在评标会上发表了倾向性意见。最终中隧集团中标兰渝铁路第三标段,合同总价为53.3亿多元。
为了感谢徐双永的帮助,2009年4月份,郭某让宋某安排集团经营部部长南某准备20万美元现金,郭宋二人和集团兰渝铁路项目经理戴某一起来到徐双永办公室送给他。徐双永将该款通过黑市兑换成人民币,存入银行和股市中。
兰渝公司安质部部长胡某证言证实:兰渝铁路二期招标的评委有自己和徐双永、刘杰,徐双永为评委会主任。中隧集团是跟中铁七局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评标前,刘杰对他说,公司领导意见把兰渝铁路第三标段给中铁隧道集团。自己在打分的时候,给中隧集团打了高分。后来,中隧集团中了兰渝铁路三标段。
徐双永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中隧集团董事长郭某和集团副总、总经济师宋某揭发材料及证言证实:2009年上半年,中隧集团中了兰渝铁路第三标段项目后,在兰州由中隧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戴某陪着郭和宋一起来到徐双永的办公室,送去20万美元。
2013年下半年,中遂集团董事长郭某、副总经理宋某等人因涉嫌受贿被“一锅端”。郭某落马不久,徐双永也步其后尘。
2008年至2013年春节前,徐双永分别收受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董事长孙某以过节费名义所送人民币3万元、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副总经理王某以过节费名义所送人民币4万元、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三局”)副总经理李乙以过节费名义所送人民币6万元、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兰渝项目副指挥长陈某以过节费名义所送人民币3万元、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一局”)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孟某以过节费名义所送人民币4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08年左右,中铁一局董事长孙某因公司投标兰渝铁路认识了徐双永,每年过春节的时候去拜访徐双永,一共送给他三次钱,每次都是1万元,钱是中铁一局在兰渝铁路的项目部出的。主要是为了表示感谢,希望他给中铁一局关照;中铁十六局兰渝项目副指挥长陈某也是因工作关系认识的徐双永,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去拜访徐双永时,分别送他1万元人民币。2010年5月份,中铁十六局在兰渝项目开现场会期间送徐双永1万元人民币,希望他在工作中给中铁十六局关照,送的钱都是中铁十六局兰渝工程指挥部出的。
这些“国字号”大腕之所以攀附徐双永,是因为徐双永依靠职权让兰渝公司为他们公司创造了价值。徐双永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7月19日,兰渝公司分别通知中铁一局中标兰渝第十三标段,中标价为32.6亿多元;中铁十局中标兰渝第十四标段,中标价为58.66亿多元;中铁二十一局中标兰渝第七标段,中标价为18.15亿多元。2009年2月16日,兰渝公司分别通知中铁十三局中标兰渝第四标段,中标价为44.03亿多元;中铁十六局中标兰渝第二标段,中标价为35.47亿多元。
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徐双永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双永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700万元、美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36.5万元。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从被告人住处及办公室内查获现金人民币59.91万元、美元5237元。一审期间,被告人家属退赃人民币773万余元,赃款全部追回。
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院据此认定,被告人徐双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剝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宣判后,徐双永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第一起其收受刘某所送行贿款为680万元错误,其只是用刘某个人资金炒股从而分得获利部分,没有将本金据为己有的故意,该68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原判将第三起收受礼金的行为认定为受贿有误,5家单位对其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送礼金的行为属于礼尚往来的正常现象,原判量刑过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徐双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3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赃款全部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双永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17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徐双永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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