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413004)
作为中国绿色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内容,水环境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缓解乃至解决我国现阶段高速城镇化引发的严重生态问题。绿色城镇化进程中的水环境治理要求服务型政府高度关注城市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同时还需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PPP模式正契合了绿色城镇化进程中水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
结合《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7》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体上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并已经成为我国主要污染源,而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所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将进一步加重。为缓解、解决城镇生活污水引发的污染,2015年4月我国出台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新一轮水污染PPP模式开展的流程重点,项目合作范围更广、项目开展方式更加多样、水环境治理资金来源渠道更加多元属于新一轮PPP模式在水环境治理中所具备的主要特点,图1为典型的水环境治理PPP模式组织结构[1]。
虽然PPP模式已经在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城市水生态修复及流域水环境保护投资领域实现了较为广泛应用,但在笔者的实际调研中发现,PPP模式在水环境治理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问题,这类问题必须得到业界人士高度关注。
1.2.1 各地政府管理水平不一
在水环境治理实践的PPP模式应用中,各地政府积极性不足、采用的PPP项目采购标准不同情况极为常见,不合适的社会投资主体进入PPP项目、PPP项目预审专业化程度不足等现象因此广泛出现。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地方政府知识储备不足、我国水环境保护PPP模式缺乏示范案例与各地政府管理水平不一存在直接联系。
图1 水环境治理PPP模式组织结构图
1.2.2 民营环保企业参与度不高
民营环保企业参与度不高情况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的PPP模式水环境治理实践,这种情况的出现与PPP项目的风险不确定性、较高的社会资本门槛设置存在直接联系,在笔者的实际调研中发现,我国现阶段环保企业对参与水环境治理PPP模式往往存在一定顾虑,如政府违约风险、项目利润不高风险、权利与义务界限模糊风险等,而政府对民营环保企业项目执行水平、资本总量存在的较高要求则使得规模较小的民营环保企业无法参与到PPP模式水环境治理实践中,这些必须得到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2]。
1.2.3 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
收费定价机制设置及运行不合理、政府补贴机制不明确同样属于现阶段我国PPP模式水环境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无力兼顾社会投资者与城镇居民双方利益、无法实现经营性收入水环境治理项目合理补贴属于引发这类问题的根本原因。此外,我国部分地区还存在社会资本投资与政府双方利益分配不明确问题,该问题同样会影响PPP模式在水环境治理实践中的效用发挥。
为解决现阶段PPP模式在水环境治理实践中存在的各地政府管理水平不一问题,各地政府的PPP项目管理能力提升必须得到关注,这种提升可围绕以下两方面开展:①设立PPP管理中心。PPP管理中心能够PPP模式在水环境治理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保障性支持,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家取得了相关实践成果也能够较好证明这一认知,因此本文建议各地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建立PPP管理中心,由此引入专业人员、社会专业机构,即可保证政府部门的PPP相关知识技术更新、实现水环境治理PPP项目的专业管理。在PPP管理中心的设立中,我国河南省、福建省等地财政厅属于其中的典型,如河南省财政厅建立的PPP管理中心便属于其中典型,图2为河南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网站截图,该PPP管理中心在政策研究、项目储备、信息管理、项目评估、宣传培训等方面开展的相关探索具备较高借鉴价值。②规范PPP项目采购标准。各地政府可结合其他省份设置的采购标准、听取社会专业咨询机构建议设置相关社会资本采购标准,而为了进一步提升社会资本采购标准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政府还需要与各种管理资源加强交流合作,以此即可保证社会资本更好参与到水环境治理PPP项目的竞争来[3]。
图2 河南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网站截图
为保证社会资本能够较好参与到水环境治理PPP项目中,PPP项目的科学管理也必须得到各地政府的关注,这种关注应体现在合理设置社会资本参与门槛、建立科学完善的项目交易制度方面,具体策略建议如下所示: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参与门槛。为保证信誉良好、具备优秀运营管理能力、具备较强技术水平、能够担当长期项目运营责任的社会资本真正参与到水环境治理PPP项目中,各地政府必须结合所在地区实际设置项目门槛,同时保证水环境治理PPP项目规模与社会资本方规模实力相当,即可有效提升PPP项目的科学管理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如水环境治理PPP项目规模较小,各地政府可重点关注发展水平良好的中小型民营环保企业,由此即可实现水环境治理与优秀环保企业培育的双赢。②建立科学完善的项目交易制度。在建立科学完善制度的同时,各地政府也需要在水环境治理PPP项目开展中与社会资本签订契约,由此打消社会资本顾虑、明确社会资本方利润,即可有效减少不确定风险对项目带来的影响。
对投资回报的顾虑往往会影响我国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PPP项目,因此各地必须建立建立健全投资回报机制,2015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应在机制建立中得到体现,由此实现社会资本投资方利润的合理控制、收费定价机制的动态调整,即可为水环境治理PPP项目的高质、长期运行提供有力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投资回报机制的建立健全应关注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利益协调,近年来多地政府采取的赋予公众听证权措施具备较高借鉴价值。此外,完善政府补贴机制也将为水环境治理PPP项目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这一机制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资本投资方能够取得相对稳定、平和的投资回报,因此各地政府可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河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提供适当补贴,必要时精简PPP项目采购程序也能够取得不俗的成果。
综上所述,绿色城镇化进程中水环境治理PPP模式运行具备较高现实意义。而在此基础上,提高各地政府能力、实现PPP项目的科学管理、健全投资回报机制等策略建议具备的现实效用需要得到关注,各地政府也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PPP发展成熟国家相关经验开展水环境治理PPP模式探索,我国绿色化城镇进程的加快将由此获得有力支持。
[1]庞洪涛,薛晓飞,翟丹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PPP模式探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7,4201:77~80.
[2]林松池.温州水环境治理项目PPP模式研究[J].商业会计,2017,08:11~14.
[3]王亦宁.农村水环境治理引入PPP模式的初步思考[J].水利发展研究,2017,1711:69~7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