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金融资产分类的历史演进

2018-05-22 13:06徐小龙马雪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9期
关键词:裁量权金融工具金融资产

徐小龙 马雪

对比新出台的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本文简称《新准则》)与2006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本文简称《老准则》)不难发现,在有关金,融资产的分类及企业金融资产业务模式改变时的重分类出现了重大变革,本文将对比新老两部准则,以求快速准确的了解和把握相关规定变化的意义和作用。

一、企业金融资产自由裁量权的缩减

《老准则》赋予了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举个例子,如某企业在国债流通市场购进一笔国债,投资4000万元,该期国债距离到期期限为3年,若依據《老准则》的分类标准,该笔投资可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者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同的分类在《老准则》的后续计量的规定中可以概括为: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变动应计入资本公积;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且应按照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法计算各期利息收入。

由此可见,三种不同的分类方法的后续计量结果存在着天壤之别。基于上述描述与分析,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具有一定困难,而重分类的条款也是属于对初始分类存在漏洞的修复。

2017版《新准则》中的两大判定要素、三个“分类为”、两个“指定为”正是对于企业金融资产初始分类的限定。

1、两大判定要素。《新准则》中以合同现金流量和业务管理模式作为对金融资产初始分类的两大判定要素,其中合同现金流量为首要判定要素,可以将企业金融资产分类为债券投资与股权投资。业务管理模式为附属判定要素,可以将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区分为获取持有收益,获取转让收益或者两者兼有。

2、三个“分类为”。依据《新准则》的判定要素,可以将企业金融资产的分类为:第一类,对于债权投资,为获取本金和利息的投资,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第二类,对于债权投资即以收取本金和利息为目的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的,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第三类,对于股权投资,不存在本金与利息要素的,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基于《新准则》,可以将金融资产的初始分类概括为,债权投资要么是第一类,要么是第二类,股权投资为第三类。

3、两个“指定为”。《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也做出了例外性规定即两个“指定为”。具体描述如下: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企业可以将其指定为“第二类”,但是已经确定,则不得更改;对于债权类投资,为减少或者消除会计错配,可指定其为“第三类”。

对此,可以将两个“指定为”概括成: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可以指定为“第二类”,为消除会计错配的债权投资可以指定为“第三类”。

相较与《老准则》,尽管《新准则》对企业的金融资产初始分类给出了部分自由裁量空间,但是由于附加了严格的前置陛应用条件,并且《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规定也要求企业对“指定为”的行为做出充分的披露,《新准则》给予企业的自由裁量权大大减少。

二、重分类标准的划分

证监会试图通过提升金融资产的初始分类的权威性来压缩企业通过自由裁量获取的利润空间,这也是面对《老准则》赋予了企业在初始分类环节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弥补办法。

具体措施如下:证监会在其发布的《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中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根据金融工具的持有意图和风险管理的目标,合理划分类别并形成书面结论。”部分禁止性规定也出现在《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中“(1)不得利用金融工具分类进行利润操纵;(2)对于已确定类别的金融工具,不得随意变更其类别;发生变更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应提出充分证据,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3)不得利用金融工具的重分类人为调节各期利润。”

对于证监会的良苦用心在《通知》针对金融工具分类及重分类的监管的不惜笔墨可见一斑,然而,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报告,上市公司未进行金融工具分类依据披露的占比高达60%。不得不说,由于《老准则》的关于金融资产的初始分类规定的宽松,使得证监会的良苦用心收效甚微。

在《老准则》第19条关于企业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做出了严格的限定,明确:1.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也不得随意重分类。3.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重分类。该项规定旨在压缩企业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分类时的获利空间。

《新准则》中对重分类的标准也做出了调整,企业进行金融资产投资时,难免会面对无法避免的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并且,流动性风险与经营风险也是难以彻底消除。为应对各类风险企业伺机改变业务管理模式是实务操作中自主而理性的措施。强制性的重分类要求正是对应当企业改变业务管理模式时对金融资产初始分类的重分类行为的约束。

《新准则》明确规定,在企业金融资产管理模式出现改变时,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是必须的,并且金融资产初始分类的三大类别之间的通道是畅通的。

总而言之,《新准则》对重分类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但是缩小了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时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些理念层面的改变更准确地反映企业进行金融投资的成果,也更好地适应企业资产业务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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