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欧联手对华施压背后的逻辑

2018-05-22 05:15周密
世界知识 2018年9期
关键词:大法官磋商经贸

周密

3月23日,美国向世贸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对华磋商请求,关切点为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随后,日本和欧盟分别于4月3日和4日向WTO递交文件,分别以涉及其实质性经贸为由,要求加入美国提起的该磋商。这是否说明美日欧正在联手对华施压、通过多边解决知识产权“关切”呢?

事实上,欧盟和日本在尊重国际多边规则、反对贸易保护主义问题上的表态是清晰和一贯的,与美国当前做法并不一致。早在美国实施钢铝加征关税措施之前,欧盟就曾多次明确表示各方都要遵循多边规则、履行承诺,而日本即便加入了对华知识产权问题磋商,仍明确表示其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立场,希望各方在多边框架下处理贸易争端。在WTO成立之前,日本曾在美日贸易战中受到持续、严重的损害,希望避免单边主义冲击成为其重要理念之一。在此次美国加征钢铝关税中,日本并未被列入豁免清单,美国政府也曾多次批评日本市场的不开放,反映出美日之间经贸理念和诉求的差异。

以WTO为代表的多边经贸体系是各成员按照共同规则和承诺保障经贸活动权利的重要基础。WTO赋予各成员审议其他成员方贸易政策、就违反规则和承诺进行应对的权利。在多边规则下,两个成员方之间的纠纷是完全允许其他成员加入磋商的,而且各方的诉求和应答也需要通过WTO系统为各成员知晓。这种信息公开的方式是WTO透明性原则的体现之一。鉴于欧、日企业与中国企业的技术合作密切,除了对华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也在华拥有不少知识产权。美国对华的知识产权磋商,欧盟和日本是有兴趣且完全有权利参与的,但美国所称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否真的违背多边规则和中方承诺、进而影响到美国企业的在华利益,则并不好说。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成员间的纠纷方面理应发挥重要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该机制由于美国的有意阻挠而难以有效运转。3月27日DSB会议上,墨西哥代表64个WTO成员再次呼吁尽快启动大法官遴选进程,而美国代表则再次以前任大法官超期工作问题并未解决为由予以阻挠,此前将新法官任命与DSB案件的审核进程联系在一起。在需协商一致方可开启遴选进程情况下,原本七人的大法官目前只有四位在任,且两年后还将有两位大法官任期届满。若新法官无法上任,将严重制约WTO处理贸易摩擦的能力。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问题事关对创新的保护,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调动创新者的积极性,使其得以在相当长的周期内享受创新带来的领先成果。保护知识产权业已成为主要经济体的共识。中国政府历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机构执法能力等方面快速提升,从政府采购到民众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成效显著。伴随中国经济国际化水平的提升,中国商品、服务、技术等诸多知识产权的国际影响日益广泛,通过国际协同与合作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将更为强烈。

应该看到,一些美国企业存在着滥用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技术壁垒限制竞争对手,甚至垄断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在电信、医药等领域尤为突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中,对医药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长短成为一大焦点,甚至在美国退出TPP协定后,余下11国在最终确定的协定中也将上述美方主张的条款予以冻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WTO一揽子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间的关系,全面涉及各类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各类知识产权,在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同时减少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尽量减少僵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国际贸易的损害。

通過投资或贸易将技术领先优势转化为经济收益,以弥补前期投入并启动新的创新进程,是产品生命周期的重要逻辑。丧失了后端的市场价值实现,创新的原动力和物质保障势必难以维系。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不仅会阻碍技术创新的速度,也可能对经济造成直接冲击。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一国采取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行为的负面影响更为突出,对本国经济的冲击、对跨国产业链的损伤以及经济贸易的溢出效应更明显和迅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4月的报告中指出,国际贸易和竞争能够促进全球知识扩散,提供全球化造福所有国家的重要渠道,而贸易保护主义最终将损害生产率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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